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页 > 专 题 资 料 > 新 管 制 站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标 书 编 号 : PT/0273/2006 ) > 标 书 编 号 : PT/0273/2006 - 询 问 及 回 覆 六

专 题 资 料

标 书 编 号 : PT/0273/2006 - 询 问 及 回 覆 六

为入境事务处新管制站推行车辆司机自助出入境检查系统,包括设计、送货、安装、试机和保养并提供有关服务之招标

询问之回复

所有资料包括此书面回复只作参考用途,投标者不应依赖这些资料以决定是否投标及/或与政府订立任何合约。与政府订立的合约所载列的条款及条件,构成签约各方之间的全部协议。若中英文版本有不同之处,则以英文版本为准。

题号

询问及回复 (以下引述的是所收到问题的原文)

01/06

II

-

我公司在深圳,不知会计报表是否符合要求?内地的会计报表与香港的有区别吗?我们是否需要按香港的会计制度重新做报表?

答案:

就上述之询问,请查阅第2章内3.3.1.1 (b) & (c) 段之规定。

02/06

V

-

对于项目经理,顾问除了有工作年限,经验的要求之外,是否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答案:

就上述之询问,请查阅第5章内明细表7之乙部与丙部。

03/06

II/

V/

VII

-

是否要求有香港分公司或办事处?

答案:

就上述之询问,请查阅第2章内3.2段之规定。

是否要求项目经理及维护人员常住香港?

答案:

就上述之询问,请查阅第5章内明细表7之丙部。根据明细表7之丙部第7.13段而言,项目经理必须在此项目之合约期内逗留于香港作全职工作。至于有关其他承办商员工,则请查阅第五章第7.11段和第7.15段。

再者,根据第7章第17.2.15.1段而言,所有制造商应在系统护理期间提供本地支援服务。 

04/06

VII

-

我公司在深圳已有成功案例,不知是否可以通过现场参观来代替去香港做演示?或者是否可以在深圳做演示? 

答案: 

根据第7章第15.1.4段之规定,投标者必须在其香港之场地设立系统作演示用途,而该场地须可容纳约三十名政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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