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页 >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新 闻 公 报 > 一 九 七 八 或 一 九 七 九 年 出 生 人 士 开 始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一 九 七 八 或 一 九 七 九 年 出 生 人 士 开 始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2006 年2 月1 日
凡 于 一 九 七 八 或 一 九 七 九 年 出 生 的 现 有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 均 须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三 日 至 三 月 二 十 五 日 期 间 前 往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这 是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的 第 十 七 个 换 证 阶 段 。 由 即 日 起 ,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可 致 电 热 线 1838 333 , 或 登 入 「 生 活 易 」 网 站 www.esd.gov.hk , 或 使 用 「 生 活 站 」 终 端 机 进 行 预 约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 申 请 人 宜 先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以 确 保 可 在 所 选 择 的 时 段 内 办 理 手 续 。 」 如 身 份 证 上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A 」 或 「 * * * 」 , 或 身 份 证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并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R 」 , 申 请 人 只 须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前 往 申 请 。 不 属 上 述 类 别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 除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外 , 还 须 带 备 旅 行 证 件 , 以 显 示 其 现 时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计 划 的 对 象 是 全 港 市 民 , 不 论 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在 本 港 就 业 、 投 资 、 居 留 、 就 读 或 当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临 时 居 民 , 均 纳 入 计 划 内 。 雇 主 应 让 他 们 的 家 庭 佣 工 前 往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一 九 七 六 或 一 九 七 七 年 出 生 人 士 的 换 证 期 将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二 月 十 一 日 结 束 。 仍 未 换 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尽 快 办 理 手 续 , 以 免 在 限 期 前 出 现 拥 挤 的 情 况 。 如 未 能 在 指 明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而 又 无 法 提 供 合 理 解 释 , 即 属 违 法 。 违 例 者 会 被 检 控 , 并 可 被 罚 款 5,000 元 。 市 民 若 于 换 证 限 期 内 不 在 香 港 , 应 在 返 港 后 三 十 天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如 欲 获 得 更 多 有 关 换 证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网 页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热 线 2824 6111 查 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