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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罪名成立

2013年2月1日

一間公司因聘用三名非法勞工,昨日(一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罰款七萬二千元。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進行的一項反非法勞工行動中,於一間餐廳厨房內截獲三名非法勞工從事洗碗工作。三名非法勞工被控以違反逗留條件,而該餐廳則被控以三項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的控罪,每項控罪罰款二萬四千元,合共罰款七萬二千元。

入境處發言人稱:「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均屬違法,最高刑罰為罰款三十五萬元及入獄三年。」

發言人並強調:「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06-08-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