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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加 利 亚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待 遇
2005 年6 月16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今 日 ( 六 月 十 六 日 ) 宣 布 已 接 获 保 加 利 亚 当 局 通 知 , 他 们 已 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保 加 利 亚 政 府 于 本 年 四 月 签 订 的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完 成 所 需 的 内 部 程 序 。
根 据 该 协 定 的 相 关 条 文 , 协 定 将 于 二 零 零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生 效 。 届 时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保 加 利 亚 旅 游 时 , 将 获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最 长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而 保 加 利 亚 国 民 亦 可 免 签 证 前 往 香 港 旅 游 , 最 长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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