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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确 定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2007 年9 月18 日

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已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最 长 可 逗 留 六 个 月 。

有 关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由 即 日 起 生 效 。

政 府 发 言 人 称 : 「 我 们 热 切 地 欢 迎 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驻 香 港 领 事 馆 的 确 定 。 这 项 安 排 让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在 旅 游 时 获 得 更 多 的 便 利 , 并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与 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在 贸 易 、 商 业 及 旅 游 方 面 的 联 系 。 」

现 时 连 同 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在 内 ,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或 落 地 签 证 的 国家 / 地 区 已 增 加 至 一 百 三 十 五 个 。

目 前 , 斐 济 群 岛 共 和 国 国 民 可 免 签 证 前 往 香 港 旅 游 , 最 长 可 逗 留 九 十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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