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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非法勞工行動拘十七人

2016年7月6日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一連兩日(七月四及五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及「劍魚行動」。行動中共拘捕十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於七月四日及昨日(七月五日)進行的「曙光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共搜查了十九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辦公室、髮型屋、雜貨店、花店、洗碗工場、貨倉及裝修中的住宅單位,共拘捕六名非法勞工及四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三男三女,年齡介乎二十三至四十八歲,當中一名男子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兩男兩女,年齡介乎二十六至五十歲。

於昨日進行的「劍魚行動」中,入境處調查人員共搜查了二十六個目標地點,包括美容院、街市、餐廳、辦公室、商鋪、裝修中的住宅單位、洗衣店及酒吧等,共檢查了七十九名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行動期間,於尖沙咀、深水、筲箕灣及愉景灣共拘捕了四名非法勞工及三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全部為女性,年齡介乎三十二至五十八歲,當中一名越南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她為免遣返聲請人士。該名被捕女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的香港身份證。此外,上述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一男兩女,年齡介乎三十七至五十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02-0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