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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开 始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2006 年6 月26 日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并 持 有 现 有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均 须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日 至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期 间 ,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前 往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这 是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的 第 二 十 个 换 证 阶 段 。 上 述 年 龄 组 别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临 时 居 民 , 均 纳 入 计 划 内 。 他 们 若 于 换 证 限 期 内 不 在 香 港 , 应 在 返 港 后 三 十 天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续 称 : 「 然 而 , 从 未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已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则 无 须 换 证 。 」
 
合 资 格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宜 先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以 便 这 些 儿 童 可 在 所 选 择 的 时 段 内 办 理 手 续 。 如 需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可 致 电 1838 333 , 或 登 入 「 生 活 易 」 网 站 www.esd.gov.hk , 或 使 用 「 生 活 站 」 终 端 机 。
 
在 一 九 九 零 、 一 九 九 一 或 一 九 九 二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 如 身 份 证 上 印 有 符 号 「 A 」 或 「 * 」 , 或 身 份 证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并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R 」 , 只 须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前 往 申 请 。 否 则 , 除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外 , 他 们 还 须 带 备 旅 行 证 件 , 以 显 示 其 现 时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在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 除 须 带 备 现 有 的 儿 童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外 , 陪 同 办 理 手 续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须 出 示 该 名 儿 童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近 期 签 发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载 有 经 核 证 相 片 的 近 期 学 校 文 件 ( 例 如 :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 如 该 名 儿 童 身 高 不 超 过 9 0 厘 米 , 还 须 提 供 近 照 一 张 ( 5 0 x 4 0 毫 米 的 正 面 照 片 ) 。
 
陪 同 办 理 手 续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他 们 本 身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 如 儿 童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合 法 监 护 人 还 须 出 示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身 份 的 文 件 。
 
一 九 八 三 、 一 九 八 四 或 一 九 八 五 年 出 生 人 士 的 换 证 期 将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八 日 结 束 。 仍 未 换 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尽 快 办 理 手 续 , 以 免 在 限 期 前 出 现 拥 挤 的 情 况 。
 
如 欲 获 得 更 多 有 关 换 证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网 页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电 2824 6111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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