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新 闻 公 报 >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现 已 到 期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现 已 到 期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2006 年7 月10 日

根 据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 的 第 二 十 个 换 证 阶 段 , 凡 于 一 九 九 零 至 一 九 九 二 年 或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并 持 有 现 有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均 须 于 今 日 ( 二 零 零 六 年 七 月 十 日 ) 至 十 一 月 十 一 日 期 间 ,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有 关 规 定 并 不 适 用 于 从 未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已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合 资 格 儿 童 的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可 致 电 1838 333 , 或 登 入 「 生 活 易 」 网 站 www.esd.gov.hk, 或 使 用 「 生 活 站 」 终 端 机 为 儿 童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在 一 九 九 零 、 一 九 九 一 或 一 九 九 二 年 出 生 的 儿 童 , 如 身 份 证 上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A 」 或 「 * 」 符 号 , 或 身 份 证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或 以 后 发 出 并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R 」 , 只 须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前 往 申 请 。 否 则 , 除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外 , 他 们 还 须 带 备 旅 行 证 件 , 以 显 示 其 现 时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就 一 九 九 七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出 生 并 持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陪 同 办 理 手 续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除 须 带 备 儿 童 的 现 有 身 份 证 外 , 还 须 出 示 该 名 儿 童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近 期 签 发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载 有 经 核 证 相 片 的 近 期 学 校 文 件 ( 例 如 :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记 录 卡 ) 。 如 该 名 儿 童 身 高 不 超 过 9 0 厘 米 , 则 须 提 供 近 照 一 张 ( 5 0 x 4 0 毫 米 的 正 面 照 片 ) 。  

陪 同 办 理 手 续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他 们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 如 儿 童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合 法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人 身 份 的 文 件 。

发 言 人 称 : 「 自 二 零 零 三 年 九 月 以 来 , 入 境 处 已 透 过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 先 后 安 排 一 九 四 三 至 一 九 八 五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

上 述 年 龄 组 别 的 居 民 大 都 已 在 他 们 各 自 的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仍 未 换 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 应 立 即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他 们 若 于 换 证 限 期 内 不 在 香 港 , 应 在 返 港 后 三 十 天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如 欲 获 得 更 多 有 关 换 证 计 划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网 页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热 线 2824 6111 查 询 。

返 回 上 页 回 到 页 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