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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历 新 年 假 期 间 外 游 市 民 须 提 早 办 理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护 照

2007 年1 月17 日

入 境 处 发 言 人 提 醒 有 意 在 农 历 新 年 假 期 外 游 的 市 民 , 如 果 他 们 的 特 区 护 照 少 于 六 个 月 有 效 期 , 必 须 尽 速 办 理 申 请 。

现 时 处 理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的 时 间 为 十 五 个 工 作 天 ( 不 包 括 星 期 六 、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 。 至 于 十 一 岁 以 下 而 未 领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的 申 请 , 其 处 理 时 间 则 为 十 九 个 工 作 天 。

市 民 如 需 在 农 历 新 年 假 期 间 外 游 , 请 留 意 下 表 所 列 的 最 早 可 领 取 护 照 日 期 。 本 处 会 考 虑 市 民 急 需 签 发 护 照 的 合 理 要 求 。 一 般 而 言 , 观 光 旅 游 不 被 接 纳 为 急 需 签 发 护 照 的 理 由 。

递 交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日 期 最 早 可 领 取 护 照 日 期
持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人 十 一 岁 以 下 而 未 领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儿 童
18-01-2007 09-02-2007 15-02-2007
19-01-2007 12-02-2007 16-02-2007
20-01-2007 12-02-2007 16-02-2007
22-01-2007 13-02-2007 21-02-2007
23-01-2007 14-02-2007 22-02-2007
24-01-2007 15-02-2007 23-02-2007
25-01-2007 16-02-2007 26-02-2007

( 二 月 十 七 日 至 二 月 二 十 日 为 农 历 新 年 假 期 )

护 照 申 请 表 格 及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的 资 料 简 介 ,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及 辖 下 各 入 境 事 务 分 处 索 取 。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 市 民 请 使 用 互 联 网 网 址 : www.immd.gov.hk, 亦 可 致 电 2824 6111 或 传 真 至 2877 7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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