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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孕婦因作出虛假申述及來港逾期逗留產子被囚

2014年11月13日

一名內地女子被控一項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職員作虛假申述及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的罪名,今日(十一月十三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禁十二個月。此外,由於被告因年前曾在港逾期逗留而被判監禁四星期,緩刑三年,法院今日勒令執行有關緩刑令,並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共被判入獄十二個月四星期。

三十五歲的被告於七月十五日以訪客身分來港,並於逗留期限屆滿後在港逾期逗留。及後,被告在未經預約下於十月二十五日衝急症室產子。入境處調查發現,被告於七月十五日在香港國際機場辦理入境手續時,於詢問下向入境處職員聲稱沒有懷孕。被告其後在警誡下承認於辦理入境手續時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訛稱自己並沒有懷孕,意圖來港產子。被告今天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非本地孕婦在港逾期逗留分娩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加強截查內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非本地孕婦,和協助或教唆她們違法來港產子的人士。」

發言人警告,根據香港法例,違反逗留條件的旅客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入獄兩年。此外,任何人士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申述,即屬違法,違例者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五萬元及入獄十四年。

18-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