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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养 人 的 入 境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可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根 据 香 港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之 政 策 来 香 港 , 而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核 准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请 核 准 之 人 士 , 将 成 为 其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一 般 会 获 得 与 其 保 证 人 相 同 的 逗 留 期 限 。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宜 将 其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的 受 养 人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申 请 一 并 递 交 。 如 申 请 人 根 据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得 分 范 畴 包 括 随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学 历 或 随 行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的 人 数 ,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该 等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提 交 受 养 人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并 将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一 并 递 交 。 受 养 人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 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36 ( 英 文 版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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