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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非 共 和 国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旅 游 待 遇

2003 年8 月15 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今 日 ( 八 月 十 五 日 ) 宣 布 , 已 接 获 中 非 共 和 国 驻 华 大 使 馆 通 知 , 由 即 日 起 , 中 非 共 和 国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旅 游 待 遇 , 逗 留 期 为 十 五 天 。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 「我 们 欢 迎 中 非 共 和 国 政 府 的 决 定。」

连 同 上 述 免 签 证 安 排 ,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 地 区 的 数 目 已 增 至 一 百 二 十 五 个 。

现 时 , 中 非 共 和 国 国 民 可 免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 每 次 逗 留 不 超 过 十 四 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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