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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四人

2016年4月14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昨日(四月十三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及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二名非法勞工和兩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七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垃圾站、貨倉及裝修中的單位,共拘捕三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一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一歲至四十二歲,當中該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
 
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葵區共搜查了五個目標地點,包括貨倉及物流中心,共拘捕九名非法勞工。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六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六歲,當中三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有一男一女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名女子,年齡分別為二十九歲及四十七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接受僱傭工作,開設或參與業務,均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有關條例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判刑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於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在沙田裁判法院便有一名本地僱主因聘用非法勞工在其餐廳內工作,被判協助、教唆、慫使及促致違反逗留條件罪名成立,判監兩個月。

25-0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