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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越南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8月8日

一名持擔保書的越南籍非法勞工於八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於八月三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在觀塘一間食肆內發現一名二十六歲越南籍男子任職廚房工。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該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為免遣返聲請人士。此外,該名男子亦同時涉嫌使用及管有懷疑偽造香港身份證。一名涉嫌聘用該名非法勞工的僱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調查中。
 
該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於八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以及被控行使偽造香港身份證。他承認兩項控罪,合共被判監禁十七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10-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