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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六人

2015年3月2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三月二十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共拘捕十三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八個目標地點,包括家禽公司、餐廳、安老院、清潔公司及製衣工場,共拘捕八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六男二女,年齡介乎四十至五十歲。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男一女,年齡為四十二至六十四歲。

另外,於「風沙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落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共拘捕五名涉嫌非法從事水貨活動而違反逗留條件的內地旅客,全為女性,年齡介乎四十至五十八歲。該批懷疑用作水貨用途的貨物包括奶粉、日用品、食品、護膚品、紅酒、手提電話及其他電子產品等。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處採取了多次「風沙行動」,並拘捕了二千零三十五名涉嫌從事水貨活動的內地人及十四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一十四名內地人被控違反逗留條件,一人仍在調查中,餘下的一千八百二十人已被遣返內地。二百一十四名被檢控人士當中,二百零四人被判監禁四星期至三個月不等,十人被撤銷控罪。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入境處會繼續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採取有效行動打擊有關罪行。」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7-0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