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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2011 年12 月30 日

入 境 事 务 处 今 日 ( 十 二 月 三 十 日 ) 宣 布 ,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已 确 定 给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前 往 当 地 旅 游 最 长 可 逗 留 十四 天 。

该 项 安 排 将 于 明 年 一 月 一 日 生 效 。同 样 ,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国 民 持 生 物 特 征 护 照 亦 可 自 同 日 起 免 签 证 前 来 香 港 旅 游 , 最 长 可 逗 留 十 四 天 。

此 外 , 阿 尔 巴 尼 亚 国 民 亦 由 同 日 起 可 申 请 来 港 就 业 (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或 受 雇 为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 受 训 、 以 受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

政 府 发 言 人 称 : 「 有 关 免 签 证 安 排 让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在 旅 游 时 获 得 更 多 的 便 利 , 并 有 助 加 强 香 港 与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在 贸易 、 商 业 及 旅 游 方 面 的 联 系 。 」

连 同 阿 尔 巴 尼 亚 共 和 国 在 内 , 共 有一 百 四 十 四 个 国 家 / 地 区 已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或 落 地 签 证 待 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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