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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湾 居 民 来 港 旅 游 更 加 方 便

2006 年6 月9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今 日 ( 六 月 九 日 ) 公 布 , 该 处 将 由 下 星 期 一 ( 六 月 十 二 日 ) 起 实 施 对 台 湾 居 民 来 港 旅 游 的 新 安 排 。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持 有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 俗 称 「 台 胞 证 」 ) 的 台 湾 居 民 , 在 过 境 香 港 往 返 内 地 时 , 可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七 天 。 他 们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在 新 安 排 下 , 凡 持 有 有 效 的 《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和 有 效 的 内 地 入 出 境 签 注 的 台 湾 居 民 ,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除 了 过 境 香 港 往 返 内 地 , 亦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在 香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7 天 。
 
入 境 处 发 言 人 说 : 「 新 安 排 为 居 住 在 内 地 的 台 湾 居 民 提 供 更 大 的 方 便 , 因 为 他 们 可 凭 台 胞 证 来 港 经 商 或 旅 游 , 而 不 一 定 要 遵 从 旧 有 途 径 , 即 需 透 过 台 湾 的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新 安 排 亦 惠 及 在 台 湾 及 海 外 居 住 的 台 湾 居 民 , 使 他 们 在 计 划 旅 程 时 更 具 灵 活 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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