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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2003 年7 月3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今 日 ( 七 月 三 日 ) 宣 布 新 的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将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实 施 , 并 由 该 日 起 接 受 申 请 。 当 新 计 划 实 施 后 , 现 有 的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 和 「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将 会 取 消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 新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对 人 才 的 需 要 , 支 持 香 港 在 经 济 及 其 他 领 域 上 的 发 展 , 提 高 香 港 在 国 际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此 外 , 我 们 希 望 透 过 新 计 划 , 尽 量 划 一 内 地 居 民 和 外 国 公 民 来 港 就 业 的 条 件 。 」
有 关 的 计 划 不 限 行 业 , 亦 不 设 限 额 。 这 些 内 地 人 才 必 须 拥 有 本 港 缺 乏 或 无 法 即 时 提 供 的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能 。 输 入 的 人 才 必 须 能 为 本 地 企 业 的 日 常 运 作 及 有 关 的 行 业 作 出 贡 献 , 以 促 进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除 了 商 界 和 金 融 界 的 专 才 外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人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 输 入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数 目 由 本 地 人 力 市 场 的 需 要 自 行 调 节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按 既 定 的 申 请 资 格 , 详 细 考 虑 每 一 宗 申 请 。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的 申 请 表 格 、 塡 表 须 知 和 宣 传 小 册 子 , 可 于 即 日 起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的 入 境 事 务 组 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亦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 网 址 :http://www.immd.gov.hk/) 下 载 。
雇 主 可 在 劳 工 处 的 互 动 就 业 服 务 网 页 (http://www.jobs.gov.hk/) 发 放 职 位 空 缺 , 让 对 有 关 职 位 感 兴 趣 的 内 地 人 士 , 可 直 接 与 雇 主 联 络 , 安 排 求 职 事 宜 。 这 个 网 页 已 经 与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主 网 页 连 接 , 方 便 求 职 人 士 浏 览 。
申 请 表 格 连 同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须 由 在 本 港 的 雇 主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 内 地 人 士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港 逗 留 期 间 递 交 的 申 请 将 不 被 接 纳 。 审 批 工 作 一 般 可 于 收 妥 所 需 的 全 部 资 料 后 四 星 期 内 完 成 。 申 请 如 获 批 准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签 发 一 个 工 作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在 港 的 雇 主 转 交 受 聘 人 。 受 聘 人 必 须 获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签 发 盖 有 赴 港 签 注 的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并 将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其 通 行 证 上 , 方 可 来 港 工 作 。 现 时 在 港 工 作 或 研 读 的 内 地 人 士 若 提 出 申 请 , 在 获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后 , 也 必 须 先 返 回 内 地 申 领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适 当 的 赴 港 签 注 , 才 可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
一 般 获 准 来 港 的 受 聘 人 在 入 境 时 会 先 获 批 准 逗 留 十 二 个 月 。 如 他 们 来 港 后 仍 符 合 有 关 计 划 的 资 格 准 则 , 便 可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准 许 受 聘 人 带 同 配 偶 和 其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和 受 供 养 子 女 来 港 居 住 。 就 此 ,受 聘 人 必 须 令 入 境 处 处 长 信 纳 其 可 维 持 受 养 人 一 个 合 理 生 活 水 平 的 能 力 。 有 关 计 划 将 不 接 受 受 聘 人 的 其 他 家 属 的 来 港 居 住 申 请 。
发 言 人 强 调 :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与 内 地 当 局 保 持 紧 密 合 作 , 以 防 止 计 划 被 滥 用 。 根 据 本 港 法 例 , 任 何 人 士 如 向 入 境 事 务 人 员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可 被 判 罚 款 十 五 万 元 及 入 狱 十 四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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