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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與內地部門搗破跨境偷渡集團(附圖)

2019年3月29日

香港入境事務處(入境處)、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就越南籍非法入境者的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及情報交流,發現一個活躍於中港兩地專門安排越南籍人士偷渡來港的犯罪集團。經過多月來的情報分析及深入調查,於三月二十七日,分別在粵港兩地採取聯合行動,成功瓦解該偷渡集團。

於三月二十七日,當該集團在深圳正在部署新一輪經水路偷運人蛇活動時,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隊立即採取行動,成功拘捕五名人蛇集團的骨幹成員及兩名準備偷渡往香港的越南籍人士,五名骨幹成員均為內地居民。同一時間,入境處人員根據情報在港九新界搜查了十五個目標地點,包括酒樓、食品工場、住宅大廈、燒烤場及美甲店,共拘捕十七名非法勞工及七名涉案僱主。被捕的非法勞工為十二男五女,年齡介乎二十二至五十八歲。被捕人士中有一名男子及三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當中有三名人士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三男四女,年齡介乎三十四至五十八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使用或管有偽造香港身份證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十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監禁一年及罰款十五萬元。

根據現行香港法例,任何人非法入境或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同時,任何人安排或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前來香港,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四年。

入境處會根據現行機制的標準程序以審核及識別販運人口受害人,對所有行動中被捕的容易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如初步審核結果顯示有任何販運人口指標出現,入境處人員會依據一份標準核對清單再作全面調查及識別程序,以確定當中是否有販運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階段是否涉及威脅及脅迫,以及是否存有剝削性質。被識別的販運人口受害人會獲提供各項支援和協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入境處呼籲販運人口受害人應立即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罪行。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三月二十七日在全港各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圖示入境處人員展示行動中檢取的證物。

01-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