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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加 共 体 十 国 的 签 证 安 排

2007 年1 月12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言 人 今 日 ( 一 月 十 二 日 ) 宣 布 , 处 方 接 获 消 息 , 在 本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至 五 月 十 五 日 的 四 个 月 期 间 , 加 共 体 中 十 国 将 实 行 统 一 特 殊 签 证 。 该 十 个 国 家 为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 巴 巴 多 斯 、 多 米 尼 克 国 、 格 林 纳 达 、 圭 亚 那 、 牙 买 加 、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 圣 卢 西 亚 、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及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据 悉 , 这 项 安 排 是 为 了 配 合 2007 板 球 世 界 杯 赛 的 特 别 保 安 及 其 他 相 关 的 考 虑 。

现 时 , 在 上 述 加 共 体 十 国 之 中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无 须 持 签 证 前 往 以 下 六 国 旅 游 : 多 米 尼 克 国 、 牙 买 加 、 圣 基 茨 和 尼 维 斯 、 圣 卢 西 亚 、 圣 文 森 特 和 格 林 纳 丁 斯 及 特 立 尼 达 和 多 巴 哥 。 但 鉴 于 统 一 特 殊 签 证 的 实 施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于 上 述 期 间 前 往 该 些 国 家 , 须 申 领 合 适 的 签 证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仍 须 持 签 证 前 往 其 余 四 国 : 安 提 瓜 和 巴 布 达 、 巴 巴 多 斯 、 格 林 纳 达 及 圭 亚 那 。

发 言 人 并 建 议 , 希 望 前 往 加 共 体 上 述 十 国 的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应 预 先 谘 询 相 关 国 家 在 港 的 领 事 馆 或 浏 览 网 页 www.caricomimpacs.org, 以 了 解 在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至 五 月 十 五 日 期 间 的 签 证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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