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共 服 务
有 关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及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发 出 时 的 特 别 安 排
服 务 安 排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 如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在 办 公 时 间 外 发 出 , 下 列 办 事 处 在 警 告 信 号 生
效 期 间 均 会 暂 停 提 供 服 务 :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所 有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的 办 事 处
-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 如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发 出 , 各 办 事 处 会 照 常 提 供 一 切 服 务 , 直 至 办 事 处 内 所 有 到 访 者 均 已 获 提 供 服 务 。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各 办 事 处 所 有 服 务 会 在 八 号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除 下 后 的 2 小 时 内 恢 复 正 常 。 但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如 在 办 公 时 间 结 束 前 2 小 时 内 除 下 或 取 消 , 办 事 处 当 日 便 不 会 提 供 服 务 。
- 如 恢 复 服 务 的 时 间 预 期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和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中 午 休 息 时 段 ( 如 适 用 ) , 有 关 服 务 将 会 在 下 午 2 时 恢 复 。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 如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在 办 公 时 间 外 发 出 , 各 办 事 处 在 警 告 信 号 生 效 期 间 的 所 有 服 务 均 会 暂 停 。 如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在 稍 后 时 间 取 消 , 办 事 处 便 会 如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的 安 排 恢 复 正 常 服 务 。
- 如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发 出 , 各 办 事 处 会 照 常 提 供 一 切 服 务 。
有 关 各 办 事 处 的 地 址 及 办 公 时 间 , 请 按 此 处 。
请 留 意 入 境 处 透 过 电 台 及 电 视 台 宣 布 有 关 八 号 或 以 上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生 效 时 的 最 新 服 务 安 排 。
恶 劣 天 气 时 的 特 别 安 排
常 见 问 题
各 办 事 处 恢 复 服 务 的 安 排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 各 办 事 处 所 有 服 务 会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改 发 三 号 或 以 下 警 告 信 号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的 2 小 时 内 恢 复 正 常 。 但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如 在 办 公 时 间 结 束 前 2 小 时 内 除 下 或 取 消 , 办 事 处 当 日 便 不 会 提 供 服 务 。
如 恢 复 服 务 的 时 间 预 期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和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中 午 休 息 时 段 ( 如 适 用 ) , 有 关 服 务 将 会 在 下 午 2 时 恢 复 。
网 上 或 电 话 预 约 -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或 各 出 生 、 死 亡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你 需 要 重 新 预 约 办 理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 如 有 需 要 , 你 可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改 发 三 号 或 以 下 警 告 信 号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 前 往 有 关 的 办 事 处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 届 时 , 你 应 携 同 网 上 预 约 确 认 书 ( 如 有 ) 或 说 明 电 话 预 约 参 考 编 号 以 便 跟 进 。
居 留 权 事 宜
若 居 留 权 组 的 服 务 在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除 下 或 取 消 后 于 当 天 恢 复 正 常 , 你 可 前 往 居 留 权 组 办 理 查 核 证 明 文 件 手 续 。 此 外 , 你 亦 可 经 网 址 www.gov.hk/vepic 或 致 电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2598 0888 , 预 约 另 一 个 会 面 时 间 。
你 应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致 电 联 络 负 责 你 的 申 请 个 案 的 职 员 , 另 作 安 排 。
身 份 证 服 务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1 个 月 , 你 可 以 在 领 证 期 限 内 的 办 公 时 间 领 取 证 件 。 如 今 天 是 你 领 取 身 份 证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你 可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除 下 或 取 消 后 , 在 其 后 的 工 作 日 前 往 有 关 办 事 处 领 取 证 件 。
旅 行 证 件 服 务
领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或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期 限 一 般 为 2 个 月 , 你 可 以 在 领 证 期 限 内 的 办 公 时 间 领 取 证 件 。 如 今 天 是 你 领 取 证 件 期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 你 可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改 发 三 号 或 以 下 警 告 信 号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 在 其 后 的 工 作 日 前 往 有 关 办 事 处 领 取 证 件 。
你 需 要 重 新 预 约 。 如 有 需 要 , 你 可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改 发 三 号 或 以 下 警 告 信 号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 前 往 有 关 的 办 事 处 作 出 其 他 安 排 。 届 时 , 你 应 携 同 网 上 预 约 确 认 书 ( 如 有 ) 或 说 明 电 话 预 约 参 考 编 号 以 便 跟 进 。
结 婚 服 务
若 婚 姻 登 记 服 务 已 经 恢 复 正 常 , 你 或 拟 结 婚 的 另 一 方 应 在 办 公 时 间 内 联 络 有 关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再 次 选 择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
例 如 : 婚 礼 预 约 于 大 会 堂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红 棉 路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 你 应 与 位 于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的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联 络 。
请 注 意 , 如 婚 礼 未 能 在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发 出 后 3 个 月 内 举 行 , 有 关 人 士 便 须 再 次 递 交 通 知 书 , 以 便 重 新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
若 因 发 出 八 号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 以 致 婚 姻 登 记 处 暂 停 提 供 服 务 , 所 有 已 预 约 在 3 个 月 限 期 内 最 后 一 天 举 行 的 婚 礼 将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举 行 。 例 如 , 最 后 一 天 是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 举 行 婚 礼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便 是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二 日 ( 星 期 四 ) , 因 为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一 日 ( 公 众 假 期 ) 并 非 工 作 日 。 请 注 意 , 如 婚 礼 未 能 在 顺 延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内 举 行 , 有 关 人 士 便 须 再 次 递 交 通 知 书 , 才 可 举 行 婚 礼 。
你 或 拟 结 婚 的 另 一 方 应 在 天 文 台 除 下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后 , 于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内 联 络 有 关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查 询 应 否 递 交 另 一 份 「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 以 便 重 新 预 约 举 行 婚 礼 。 至 于 有 关 延 长 逗 留 香 港 的 申 请 , 请 参 阅 问 题 18 。
婚 姻 监 礼 人 必 须 持 有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才 可 主 持 婚 礼 。 因 此 , 若 你 打 算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婚 礼 , 你 应 在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除 下 后 , 在 正 常 办 公 时 间 内 与 有 关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联 络 , 查 询 手 续 。
星 期 六 下 午 或 星 期 日 举 行 婚 礼 的 收 费 为 1,935 元 。
出 生 登 记 服 务
若 这 一 天 因 发 出 八 号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 以 致 出 生 登 记 处 暂 停 提 供 出 生 登 记 服 务 , 出 生 后 42 日 内 登 记 的 限 期 将 包 括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例 如 , 最 后 一 天 如 果 是 二 零 一 三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二 ) ,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便 是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二 日 ( 星 期 四 ) , 因 为 二 零 一 三 年 五 月 一 日 ( 公 众 假 期 ) 并 非 工 作 日 。
倘 若 在 婴 儿 出 生 后 的 42 日 内 办 理 登 记 便 无 需 缴 付 登 记 费 用 , 而 每 张 出 生 证 明 书 的 费 用 是 140 元 。
不 论 在 42 日 之 内 或 之 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并 无 分 别 , 但 在 42 日 后 办 理 登 记 需 缴 付 140 元 登 记 费 用 。
死 亡 登 记 服 务
根 据 一 般 规 定 , 死 亡 登 记 处 的 服 务 会 在 八 号 ( 或 以 上 ) 热 带 气 旋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或 改 发 三 号 或 以 下 警 告 信 号 , 或 黑 色 暴 雨 警 告 信 号 取 消 后 的 2 小 时 内 恢 复 正 常 。 如 上 述 警 告 信 号 于 星 期 日 或 公 众 假 期 发 出 , 这 个 原 则 亦 同 样 适 用 。
位 于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的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在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的 办 公 时 间 为 上 午 10 时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 而 港 岛 死 亡 登 记 处 及 九 龙 死 亡 登 记 处 则 在 这 些 日 子 停 止 办 公 。
签 证 和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事 宜
你 可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致 电 有 关 办 事 处 安 排 另 一 预 约 会 面 或 直 接 前 往 有 关 办 事 处 跟 进 有 关 签 证 申 请 。
你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前 往 有 关 办 事 处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