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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 有 出 生 年 份 为 1958 至 1969 年 的 旧 身 份 证 将 由 10 月 16 日 起 失 效

2006 年9 月27 日

所 有 在 2003 年 6 月 23 日 前 发 出 并 载 有 出 生 年 份 为 1958 至 1969 年 ( 包 括 该 两 年 ) 的 旧 身 份 证 将 由 2006 年 10 月 16 日 起 失 效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 上 述 年 龄 组 别 的 居 民 大 都 已 在 他 们 各 自 的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办 理 换 领 手 续 。 仍 未 换 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 应 立 即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
 
除 非 旧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已 丧 失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否 则 , 他 们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权 不 会 因 当 局 宣 布 旧 身 份 证 失 效 而 受 影 响 。
 
任 何 人 士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在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即 属 违 法 。 违 例 者 可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可 被 判 罚 款 5,000 元 。
 
发 言 人 说 : 「 旧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如 因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须 在 返 港 后 30 日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
 
「 1927 年 或 之 前 出 生 人 士 的 换 证 期 已 于 9 月 4 日 展 开 , 目 前 进 展 良 好 。 各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的 职 员 在 办 证 过 程 中 会 对 长 者 提 供 协 助 , 务 求 他 们 可 在 舒 适 的 环 境 下 畅 顺 地 完 成 换 证 手 续 。 长 者 宜 由 家 人 、 亲 友 , 或 长 者 活 动 中 心 / 护 理 中 心 的 职 员 或 义 工 陪 同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为 免 长 者 舟 车 劳 顿 , 他 们 可 授 权 一 位 年 满 18 岁 的 人 士 代 领 新 身 份 证 。 」
 
发 言 人 说 : 「 若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士 及 体 弱 人 士 认 为 依 照 换 证 计 划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会 损 害 其 健 康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申 请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任 何 获 签 发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无 须 依 照 换 证 计 划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
 
若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须 将 其 现 有 身 份 证 交 回 入 境 事 务 处 注 销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不 可 用 作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持 有 人 须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回 港 证 或 护 照 , 进 出 香 港 。
 
获 发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在 健 康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时 , 可 以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如 欲 获 得 更 多 有 关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网 页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热 线 2824 6111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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