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 页 >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 新 闻 公 报 > 1928 、 1929 、 1930 、 1931 或 1932 年 出 生 人 士 开 始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刊 物 及 新 闻 公 报
1928 、 1929 、 1930 、 1931 或 1932 年 出 生 人 士 开 始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2006 年10 月30 日
凡 于 1928 、 1929 、 1930 、 1931 或 1932 年 出 生 的 现 有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 均 须 于 2006 年 11 月 13 日 至 12 月 23 日 期 间 前 往 智 能 身 份 证 中 心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这 是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的 第 22 个 换 证 阶 段 。 上 述 年 龄 组 别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临 时 居 民 均 纳 入 计 划 内 。 市 民 如 因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须 在 返 港 后 30 天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由 即 日 起 ,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可 致 电 热 线 1838 333 , 或 登 入 「 生 活 易 」 网 站 www.esd.gov.hk , 或 使 用 「 生 活 站 」 终 端 机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称 : 「 申 请 人 宜 先 预 约 换 证 时 间 , 以 便 可 在 所 选 择 的 时 段 内 办 理 手 续 。 」 如 身 份 证 上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A 」 或 「 * * * 」 符 号 , 或 身 份 证 于 1999 年 1 月 1 日 或 以 后 签 发 并 印 有 居 留 身 份 符 号 「 R 」 , 申 请 人 只 须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前 往 申 请 。 不 属 上 述 类 别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 除 带 同 现 有 身 份 证 外 , 还 须 带 备 旅 行 证 件 , 以 显 示 其 现 时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若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士 及 体 弱 人 士 认 为 依 照 换 证 计 划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会 损 害 其 健 康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申 请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已 获 签 发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无 须 依 照 换 证 计 划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1990 至 1992 年 或 1997 至 2003 年 出 生 并 持 有 现 有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 换 证 期 将 于 2006 年 11 月 11 日 结 束 。 为 避 免 最 后 一 刻 出 现 拥 挤 的 情 况 , 上 述 年 龄 组 别 儿 童 的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应 及 早 为 子 女 办 理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手 续 。 然 而 , 从 未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已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则 无 须 换 证 。 另 外 , 1927 年 或 之 前 任 何 年 份 出 生 人 士 的 换 证 期 亦 于 同 日 结 束 ( 11 月 11 日 ) , 仍 未 换 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应 尽 快 办 理 手 续 。 任 何 人 士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在 指 定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即 属 违 法 。 违 例 者 可 被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可 被 判 罚 款 5,000 元 。 如 欲 获 得 更 多 有 关 换 证 计 划 或 申 领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资 料 , 请 浏 览 网 页 www.smartid.gov.hk , 或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热 线 2824 6111 查 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