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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加 利 亚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待 遇
2005 年4 月8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黎 栋 国 先 生 代 表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保 加利 亚 副 外 长 Mr Ivan Petkov 于 今 日 ( 四 月 八 日 ) 在 香 港 签 订 了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
入 境 处 发 言 人 说 : 「 该 协 定 将 于 签 署 后 约 两 个 月, 待 完 成 所 需 的 内 部 程 序 后 生 效 。届 时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保 加 利 亚 旅 游 时 , 将 获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最 长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而 保 加 利 亚 国 民 亦 可 免 签 证 前 往 香 港 旅 游 ,最 长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
发 言 人 续 说 : 「 我 们 欢 迎 双 方 达 成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 这 项 安 排 让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在 旅 游 时 更 感 方 便 , 并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与 保 加 利 亚 在 贸 易 、 商 业 及 旅 游 方 面 的 联 系 。 」
保 加 利 亚 是 第 一 百 三 十 四 个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旅 游 待 遇 的 国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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