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道

*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港 澳 居 民 的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服 务
* 快 捷 e - 道 试 验 计 划
*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跨 境 学 童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一 站 式 清 关 及 出 入 境 检 查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开 始 , 本 处 在 多 个 管 制 站 推 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e - 道 ) 。 现 时 所 有 旅 客 管 制 站 已 设 有 e - 道 , 包 括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 红 磡 、 罗 湖 、 落 马 洲 、 落 马 洲 支 线 、 文 锦 渡 、 沙 头 角 、 深 圳 湾 、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及 屯 门 客 运 码 头 管 制 站 。 目 前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十 一 岁 以 下 除 外 ) 或 持 有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香 港 居 民 , 可 使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 以 自 助 方 式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起 , e - 道 服 务 已 扩 展 至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在 香 港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人 士 及 已 获 发 通 知 标 签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十 二 月 十 八 日 起 , e - 道 服 务 在 罗 湖 管 制 站 更 扩 展 至 十 一 岁 以 下 并 就 读 小 学 的 跨 境 学 童 。 而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 机 场 管 制 站 的 e - 道 服 务 已 扩 展 至 合 资 格 的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 同 时 请 注 意 , 香 港 居 民 外 游 时 必 须 带 同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e - 道 操 作 简 单 , 市 民 只 须 在 e - 道 前 将 智 能 身 份 证 有 箭 头 及 晶 片 一 方 插 入 阅 读 器 , 稍 等 一 会 , 以 便 系 统 与 身 份 证 的 密 匙 互 相 认 证 。 闸 门 开 启 后 , 便 可 进 入 e - 道 。 进 入 e - 道 后 , 市 民 只 须 把 拇 指 平 放 于 指 纹 扫 描 器 上 , 一 经 核 实 指 模 , 便 可 离 开 。

e - 道 每 次 只 限 一 人 进 入 , 当 一 位 市 民 进 入 e - 道 办 理 指 纹 确 认 时 , 排 在 e - 道 前 的 下 一 位 市 民 便 可 将 智 能 身 份 证 插 入 阅 读 器 内 。

由 于 e - 道 系 统 是 利 用 指 纹 识 别 技 术 来 确 认 身 份 , 因 此 , 市 民 只 须 将 拇 指 平 放 在 指 纹 扫 描 器 的 正 中 位 置 上 , 系 统 便 可 读 取 良 好 的 指 模 影 像 。 如 市 民 以 拇 指 以 外 的 其 他 手 指 登 记 身 份 证 , 则 须 使 用 该 手 指 来 核 实 身 份 。 请 参 阅 以 下 指 模 核 实 须 知 。

e - 道 过 关 轻 松 简 单



按 此 观 看 有 关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流 程 及 要 注 意 的 事 项 。

 

港 澳 居 民 的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服 务

为 进 一 步 简 化 港 澳 居 民 往 返 两 地 的 出 入 境 手 续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及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推 出 港 澳 居 民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系 统 。 合 资 格 的 香 港 居 民 和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登 记 并 使 用 设 于 上 环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 尖 沙 咀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 澳 门 外 港 客 运 码 头 和 澳 门 关 闸 边 境 站 的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

香 港 居 民 登 记 使 用 澳 门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系 统

年 满 1 1 岁 持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香 港 身 份 证 载 有 「 * 」 、 「 * * * 」 或 「 R 」 符 号 标 记 的 市 民 , 可 亲 往 澳 门 外 港 客 运 码 头 或 凼 仔 客 运 码 头 的 登 记 地 点 ( 位 于 入 境 大 堂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之 前 的 区 域 ) 办 理 预 先 登 记 手 续 , 成 功 登 记 后 便 可 使 用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进 出 澳 门 。

此 外 , 入 境 处 在 香 港 上 环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及 尖 沙 咀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的 出 境 大 堂 设 有 自 助 服 务 机 , 给 年 满 18 岁 的 人 士 在 港 预 先 登 记 。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 申 请 人 须 同 意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于 其 身 份 证 晶 片 读 取 有 关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采 集 指 纹 模 板 , 传 送 到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 以 便 安 排 申 请 人 使 用 澳 门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 请 参 阅 免 责 条 款 )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成 功 登 记 后 约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 便 可 使 用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入 出 境 澳 门 。

11 至 17 岁 的 合 资 格 香 港 居 民 , 须 在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陪 同 下 , 前 往 澳 门 外 港 客 运 码 头 边 境 站 或 凼 仔 客 运 码 头 边 境 站 进 行 登 记 , 并 须 出 示 登 记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正 本 及 登 记 人 父 /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如 由 监 护 人 陪 同 , 须 出 示 合 法 授 权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正 本 ) , 以 供 审 核 。 成 功 登 记 后 , 便 可 使 用 澳 门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

已 登 记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更 换 了 身 份 证 , 必 须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取 消 登 记 手 续

18 岁 或 以 上 已 登 记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取 消 登 记 使 用 澳 门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系 统 , 须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个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边 境 站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予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职 员 。 1 1 至 17 岁 已 登 记 的 香 港 居 民 如 欲 取 消 登 记 , 须 由 父 / 母 或 监 护 人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个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边 境 站 填 妥 及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予 澳 门 治 安 警 察 局 出 入 境 事 务 厅 的 人 员 , 并 须 同 时 出 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和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或 监 护 人 证 明 以 供 核 实 身 份。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登 记 使 用 香 港 e - 道 - 「 澳 门 居 民 e - 道 」

年 满 11 岁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 可 亲 往 上 环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或 尖 沙 咀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入 境 大 堂 的 登 记 处 办 理 预 先 登 记 手 续 , 成 功 登 记 后 便 可 使 用 设 于 上 环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或 尖 沙 咀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的 e - 道 进 出 香 港 。

18 岁 或 以 上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于 澳 门 的 自 助 服 务 机 预 先 登 记 。 一 般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成 功 登 记 后 约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 便 可 使 用 香 港 e - 道 。

11 至 17 岁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须 在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陪 同 下 , 前 往 设 于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或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入 境 大 堂 的 登 记 处 进 行 登 记 , 并 须 出 示 登 记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正 本 及 登 记 人 父 / 母 或 监 护 人 的 澳 门 身 份 证 ( 如 由 监 护 人 陪 同 , 须 出 示 合 法 授 权 书 或 法 院 判 决 书 正 本 。 若 提 交 的 文 件 只 有 葡 文 版 本 , 须 附 上 经 核 证 为 真 实 译 本 的 中 文 或 英 文 译 本 ) , 以 供 审 核 。

已 登 记 的 澳 门 居 民 如 更 换 了 身 份 证 , 除 因 身 份 证 晶 片 问 题 或 正 常 续 期 而 获 重 发 外 , 均 须 前 往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或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入 境 大 堂 的 登 记 处 重 新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使 用 香 港 e - 道 的 流 程

为 澳 门 居 民 特 设 的 e - 道 位 于 港 澳 客 轮 码 头 及 中 国 客 运 码 头 。 成 功 登 记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需 将 已 登 记 的 身 份 证 平 放 在 证 件 阅 读 器 上 , 向 内 推 至 顶 部 , 当 身 份 证 阅 读 过 程 完 成 后 , 便 可 取 回 身 份 证 进 入 e - 道 核 实 指 模 。 指 模 一 经 核 实 , 便 会 列 印 一 张 入 境 标 签 , 其 上 印 有 逗 留 条 件 和 期 限 。 在 取 得 标 签 后 , 便 可 离 开 e - 道 。 标 签 只 会 在 入 境 检 查 时 列 印 , 出 境 检 查 时 则 不 会 列 印 标 签 。

取 消 登 记 手 续

18 岁 或 以 上 已 登 记 使 用 「 澳 门 居 民 e - 道 」 的 澳 门 居 民 如 欲 取 消 有 关 登 记 , 可 填 妥 「 取 消 登 记 澳 门 居 民 e - 道 服 务 」 的 申 请 表 格 , 然 后 把 表 格 亲 身 交 予 任 何 一 个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处 职 员 , 并 出 示 澳 门 身 份 证 或 澳 门 特 区 护 照 以 供 核 实 身 份 。 1 1 至 1 7 岁 已 登 记 的 澳 门 居 民 如 欲 取 消 登 记 , 须 由 父 / 母 或 监 护 人 填 妥 「 取 消 登 记 澳 门 居 民 e - 道 服 务 」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亲 身 交 予 任 何 一 个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处 职 员 , 并 须 同 时 出 示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护 照 和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或 监 护 人 证 明 以 供 核 实 身 份 。

快 捷 e - 道 试 验 计 划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三 日 起 , 入 境 处 于 罗 湖 管 制 站 推 出 快 捷 e - 道 试 验 计 划 , 为 现 时 可 使 用 e - 道 服 务 * 的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并 选 择 登 记 的 香 港 居 民 , 提 供 更 快 捷 的 自 助 过 关 服 务 。 ( * 注 : 请 按 此 参 阅 现 时 可 使 用 e - 道 服 务 的 香 港 居 民 类 别 ) 。

选 择 登 记 使 用 快 捷 e - 道 的 市 民 , 可 于 罗 湖 管 制 站 入 境 或 出 境 时 , 于 登 记 e - 道 一 并 办 理 自 助 登 记 及 过 关 手 续 。 市 民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 须 同 意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于 其 身 份 证 晶 片 内 读 取 并 储 存 其 个 人 资 料 , 以 供 日 后 经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过 关 时 使 用 。 市 民 在 确 认 登 记 后 , 可 如 常 进 入 登 记 e - 道 核 实 指 模 , 登 记 手 续 及 自 助 过 关 便 一 并 完 成 。 成 功 登 记 的 市 民 , 日 后 经 罗 湖 管 制 站 过 关 时 便 可 使 用 快 捷 e - 道 。

e - 道

罗 湖 管 制 站 除 设 有 登 记 e - 道 外 , 西 面 入 境 大 堂 亦 设 有 登 记 处 , 向 未 能 以 自 助 形 式 完 成 登 记 手 续 的 市 民 提 供 协 助 。

证 件 阅 读 器 快 捷 e - 道 入 口 处 装 设 有 证 件 阅 读 器 , 已 登 记 的 市 民 只 要 将 智 能 身 份 证 平 放 在 证 件 阅 读 器 上 , 然 后 向 内 推 至 顶 部 。 当 屏 幕 提 示 可 取 回 身 份 证 , 市 民 便 可 取 回 身 份 证 及 进 入 快 捷 e - 道 核 实 指 模 。 当 指 模 核 实 后 , 市 民 便 可 离 开 快 捷 e - 道 。

市 民 应 留 意 , 使 用 e - 道 前 须 把 身 份 证 从 保 护 套 取 出 。 另 外 , 市 民 应 保 持 卡 面 清 洁 。 如 身 份 证 上 有 污 损 、 损 坏 或 弯 曲 等 问 题 , 可 能 无 法 使 用 e - 道 。 此 外 , 市 民 若 领 取 了 新 的 身 份 证 , 必 须 重 新 登 记 , 才 可 继 续 使 用 快 捷 e - 道 。 市 民 如 欲 查 阅 及 更 正 已 登 记 的 个 人 资 料 , 可 与 罗 湖 管 制 站 值 日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联 络 。 已 登 记 使 用 快 捷 e - 道 的 市 民 如 欲 取 消 有 关 登 记 , 可 填 妥 取 消 登 记 快 捷 e - 道 服 务 的 申 请 表 格 , 然 后 亲 身 交 予 管 制 站 的 职 员 。

按 此 观 看 快 捷 e - 道 的 自 助 登 记 及 出 入 境 检 查 流 程 。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的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 如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而 注 有 「 H K G 」 的 区 码 或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访 港 常 客 证 , 在 香 港 入 境 处 成 功 登 记 后 , 便 可 于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享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七 日 开 始 ,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进 一 步 扩 展 至 持 有 已 参 与 这 项 安 排 的 航 空 公 司 所 签 发 的 飞 行 常 客 会 会 员 证 的 旅 客 。 请 向 所 属 航 空 公 司 查 询 。

登 记 处 设 于 机 场 的 入 境 大 堂 。 此 项 登 记 费 用 全 免 。 登 记 程 序 包 括 收 集 指 纹 、 拍 照 、 签 署 表 格 及 在 旅 行 证 件 贴 上 条 码 标 贴 。 旅 客 在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有 效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访 港 常 客 证 或 飞 行 常 客 会 会 员 证 , 以 及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及 多 次 旅 游 签 证 ( 如 适 用 ) 。

使 用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时, 旅 客 须 要 将 旅 行 证 件 放 入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e - 道 前 的 证 件 阅 读 器 内 。 当 阅 读 过 程 完 成 后 , 旅 客 便 可 进 入 e - 道 核 对 指 模 ( 请 参 阅 前 面 的 「 指 模 核 实 须 知 」 ) 。 一 经 核 实 指 模 , e - 道 会 列 印 出 一 张 标 签 , 该 标 签 列 出 旅 客 的 逗 留 条 件 。 旅 客 在 取 得 标 签 后 , 便 可 离 开 e - 道 。 标 签 只 在 入 境 检 查 时 列 印 , 在 出 境 检 查 时 则 不 会 列 印 标 签 。 标 签 该 贴 于 旅 行 证 件 签 证 页 上 的 空 白 位 置 。

如 果 已 登 记 的 资 料 有 任 何 更 改 , 特 别 在 更 换 旅 行 证 件 后 , 旅 客 必 须 前 往 登 记 处 办 理 更 新 资 料 手 续 。

按 此 观 看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e - 道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流 程 。

请 参 阅 下 图 有 关 经 常 访 港 旅 客 e - 道 及 登 记 处 的 位 置 。

 

跨 境 学 童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为 了 向 跨 境 学 童 提 供 更 方 便 的 出 入 境 服 务 , 入 境 处 已 于 罗 湖 管 制 站 推 出 跨 境 学 童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学 童 e - 道 ) 。 跨 境 学 童 如 果 是 十 一 岁 以 下 及 正 在 小 学 就 读 , 其 身 高 不 少 于 1.1 米 并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可 在 其 家 长 / 监 护 人 的 书 面 同 意 下 及 完 成 登 记 程 序 后 , 经 由 学 童 e - 道 办 理 自 助 出 入 境 手 续 。

学 童 须 要 将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放 进 证 件 阅 读 器 。 当 阅 读 过 程 完 成 及 取 回 证 件 后 , 闸 门 将 自 动 开 启 。学 童 可 进 入 闸 内 把 手 指 平 放 于 指 纹 扫 描 器 上 及 望 向 镜 头 。 核 对 过 程 一 经 完 成 , 学 童 便 可 离 开 。

学 童 家 长 / 监 护 人 如 需 更 改 学 童 的 登 记 资 料 , 特 别 是 在 更 换 旅 行 证 件 后 , 请 填 妥 更 改 登 记 资 料 申 请 书 ( 更 改 登 记 资 料 申 请 书 可 在 此 下 载 ) , 并 交 予 管 制 站 的 入 境 处 职 员 更 新 资 料 , 以 便 学 童 能 继 续 使 用 学 童 e - 道 。 此 外 , 学 童 年 满 十 一 岁 后 , 便 须 凭 新 领 的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 使 用 e - 道 办 理 自 助 出 入 境 手 续 。 如 有 查 询 , 请 致 电 2294 2030 与 本 处 联 络 。

按 此 观 看 有 关 学 童 e - 道 的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流 程 。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此 外 , 本 处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二 十 一 日 推 出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车 辆 e - 道 ) 。 现 时 各 车 辆 管 制 站 已 设 有 车 辆 e - 道 , 包 括 落 马 洲 、 文 锦 渡 、 沙 头 角 及 深 圳 湾 管 制 站 。 跨 境 司 机 如 果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持 有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香 港 居 民、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 在 香 港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人 士 或 已 获 发 通 知 标 签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便 可 使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在 车 辆 e - 道 办 理 自 助 出 入 境 手 续 。 同 时 请 注 意 , 香 港 居 民 外 游 时 必 须 带 同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e - 道 于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车 辆 e- 道 除 了 采 用 指 纹 识 别 技 术 外 , 更 装 设 了 容 貌 辨 认 系 统 , 令 出 入 境 过 程 更 快 捷 畅 顺 。 e - 道 操 作 简 单 , 跨 境 货 车 司 机 只 须 将 车 辆 停 在 e - 道 的 白 线 前 , 待 e - 道 的 交 通 指 示 灯 号 转 为 绿 色 , 便 可 将 车 辆 驶 进 e - 道 内 。 同 时 , e - 道 两 旁 的 感 应 器 会 控 制 自 助 检 查 板, 使 检 查 板 调 校 至 适 当 的 高 度 , 让 司 机 把 拇 指 平 放 于 指 纹 扫 描 器 上 , 而 同 时 司 机 可 正 面 望 向 检 查 板 上 的 镜 头 , 同 步 进 行 指 纹 识 别 与 容 貌 辨 认 , 因 而 加 快 核 对 过 程 。 手 续 完 成 后 , 司 机 便 可 将 车 辆 驶 离 e - 道 。 如 司 机 遇 到 任 何 困 难 , 可 利 用 自 助 检 查 板 的 通 话 器 与 入 境 事 务 处 人 员 联 络 。

容 貌 辨 认


如 跨 境 司 机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是 以 拇 指 以 外 的 其 他 手 指 登 记 , 便 须 使 用 该 手 指 来 核 实 身 份 。 如 指 纹 不 清 晰 , 核 实 过 程 可 能 会 有 困 难 。 为 免 延 误 , 司 机 可 选 择 使 用 传 统 车 道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跨 境 司 机 如 欲 使 用 车 辆 e - 道 所 提 供 的 更 便 捷 检 查 模 式 , 便 须 向 入 境 处 递 交 同 意 书 , 并 授 权 入 境 处 处 长 查 核 其 由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备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 同 意 书 可 从 本 处 网 页 下 载 ( 请 参 阅 同 意 书 所 载 的 递 交 方 法 ) 。 此 外 , 跨 境 司 机 亦 可 在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时 透 过 车 辆 e - 道 进 行 电 子 授 权 。 已 递 交 车 辆 e - 道 同 意 书 或 已 完 成 电 子 授 权 的 司 机 如 欲 取 消 有 关 授 权 , 请 致 电 2294 2030 与 本 处 联 络 。

 

一 站 式 清 关 及 出 入 境 检 查

于 深 圳 湾 管 制 站 , 跨 境 货 车 司 机 可 使 用 一 站 式 清 关 及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 请 参 阅 以 下 检 查 流 程 。


Face recognition       Face recogn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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