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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二人

2016年2月1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二月十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以及聯同警務處及民政事務總署的聯合行動。執法人員共拘捕八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共搜查了十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貨倉、雜貨店、地盤及垃圾站,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三男三女,年齡介乎十九至四十七歲,其中一名男子涉嫌使用及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名女子,年齡介乎四十九至五十九歲。

於聯合行動中,執法人員於尖沙咀搜查了兩間賓館,共拘捕兩名非法勞工及一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兩名男子,年齡二十二及三十二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名男子,年齡為四十五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19-0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