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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事 务 处 二 零 零 四 年 工 作 回 顾 主 要 工 作

2005 年1 月28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二 零 零 四 年 工 作 回 顾 主 要 工 作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的 交 通 流 量 
 
1 .   在 过 去 一 年 , 经 各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和 跨 境 汽 车 流 量 达 1 亿 9   5 5 6 万 人 次 和 架 次 ,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1 亿 6   6 1 3 万 相 比 , 升 幅 达 1 7 . 7 2 % 。 
 
2 .   罗 湖 管 制 站 依 然 是 全 港 最 繁 忙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 平 均 每 日 旅 客 流 量 约 为 2 4 5   0 0 0 人 次 。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三 日 ( 星 期 六 ) , 即 清 明 节 前 一 天 , 罗 湖 管 制 站 录 得 创 新 高 的 旅 客 流 量 , 达 3 9 6   5 3 2 人 次 。 
 
3 .   通 宵 时 段 在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过 关 的 旅 客 不 断 增 加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由 午 夜 至 早 上 六 时 三 十 分 通 宵 时 段 内 过 关 的 旅 客 平 均 约 有 1 2   0 0 0 人 次 。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一 日 ( 星 期 日 ) 通 宵 时 段 更 录 得 创 新 高 的 旅 客 流 量 , 高 达 1 8   9 8 3 人 次 。 
 
4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十 八 日 起 , 往 返 香 港 及 广 州 的 直 通 火 车 由 每 日 对 开 1 0 班 增 至 1 2 班 , 加 上 隔 日 对 开 一 班 前 往 北 京 或 上 海 的 直 通 火 车 , 目 前 每 日 共 有 2 6 班 直 通 火 车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经 红 磡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的 旅 客 平 均 每 日 有 8   2 5 7 人 次 , 较 二 零 零 三 年 增 加 3 7 . 6 % 。 
 
5 .   机 场 和 港 口 管 制 站 的 旅 客 流 量 亦 分 别 激 增 至 2   4 2 0 万 和 2   1 4 0 万 人 次 , 按 年 升 幅 分 别 为 2 8 % 和 1 5 . 1 % 。 
 
6 .   个 人 游 计 划 最 初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二 十 八 日 推 出 时 , 只 在 内 地 四 个 城 市 实 施 。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中 , 这 项 计 划 已 逐 步 扩 展 至 内 地 3 2 个 城 市 。 自 计 划 推 行 以 来 ,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 从 内 地 来 港 旅 游 的 个 人 访 客 达 4 9 3 万 人 , 占 内 地 访 客 总 数 3 5 . 2 % 。 
 
 
便 利 出 入 境 的 措 施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及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计 划 
 
7 .   设 立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和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这 两 个 系 统 的 目 的 , 是 要 充 分 利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和 生 物 特 征 识 别 技 术 , 改 革 各 管 制 站 的 出 入 境 检 查 程 序 , 以 提 升 管 制 站 的 旅 客 和 车 辆 整 体 处 理 量 。 这 两 个 系 统 可 让 领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以 自 助 形 式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 
 
8 .   罗 湖 管 制 站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六 日 起 开 放 三 条 自 助 检 查 通 道 , 亦 称 e - 道 , 而 稍 后 , 约 2 7 0 部 e - 道 亦 会 分 阶 段 在 各 管 制 站 安 装 , 预 期 会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中 全 部 完 成 。 
 
方 便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来 港 旅 游 的 新 措 施 
 
9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起 ,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持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有 关 当 局 签 发 的 智 能 卡 式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赴 港 申 报 表 ” 来 港 旅 游 。 这 项 措 施 让 持 有 澳 门 智 能 卡 式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无 须 申 请 旅 行 证 件 便 可 来 港 旅 游 。 
 
机 场 访 港 常 客 通 道 
 
1 0 .   访 港 常 客 通 道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在 机 场 南 面 入 境 大 堂 正 式 设 立 。 旅 客 只 要 曾 在 过 去 1 2 个 月 内 经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入 境 三 次 或 以 上 , 即 可 向 香 港 机 场 管 理 局 申 请 访 港 常 客 证 , 以 便 使 用 该 通 道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延 长 免 签 证 来 港 逗 留 期 限 
 
1 1 .   为 方 便 外 国 国 民 来 港 旅 游 , 本 处 把 阿 根 廷 共 和 国 及 墨 西 哥 国 民 免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期 限 , 由 每 次 逗 留 3 0 天 延 长 至 9 0 天 。 
 
罗 湖 管 制 站 扩 建 离 境 大 堂 
 
1 2 .   罗 湖 管 制 站 的 改 善 工 程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完 成 。 离 境 大 堂 的 面 积 因 而 增 加 了 1   1 0 0 平 方 米 , 可 供 辟 作 轮 候 区 及 增 设 1 4 个 检 查 柜 ? 。 离 境 大 堂 东 翼 主 要 用 于 办 理 内 地 旅 客 离 境 手 续 。 
 
落 马 洲 增 加 检 查 亭 
 
1 3 .   为 应 付 快 速 增 长 的 过 境 车 辆 数 目 , 在 落 马 洲 管 制 站 增 建 的 四 个 北 行 私 家 车 检 查 亭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二 日 投 入 服 务 。 另 有 四 个 南 行 私 家 车 检 查 亭 亦 可 望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六 月 落 成 。 
 
 
成 立 机 动 支 援 部 队 
 
1 4 .   本 处 在 各 边 境 管 制 站 增 设 了 1 6 1 个 新 职 位 , 以 应 付 不 断 增 加 的 交 通 流 量 。 本 处 已 利 用 新 增 人 手 及 透 过 重 新 调 配 内 部 资 源 , 成 立 一 支 有 8 8 名 成 员 的 机 动 支 援 部 队 。 该 队 除 可 加 强 罗 湖 管 制 站 旅 客 出 入 境 检 查 的 能 力 外 , 还 会 协 助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 对 付 违 反 入 境 条 例 的 人 士 。 
 
兴 建 新 过 境 设 施 的 进 展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及 一 地 两 检 的 安 排 
 
1 5 .   深 港 西 部 通 道 的 工 程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动 工 , 现 正 进 行 得 如 火 如 荼 。 为 实 施 一 地 两 检 的 安 排 , 深 圳 将 兴 建 新 的 管 制 站 , 为 过 境 旅 客 和 车 辆 办 理 通 关 手 续 。 预 期 新 管 制 站 会 提 供 2 4 小 时 服 务 , 而 相 关 的 配 套 设 施 已 进 入 详 细 设 计 阶 段 , 工 程 暂 定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完 成 。 
 
1 6 .   新 运 作 模 式 会 为 市 民 提 供 更 方 便 快 捷 的 过 境 服 务 。 乘 坐 过 境 巴 士 的 旅 客 可 在 同 一 旅 检 大 楼 内 办 理 香 港 和 深 圳 两 地 的 出 境 及 入 境 手 续 。 
 
上 水 至 落 马 洲 铁 路 支 线 
 
1 7 .   为 配 合 上 水 至 落 马 洲 支 线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中 通 车 , 落 马 洲 车 站 将 设 有 一 个 新 的 边 境 管 制 站 , 而 车 站 毗 邻 亦 会 设 置 一 个 公 共 运 输 交 汇 处 , 供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使 用 。 整 个 管 制 站 的 详 细 设 计 现 正 积 极 筹 划 。 
 
为 身 处 香 港 境 外 陷 于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1 8 .   本 处 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与 保 安 局 、 中 国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特 派 员 公 署 、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和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紧 密 合 作 , 为 身 处 香 港 境 外 而 陷 于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实 质 协 助 。 二 零 零 四 年 , 该 小 组 共 处 理 5   6 4 8 宗 求 助 个 案 。 
 
台 湾 车 祸 
 
1 9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月 十 八 日 , 台 湾 发 生 一 宗 涉 及 约 3 0 名 香 港 居 民 的 严 重 车 祸 。 本 处 立 刻 派 出 四 名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前 往 台 湾 , 为 受 影 响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急 切 援 助 。 大 部 分 人 士 均 获 安 排 于 意 外 发 生 后 翌 日 返 港 。 本 处 人 员 在 这 次 事 件 中 的 表 现 , 备 受 遇 事 的 香 港 居 民 、 其 家 属 及 广 大 市 民 高 度 赞 扬 。 
 
就 海 啸 采 取 的 行 动 
 
2 0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六 日 南 亚 地 区 发 生 海 啸 后 , 香 港 特
 区 派 出 一 支 包 括 8 5 名 入 境 处 人 员 的 特 遣 队 到 灾 区 协 助 身 处 困 境 的 香 港 市 民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 入 境 处 的 热 线 电 话 ( 2 8 2 9   3 0 1 0 ) 共 接 到 1   4 2 6 宗 求 助 个 案 。 
 
 
执 法 行 动 
 
反 国 际 偷 渡 罪 行 调 查 及 情 报 局 打 击 国 际 罪 行 
 
2 1 .   为 加 强 国 际 合 作 以 打 击 非 法 入 境 活 动 , 本 处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成 立 反 国 际 偷 渡 罪 行 调 查 及 情 报 局 。 该 局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管 理 一 套 专 门 及 精 密 的 情 报 分 析 系 统 , 以 便 与 本 港 、 内 地 及 外 国 的 对 口 机 关 交 换 情 报 , 并 制 定 打 击 全 球 非 法 入 境 活 动 的 措 施 。 
 
2 2 .   本 处 从 不 同 渠 道 搜 集 情 报 并 加 以 分 析 , 并 进 而 制 定 有 效 的 执 法 行 动 。 二 零 零 四 年 , 我 们 在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截 查 了 1   1 6 1 名 企 图 偷 渡 者 及 协 助 和 教 唆 他 们 的 人 , 并 成 功 检 控 其 中 7 4 6 人 。 
 
国 际 交 流 取 得 成 果 
 
2 3 .   本 处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会 议 , 解 释 本 处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 并 与 内 地 和 外 国 对 口 机 关 加 强 合 作 , 打 击 伪 造 证 件 和 非 法 入 境 活 动 。 二 零 零 四 年 , 本 处 人 员 出 席 多 个 会 议 , 包 括 打 击 贩 卖 人 口 及 相 关 跨 国 罪 行 问 题 的 高 层 官 员 会 议 、 国 际 移 民 组 织 专 家 小 组 会 议 、 太 平 洋 沿 海 地 区 入 境 事 务 情 报 会 议 、 出 入 境 管 理 研 讨 会 及 亚 太 区 跨 政 府 谘 询 会 议 等 。 
 
2 4 .   很 多 非 法 入 境 者 都 是 企 图 经 香 港 过 境 前 往 海 外 非 法 居 留 的 。 为 了 遏 止 这 个 问 题 , 本 处 人 员 会 在 各 出 入 境 柜  保 持 警 觉 及 暗 中 侦 察 , 截 查 使 用 和 供 应 伪 造 证 件 的 人 。 入 境 处 与 内 地 及 海 外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合 作 和 采 取 一 致 行 动 , 令 查 获 的 伪 造 旅 行 证 件 数 目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3   0 9 4 本 , 减 少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2   5 2 1 本 , 减 幅 为 1 8 . 5 % 。 
 
 
" 圈 套" 行 动 打 击 兜 揽 护 照 集 团 
 
2 5 .   针 对 近 期 不 法 集 团 在 报 章 上 刊 登 广 告 , 公 然 诱 使 香 港 居 民 出 售 香 港 特 区 及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 并 且 以 快 钱 作 报 酬 , 本 处 派 出 卧 底 调 查 员 进 行 代 号 为 " 圈 套 " 的 行 动 , 结 果 共 拘 捕 八 名 护 照 买 家 和 卖 家 。 鉴 于 案 情 严 重 , 五 人 已 在 区 域 法 院 被 检 控 , 其 中 两 人 分 别 被 判 监 禁 2 6 个 月 和 2 8 个 月 , 其 余 三 人 的 司 法 程 序 仍 在 进 行 。 本 处 会 继 续 执 行 " 圈 套 " 行 动 , 杜 绝 这 类 不 法 的 兜 揽 活 动 。 
 
反 伪 证 集 团 行 动 
 
2 6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 本 处 采 取 行 动 , 破 获 一 个 伪 证 集 团 。 该 集 团 多 次 安 排 伪 证 予 菲 律 宾 籍 人 士 , 以 供 他 们 申 请 日 本 签 证 及 在 日 本 非 法 工 作 。 
 
2 7 .   本 处 在 行 动 中 拘 捕 了 一 名 身 为 集 团 首 脑 的 菲 律 宾 籍 访 客 及 其 两 名 同 谋 , 并 搜 获 过 百 项 伪 造 物 品 , 当 中 包 括 伪 造 香 港 身 份 证 、 延 期 居 留 标 签 及 出 入 境 印 章 面 、 伪 造 菲 律 宾 护 照 、 其 他 东 南 亚 国 家 的 出 入 境 印 章 面 、 伪 造 外 国 签 证 标 签 和 新 加 坡 居 留 证 等 。 该 名 菲 律 宾 籍 人 士 及 其 中 一 名 同 谋 已 被 当 局 落 案 起 诉 , 并 把 案 件 交 由 区 域 法 院 审 讯 。 
 
" 促 进 " 行 动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从 事 装 修 工 作 
 
2 8 .   除 加 强 执 法 外 , 本 处 已 加 紧 针 对 非 法 劳 工 的 宣 传 及 教 育 工 作 。 本 处 的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经 常 为 业 主 立 案 法 团 及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举 办 讲 座 及 派 发 指 引 , 提 高 他 们 对 非 法 劳 工 从 事 家 居 装 修 工 作 的 警 觉 性 。 因 此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非 法 劳 工 从 事 装 修 工 作 的 活 动 明 显 大 幅 减 少 。 
 
2 9 .   此 外 , 为 防 止 非 法 劳 工 使 用 伪 造 身 份 证 在 地 盘 工 作 , 本 处 亦 经 常 向 建 筑 公 司 的 安 全 主 任 及 判 头 讲 解 身 份 证 的 防 伪 特 征 , 以 便 他 们 提 高 警 觉 。 
 
非 法 劳 工 及 卖 淫 活 动 减 少 
 
3 0 .   二 零 零 四 年 , 本 处 调 查 员 进 行 了 7   6 5 9 次 行 动 , 共 拘 捕 1 7   1 0 2 人 , 包 括 1 5   7 2 7 名 非 法 劳 工 和 1   3 7 5 名 雇 主 。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 行 动 次 数 大 幅 增 加 了 3 3 . 5 % , 但 被 捕 人 数 却 减 少 3 % , 反 映 本 处 加 强 执 法 的 成 效 。 
 
跨 部 门 执 法 行 动 
 
3 1 .   本 处 与 跨 部 门 小 组 的 成 员 , 包 括 警 务 处 、 保 安 局 、 海 关 、 劳 工 处 、 惩 教 署 、 食 物 环 境  生 署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紧 密 合 作 , 制 订 针 对 性 策 略 、 协 调 各 部 门 的 联 合 行 动 及 加 强 情 报 的 搜 集 和 交 换 , 以 期 对 非 法 劳 工 和 卖 淫 的 旅 客 采 取 严 厉 执 法 行 动 。 
 
介 绍 高 等 法 院 判 刑 指 引 的 全 新 宣 传 短 片 
 
3 2 .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 本 处 推 出 全 新 的 电 视 和 电 台 宣 传 短 片 , 提 醒 市 民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后 果 严 重 。 
 
3 3 .   为 遏 止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活 动 , 高 等 法 院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制 定 新 的 判 刑 指 引 , 订 明 聘 用 非 法 劳 工 的 雇 主 应 判 处 即 时 监 禁 。 新 的 宣 传 短 片 介 绍 有 关 指 引 , 并 带 出 一 个 信 息 , 让 市 民 知 道 聘 用 亲 戚 或 同 乡 并 非 求 情 理 由 , 有 关 雇 主 应 予 监 禁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3 4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 换 证 计 划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展 开 以 来 , 进 展 良 好 。 直 至 目 前 为 止 , 已 在 指 明 限 期 内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的 一 九 五 四 年 至 一 九 六 九 年 出 生 人 士 均 已 换 证 。 
 
3 5 .   此 外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九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 跨 境 驾 驶 者 可 选 择 在 所 属 年 龄 组 别 的 换 证 指 明 限 期 前 ,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这 项 安 排 让 跨 境 驾 驶 者 可 以 享 用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所 提 供 的 快 捷 方 便 出 入 境 服 务 , 而 该 系 统 将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初 起 在 各 车 辆 管 制 站 分 阶 段 实 施 。 
 
3 6 .   二 零 零 四 年 , 本 处 共 收 到 1   5 0 4   0 2 8 份 根 据 换 证 计 划 提 出 的 申 请 。 自 该 计 划 推 行 以 来 , 本 处 合 共 收 到 1   9 3 3   5 4 3 份 申 请 。 
 
3 7 .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自 推 出 以 来 运 作 顺 畅 , 本 处 已 修 订 原 来 的 换 证 计 划 , 因 应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实 际 人 数 , 把 整 个 计 划 的 完 成 日 期 由 二 零 零 七 年 六 月 提 前 至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 
 
3 8 .   修 订 的 计 划 可 为 九 个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的 员 工 开 支 和 间 接 费 用 节 省 约 3 , 6 0 0 万 元 。 
 
旅 行 证 件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的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3 9 .   现 时 ,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或 入 境 时 发 给 签 证 待 遇 的 国 家 / 地 区 已 达 1 3 3 个 , 包 括 二 零 零 四 年 加 入 名 单 的 七 个 国 家 / 地 区 , 此 即 阿 根 廷 共 和 国 、 特 克 斯 和 凯 科 斯 羣 岛 、 英 属 维 尔 京 羣 岛 、 日 本 、 墨 西 哥 、 乌 拉 圭 及 科 威 特 。 本 处 会 继 续 游 说 更 多 国 家 , 让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外 游 时 更 加 方 便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4 0 .   随 着 越 来 越 多 国 家 / 地 区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申 请 数 目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大 幅 增 加 。 年 内 , 本 处 收 到 6 3 3   6 8 8 份 护 照 申 请 , 以 及 签 发 了 5 8 6   2 0 3 本 护 照 。 年 内 的 护 照 申 请 及 签 发 数 目 较 二 零 零 三 年 分 别 增 加 3 3 % 和 3 9 % 。 
 
4 1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4   9 4 8 份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和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的 海 外 申 请 书 , 是 经 由 中 国 各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本 处 , 另 外 4 6 5 份 海 外 申 请 书 则 由 申 请 人 直 接 寄 交 本 处 。 年 内 , 我 们 已 完 成 处 理 5   5 1 9 份 海 外 申 请 。 
 
4 2 .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 本 处 共 收 到 3   4 9 1   1 6 7 份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 并 签 发 了 3   1 4 5   0 1 5 本 护 照 。 
 
方 便 简 易 的 预 约 服 务 
 
4 3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起 , 市 民 可 享 用 方 便 的 预 约 服 务 , 利 用 电 话 或 互 联 网 预 约 在 六 个 入 境 处 分 处 递 交 旅 行 证 件 及 延 期 逗 留 的 申 请 。 
 
输 入 人 才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4 4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已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推 出 , 投 资 者 的 反 应 十 分 踊 跃 。 截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处 收 到 6 1 5 名 资 本 投 资 者 及 1   0 0 9 名 相 关 受 养 人 提 出 的 申 请 。 他 们 申 报 的 个 人 资 产 平 均 为 每 人 港 币 2 , 5 9 0 万 元 。 
 
 
4 5 .   在 这 6 1 5 名 申 请 人 中 , 已 按 照 规 定 作 出 所 需 投 资 的 2 9 1 名 申 请 人 及 其 5 2 3 名 受 养 人 , 获 正 式 批 准 来 港 居 留 。 另 有 1 2 0 名 申 请 人 已 获 原 则 上 批 准 , 以 便 他 们 来 港 进 行 计 划 所 需 的 投 资 。 
 
4 6 .   获 正 式 批 准 的 2 9 1 名 投 资 者 已 在 本 港 合 共 投 资 港 币 2 1 亿 5 , 8 9 0 万 元 于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即 每 名 投 资 者 的 平 均 投 资 额 为 港 币 7 4 0 万 元 , 高 于 计 划 规 定 的 最 低 投 资 额 1 4 % 。 我 们 现 正 检 讨 这 项 计 划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4 7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十 五 日 开 始 推 行 , 取 代 两 项 同 类 的 计 划 (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计 划 及 输 入 内 地 专 业 人 才 计 划 ) 。 由 于 它 更 能 切 合 香 港 经 济 的 需 要 , 因 此 吸 引 到 更 多 来 自 不 同 行 业 和 具 有 认 可 资 历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才 来 港 工 作 。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 共 有 3   7 4 5 项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的 申 请 获 本 处 批 准 。 
 
 
电 子 科 技 的 应 用
 快 检 通 
 
4 8 .   为 应 付 日 益 增 加 的 旅 客 流 量 , 加 上 新 管 制 站 将 会 陆 续 开 设 , 本 处 已 于 二 零 零 四 年 六 月 更 换 了 现 时 支 援 各 管 制 站 出 入 境 检 查 服 务 的 电 脑 系 统 。 
 
4 9 .   为 改 善 服 务 , 新 系 统 采 用 了 新 的 设 备 / 器 材 , 例 如 全 页 文 件 阅 读 器 和 个 人 数 码 助 理 等 。 新 阅 读 器 可 以 录 取 旅 行 证 件 内 个 人 资 料 页 的 影 像 , 除 方 便 柜 ? 职 员 进 行 检 查 外 , 亦 有 助 调 查 人 员 执 行 任 务 。 管 制 站 人 员 配 备 个 人 数 码 助 理 后 , 可 更 快 捷 有 效 地 处 理 覆 查 旅 客 的 工 作 。 
 
个 案 简 易 处 理 系 统 及 电 子 记 录 计 划 
 
5 0 .   随 着 财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拨 款 , 本 处 现 正 开 发 一 个 全 新 的 个 案 简 易 处 理 系 统 , 让 部 门 业 务 在 无 纸 张 的 环 境 下 以 数 码 方 式 进 行 。 同 时 , 我 们 亦 会 把 旧 有 记 录 转 换 为 电 子 记 录 , 以 支 援 该 系 统 。 招 标 承 投 这 项 服 务 的 程 序 已 经 展 开 , 而 有 关 合 约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初 批 出 。 我 们 的 目 标 是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至 十 二 月 间 分 阶 段 推 行 这 两 项 计 划 。 
 
 
屡 获 殊 荣 的 一 年 
 
5 1 .   本 处 荣 获 七 项 资 讯 科 技 及 顾 客 服 务 大 奖 。 这 些 奖 项 正 好 显 示 本 处 人 员 致 力 提 供 卓 越 服 务 , 表 现 出 色 , 因 而 备 受 各 界 嘉 许 。 
 
推 行 智 能 卡 科 技 突 破 大 奖 
 
5 2 .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 在 美 国 举 行 的 第 十 四 届 智 能 卡 及 保 安 技 术 会 议 及 展 览 会 中 , 本 处 获 颁 赠 推 行 智 能 卡 科 技 突 破 大 奖 , 以 表 扬 本 处 推 行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成 绩 斐 然 。 
 
5 3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除 加 入 生 物 特 征 资 料 外 , 更 内 置 多 功 能 的 晶 片 , 故 获 推 许 为 全 球 最 大 型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
 
 第 六 届 资 讯 科 技 卓 越 成 就 奖 应 用 金 奖 
 
5 4 .   采 用 了 精 密 尖 端 科 技 的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 亦 在 二 零 零 四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荣 获 香 港 电 脑 学 会 颁 授 第 六 届 资 讯 科 技 卓 越 成 就 奖 应 用 金 奖 。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亚 太 区 资 讯 及 通 讯 科 技 大 奖 — 电 子 政 府 及 服 务 项 目 冠 军 
 
5 5 .   二 零 零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系 统 夺 得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亚 太 区 资 讯 及 通 讯 科 技 大 奖 — 电 子 政 府 及 服 务 项 目 冠 军 。 该 奖 项 是 颁 予 发 展 资 讯 科 技 方 案 以 支 援 电 子 政 府 措 施 及 服 务 的 最 具 创 意 项 目 。 
 
在 2 0 0 3 - 0 4 年 度 公 务 员 顾 客 服 务 奖 励 计 划 中 荣 获 “ 杰 出 顾 客 服 务 奖 ” 
 
5 6 .   在 公 务 员 事 务 局 举 办 的 顾 客 服 务 奖 励 计 划 中 , 本 处 荣 获 部 门 奖 亚 军 , 而 本 处 辖 下 的 机 场 管 制 科 与 通 行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分 组 , 则 分 别 荣 获 队 伍 奖 ( 柜 位 服 务 ) 季 军 及 队 伍 奖 ( 电 子 服 务 ) 优 异 奖 。 这 些 奖 项 彰 显 本 处 人 员 致 力 提 升 顾 客 服 务 , 并 为 市 民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 堪 为 公 务 员 典 范 , 值 得 表 扬 。 
 
二 零 零 四 年 申 诉 专 员 嘉 许 奖 
 
5 7 .   此 外 , 本 处 两 名 人 员 荣 获 二 零 零 四 年 申 诉 专 员 嘉 许 奖 计 划 的 个 人 奖 项 , 以 嘉 许 他 们 克 尽 厥 职 , 服 务 市 民 。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展 望 
 
5 8 .   二 零 零 四 年 是 充 满 挑 战 的 一 年 , 展 望 二 零 零 五 年 , 我 们 的 工 作 绝 不 比 现 在 少 。 为 旅 客 提 供 顺 畅 和 快 捷 的 服 务 仍 然 是 我 们 的 主 要 目 标 之 一 , 因 此 , 在 全 部 客 运 大 楼 有 系 统 地 设 立 e 道 , 将 会 是 管 理 层 优 先 处 理 的 工 作 重 点 。 我 们 的 目 标 是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中 前 安 装 超 过 2 7 0 部 e 道 。 另 一 方 面 ,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亦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首 季 分 阶 段 启 用 。 
 
5 9 .   国 际 方 面 , 我 们 继 续 肩 负 打 击 非 法 出 入 境 活 动 的 责 任 。 我 们 深 知 , 单 靠 本 身 单 方 面 的 力 量 , 难 以 遏 止 这 类 活 动 。 因 此 , 本 处 已 加 强 与 本 港 及 海 外 其 他 执 法 机 关 的 合 作 , 打 击 非 法 入 境 和 伪 造 证 件 问 题 。 我 们 亦 会 继 续 与 内 地 和 海 外 的 出 入 境 部 门 合 作 , 合 力 对 付 其 他 国 际 罪 行 。 
 
6 0 .   为 遏 止 非 法 劳 工 问 题 , 我 们 会 在 机 动 支 援 部 队 增 援 下 , 并 经 由 内 部 重 新 调 配 资 源 , 成 立 “ 反 黑 工 突 击 队 ” , 藉 此 提 供 一 支 行 动 更 迅 速 的 精 练 队 伍 , 专 责 打 击 非 法 劳 工 及 其 雇 主 。 突 击 队 的 主 要 任 务 是 在 非 法 劳 工 较 多 的 黑 点 进 行 便 衣 巡 查 , 并 在 接 报 后 即 时 采 取 行 动 。 
 
6 1 .   为 了 在 国 际 层 面 加 强 对 护 照 质 素 和 保 安 的 管 制 , 我 们 将 会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年 初 推 出 具 有 生 物 特 征 的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 新 护 照 植 有 无 接 触 集 成 电 路 晶 片 , 内 含 持 证 人 的 容 貌 影 像 和 个 人 资 料 。 一 俟 获 得 拨 款 , 我 们 便 会 根 据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订 立 的 制 作 规 格 , 展 开 护 照 的 设 计 工 作 。 
 
6 2 .   如 有 关 法 例 的 修 订 获 得 通 过 , 我 们 计 划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底 前 落 实 委 任 婚 礼 主 礼 人 的 构 思 。 届 时 , 婚 姻 登 记 官 将 获 授 权 委 任 合 适 人 士 为 主 礼 人 , 在 现 行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主 持 婚 礼 。 
 
6 3 .     我 们 会 继 续 竭 尽 所 能 , 以 期 在 各 方 面 精 益 求 精 , 同 时 , 我 们 亦 充 分 明 白 到 要 维 持 优 质 服 务 , 员 工 培 训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 楼 高 1 3 层 专 门 作 训 练 之 用 的 入 境 事 务 学 院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年 中 启 用 。 新 学 院 将 有 助 加 强 员 工 培 训 和 发 展 , 使 他 们 能 够 妥 善 配 合 部 门 面 对 的 种 种 挑 战 。 

主 要 统 计 数 字

职 位 编 制 及 实 际 员 额 记 录

( 截 至 二 零 零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

 职系    职位编制     实际员额
 主任级人员    1 597    1 521
 员佐级人员    2 938    2 919
 小计     4 535    4 440
 文职人员     1 551    1 440
 总计     6 086    5 880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处 /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数 目
 
智能身份证中心   9
入境事务处分处 #

 6

人事登记处分处 #

 5

出生登记处

 4

死亡登记处

 3

婚姻登记处* 

 6

出入境管制站

 10












注:  # 包 括 入 境 事 务 处 及 人 事 登 记 处 -  火 炭 办 事 处 和 入 境 事 务 处 及 人 事 登 记 处 - 元 朗 办 事 处
  * 包 括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旅 客 和 车 辆 流 量

  2003(百万计)   2004(百万计)
     
 旅 客 总 流 量 :    
     
 航空  18.9  24.2(+ 28.0%)
     
 陆路 115.5   135.9(+ 17.7%)
     
 海路   18.6  21.4(+ 15.1%)
     
 总计  153.0   181.5(+ 18.6%)

前 往 内 地 的 旅 客 和 车 辆 流 量 分 项 数 字 :  

 1. 旅 客 流 量     
       
   罗湖管制站 85.2   89.7(+5.3%)
       
   其它管制站  39.0  56.9(+45.9%)
       
   总计  124.2 146.6(+18.0%)
       
 2. 车 辆 流 量     
       
   文锦渡  2.80  2.73(-2.5%)
       
   落马洲  9.47  10.53(+11.2%)
       
   沙头角  0.86  0.80(-7.0%)
       
   总计  13.13  14.06(+7.1%)

注 : (  ) 内 的 数 字 代 表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的 增 幅 / 减 幅

签 证 及 许 可 证

  2003  2004
     
已 发 出 的 工 作 签 证 * 75 282  79 766
     
已 发 出 的 居 留 签 证 * *  7 962   10 180
     
已 发 出 的 学 生 签 证 * * *   1 355   2 176
     
根 据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发 出 的 签 证 @ 19  272
     
根 据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发 出 的 签 证 1 350  3 745
     
根 据 "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 发 出 的 签 证 136  150
     
已 发 出 的 旅 游 签 证 17 489   19 426
     
已 发 出 的 台 湾 来 港 旅 游 入  境 许 可 证 ( 包 括 网 上 快 证 ) 198 095   272 442
     
已 发 出 的 香 港 特 区 旅 游 通 行 证 617  890
     
已 发 出 的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197  631
     
已 批 核 的 延 期 居 留 191 617   202 242
     
已 向 海 外 中 国 公 民 发 出 的 来 港 工 作 许 可 证 205  264 
     


注:   数 字 不 包 括 藉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的 内 地 人 士 及 劳 工
  **  数 字 包 括 发 给 受 养 人 的  签 证
  ***  数 字 不 包 括 内 地 人 士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二 十 七 日 起 实 施


证 件 及 登 记

   2003  2004 
     
已 发 出 的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423 179  586 203(+38.5%)
   
已 发 出 的 香 港 特 区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49 214  32 672(-33.6%)
     
出 生 登 记   47 750   48 960(+2.53%)
     
婚 姻 登 记  35 459  41 397(+16.75%)
     
已 发 出 的 无 结 婚 记 录 证 明  14 357  14 083(-1.91%)
     
死 亡 登 记   36 421   37 322(+2.47%)

注 : (   ) 内 的 数 字 代 表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的 增 幅 / 减 幅

香 港 身 份 证

   2003  2004
     
已 发 出 的 身 份 证       
     
(a)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383 278  381 505(-0.46%)
     
(b) 其 他  129 029  117 971(-8.57%)

注 : (  ) 内 的 数 字 代 表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的 增 幅 / 减 幅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2003 2004 
  (8月至12月)  
根 据 全 港 市 民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计 划 提 出 的 申 请 *  429 515 1 504 028(+250%)

* (  ) 内 的 数 字 代 表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的 增  幅 / 减 幅 ( 换 领 身 份 证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展  开)

执 法 行  动

   2003  2004
     
侦 破 的 伪 证 个 案  3 094  2 521(-18.5%)
     
被 捕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3 809  2 899(-23.9%)
     
被 遣 返 的 非 法 入 境 者  4 052  3 364(-17.0%)
      
检 控 ( 违 例 者 数 目 )  22 552  20 864(-7.5%)
     
调 查 个 案   49 927  47 861(-4.1%)
     
已 发 出 的 遣 送 离 境 令  1 236  889(-28.1%)
     
已 发 出 的 递 解 离 境 令   540  514(-4.8%)

注 : (   ) 内 的 数 字 代 表 与 二 零 零 三 年 相 比 的 增 幅 / 减 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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