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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前 往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的 免 签 证 逗 留 期 限 获 延 长
2009 年10 月30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今 日 ( 十 月 三 十 日 ) 宣 布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特 区 护 照 ) 持 有 人 由 今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八 日 起 , 前 往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的 免 签 证 逗 留 期 限 , 会 由 现 时 的 3 0 天 延 长 至 4 5 天 。 入 境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时 ,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有 效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美 国 驻 港 总 领 事 馆 较 早 前 知 会 入 境 事 务 处 上 述 决 定 和 安 排 。
政 府 发 言 人 称 : 「 我 们 热 切 欢 迎 延 长 免 签 逗 留 期 限 的 决 定 , 并 相 信 这 安 排 有 助 进 一 步 加 强 香 港 与 北 马 里 亚 纳 群 岛 在 贸 易 、 商 业 及 旅 游 方 面 的 联 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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