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见 问 题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加 盖 签 注
- 访 港 旅 客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旅 行 证 件 加 盖 签 注
- 下 载 说 明 书 或 表 格 / 电 子 表 格
- 费 用
访 港 旅 客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一 般 来 说 , 访 港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 探 亲 必 须 于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当 日 或 之 前 离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访 港 外 地 旅 客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需 要 在 港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可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延 期 逗 留 组 或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提 出 申 请 。 内 地 旅 客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则 祗 在 延 期 逗 留 组 接 受 办 理 。 惟 申 请 批 准 与 否 , 将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请 带 备 :
- 你 的 旅 行 证 件 ;
- 需 要 在 港 延 长 逗 留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机 票 、 经 济 证 明 等 ; 及
- 填 妥 的 表 格 ID91 。
申 请 一 般 可 在 即 日 办 理 完 毕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不 适 用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输 入 劳 工 、 内 地 学 生 、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们 的 受 养 人 )
你 可 以 登 入 以 下 网 址 , 浏 览 有 关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详 情 。
获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 就 读 或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逗 留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继 续 在 港 逗 留 , 应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到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延 期 逗 留 组 或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递 交 申 请 书 。
申 请 一 般 在 本 处 收 齐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起 计 , 约 二 至 三 个 星 期 可 处 理 完 毕 。
申 办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手 续 , 申 请 人 一 般 须 亲 自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书 及 领 取 签 证 。 若 未 能 前 来 , 申 请 人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代 表 带 同 有 关 文 件 代 为 办 理 。 然 而 , 在 提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签 证 当 日 , 申 请 人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如 你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经 届 满 或 将 会 在 离 港 时 届 满 , 必 须 预 先 获 得 临 时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 你 或 你 的 授 权 代 表 可 亲 自 到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大 楼 五 楼 延 期 逗 留 组 提 出 申 请 。 就 不 同 的 逗 留 身 份 , 申 请 时 请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 已 填 妥 及 载 有 申 请 临 时 性 延 期 逗 留 原 因 的 申 请 表 格 ID91 ;
- 申 请 人 的 担 保 人 / 雇 主 / 就 读 学 校 签 发 的 文 件 证 明 你 需 要 临 时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或 由 延 期 逗 留 组 签 发 的 ID481 证 明 已 收 齐 你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的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临 时 性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一 般 在 本 处 收 齐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及 费 用 的 当 天 可 处 理 完 毕 。
请 参 阅 英 国 公 民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的 改 变 部 份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不 适 用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输 入 劳 工 、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们 的 受 养 人 )
你 可 以 登 入 以 下 网 址 , 浏 览 有 关 终 止 对 受 雇 、 受 训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的 详 情 。
终 止 对 受 雇 、 受 训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获 发 签 证 后 , 倘 若 申 请 人 的 保 证 人 / 雇 主 / 公 司 有 所 变 更 , 申 请 人 或 雇 主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 号 码 (852) 2586 1431 )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延 期 逗 留 组 。 海 外 雇 员 , 未 经 入 境 事 务 处 许 可 , 不 得 在 本 港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者 可 能 会 被 检 控 。
加 盖 签 注
访 港 旅 客 或 香 港 居 民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除 外 ) 在 换 领 新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后 , 应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 即 将 旧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上 面 原 有 的 有 效 签 注 转 移 到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可 显 示 其 在 香 港 的 有 效 身 份 。 倘 若 有 关 人 士 在 办 妥 加 盖 签 注 前 有 意 来 港 ╱ 离 港 , 应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时 一 并 出 示 旧 有 及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可 按 现 时 的 身 份 向 适 当 的 组 别 提 出 申 请 :
| 身 份 | 处 理 申 请 的 组 别 及 地 址 |
|---|---|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3 楼 |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6 楼 |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6 楼 |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7 楼 |
|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或 任 何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
|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
|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或 任 何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
视 乎 加 盖 签 注 的 理 由 , 申 请 人 须 带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递 交 申 请 :
- 申 请 人 新 领 的 旅 行 证 件1;
- 申 请 人 旧 有 的 旅 行 证 件 ( 如 适 用 ) ;
- 已 填 妥 的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表 ( ID405 ) ( 十 一 岁 以 下 及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类 别 为 证 实 有 资 格 领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申 请 人 , 须 由 其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为 填 写 及 签 署 表 格 ) ﹔ 以 及
-
- 若 申 请 人 拥 有 其 他 国 籍
取 得 有 关 新 国 籍 的 证 明 ( 正 本 及 副 本 ) 。 - 若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出 生 并 领 有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由 出 生 登 记 处 发 出 的 居 留 期 许 可 证 ( 表 格 ID235B )
-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正 本 及 副 本 ) ;
-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 正 本 及 副 本 ) ;
- 保 证 人 ( 父 亲 / 母 亲 ) 的 旅 行 证 件 副 本 ;
-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及
- 居 留 许 可 证 ( 表 格 ID235B ) 。
- 若 申 请 人 遗 失 旅 行 证 件
须 出 示 警 方 报 失 证 明 。
- 若 申 请 人 拥 有 其 他 国 籍
若 申 请 人 同 时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须 带 同 下 列 文 件 递 交 申 请:
- 若 以 受 雇 或 受 训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列 明 申 请 人 现 时 职 位 及 薪 酬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 若 以 学 生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继 续 就 读 的 学 校 证 明 书 。 - 若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表 格 ID481A 及 表 格 ID481B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 。 - 若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无 国 籍 人 士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申 请 人 拥 有 外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份 的 有 效 证 明 。
1 获 准 来 港 受 雇 工 作 、 居 住 或 就 读 的 内 地 居 民 , 若 因 在 香 港 遗 失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下 称 「 通 行 证 」 ) 而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 无 须 取 得 新 的 通 行 证 亦 可 提 出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 申 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给 「 加 盖 签 注 」 标 签 及 建 议 申 请 人 补 领 通 行 证 的 信 件 。
你 可 以 登 入 以 下 网 址 , 浏 览 有 关 旅 行 证 件 加 盖 签 注 的 详 情 。
旅 行 证 件 加 盖 签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