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聞公報

一名尼泊爾籍及一名孟加拉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7月14日

兩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尼泊爾籍及一名孟加拉籍人士昨日(七月十三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七月十一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分別在沙田及灣仔搜查了兩間食肆,並拘捕一名尼泊爾籍男子及一名孟加拉籍女子。被捕的非法勞工年齡為二十三及三十歲。被捕時,他們正在食肆內任職洗碗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兩人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其中一名被捕人士更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證。兩名涉嫌聘用該兩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兩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二人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其中一名被捕人士亦同時被控使用他人香港身份證,被判監禁十五個月,所有控罪同期執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10-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