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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登 记
何 时 办 理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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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有 关 法 例 规 定 , 新 生 子 女 出 生 后 四 十 二 日 内 申 报 , 可 免 费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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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生 子 女 出 生 后 超 过 四 十 二 日 才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需 缴 付 法 定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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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婴 儿 出 生 满 十 二 个 月 后 , 需 要 先 得 到 登 记 官 同 意 , 其 出 生 才 可 获 得 登 记 , 另 需 缴 付 法 定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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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生 子 女 的 出 生 登 记 , 须 在 其 出 生 医 院 向 登 记 官 作 出 呈 报 后 才 可 进 行 。 请 先 向 有 关 医 院 查 询 送 呈 其 新 生 婴 儿 出 生 呈 报 表 的 日 期 , 才 到 相 关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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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亦 可 以 致 电 到 相 关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确 定 收 妥 你 新 生 婴 儿 出 生 呈 报 表 后 , 才 前 往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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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时 , 该 名 新 生 婴 儿 无 须 在 场 。 |
何 处 办 理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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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 儿 应 在 出 生 区 域 内 的 分 区 登 记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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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是 在 抵 达 医 院 / 诊 疗 所 前 出 生 ,则 其 父 母 应 前 往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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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办 出 生 登 记 的 申 请 ,亦 应 在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办 理 。 |
如 何 办 理 登 记
出 生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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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医 院 出 生 的 婴 儿 无 须 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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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父 母 未 婚 及 父 亲 要 求 登 记 其 资 料 , 可 由 婴 儿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单 独 前 往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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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携 带 下 列 文 件 的 正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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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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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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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如 护 照 、签 证 身 份 书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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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在 香 港 「定 居」,则 亦 须 递 交 上 述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以 供 记 录 用 途 (香 港 结 婚 证 书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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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居」 指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而 其 可 留 在 香 港 的 期 间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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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替 其 婴 儿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后 ,宜 领 取 一 份 出 生 登 记 记 项 的 核 证 副 本 。 |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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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在 取 得 登 记 官 同 意 ,让 其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前 ,必 须 首 先 申 请 翻 查 其 出 生 纪 录 ,以 确 保 本 港 并 无 其 出 生 登 记 纪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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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在 取 得 登 记 官 同 意 ,让 其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时 ,应 提 供 能 显 示 其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的 证 据 ,以 及 与 双 亲 关 系 的 证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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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的 父 母 及 另 两 位 证 人 须 就 申 请 人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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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在 出 生 后 四 十 二 天 内 办 妥 出 生 登 记 ,无 须 缴 付 登 记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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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在 出 生 四 十 二 天 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则 须 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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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份 出 生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核 证 副 本 均 须 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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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申 领 出 生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额 外 核 证 副 本 时 ,如 未 能 出 示 当 局 以 前 发 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其 影 印 本 ,则 亦 须 缴 付 查 册 费 用 。 |
特 别 考 虑
如 出 生 者 属 非 婚 生 子 女 ,则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把 父 亲 的 姓 名 包 括 在 登 记 纪 录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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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母 双 方 一 同 提 出 要 求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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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母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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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母 亲 所 作 的 声 明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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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父 亲 所 作 的 法 定 声 明 书 ,证 实 他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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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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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父 亲 所 作 的 声 明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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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母 亲 所 作 的 法 定 声 明 书 ,证 实 该 人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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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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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法 庭 命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证 实 该 人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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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该 名 子 女 已 年 满 十 六 岁 ,则 亦 须 递 交 该 名 子 女 对 该 人 登记 为 其 父 亲 的 同 意 书 。 |
各 分 区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 出 生 登 记 处 |
服 务 区 域 |
|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港 岛 区 ( 包 括 嘉 诺 撒 医 院、 明 德 医 院 、玛 丽 医 院 、港 安 医 院 、养 和 医 院 、圣 保 禄 医 院 、东 区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医 院 及 离 岛 区 ) 。 |
| 九 龙 出 生 登 记 处 |
九 龙 及 荃 湾 区 ( 包 括 圣 德 肋 撒 医 院 、广 华 医 院 、伊 利 沙 伯 医 院 、基 督 教 联 合 医 院 、浸 信 会 医 院 、玛 嘉 烈 医 院 及 荃 湾 港 安 医 院 ) 。 |
| 沙 田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
沙 田 、大 埔 、粉 岭 及 上 水 区 ( 包 括 威 尔 斯 亲 王 医 院 、沙 田 国 际 医 务 中 心 仁 安 医 院 、雅 丽 氏 何 妙 龄 那 打 素 医 院 )。 |
| 屯 门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
屯 门 及 元 朗 区 ( 包 括 屯 门 医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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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 时 办 理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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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有 关 法 例 规 定 , 新 生 子 女 出 生 后 四 十 二 日 内 申 报 , 可 免 费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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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生 子 女 出 生 后 超 过 四 十 二 日 才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需 缴 付 法 定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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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婴 儿 出 生 满 十 二 个 月 后 , 需 要 先 得 到 登 记 官 同 意 , 其 出 生 才 可 获 得 登 记 , 另 需 缴 付 法 定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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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生 子 女 的 出 生 登 记 , 须 在 其 出 生 医 院 向 登 记 官 作 出 呈 报 后 才 可 进 行 。 请 先 向 有 关 医 院 查 询 送 呈 其 新 生 婴 儿 出 生 呈 报 表 的 日 期 , 才 到 相 关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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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 亦 可 以 致 电 到 相 关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确 定 收 妥 你 新 生 婴 儿 出 生 呈 报 表 后 , 才 前 往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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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时 , 该 名 新 生 婴 儿 无 须 在 场 。 |
何 处 办 理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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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 儿 应 在 出 生 区 域 内 的 分 区 登 记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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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是 在 抵 达 医 院 / 诊 疗 所 前 出 生 ,则 其 父 母 应 前 往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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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 办 出 生 登 记 的 申 请 ,亦 应 在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办 理 。 |
如 何 办 理 登 记
出 生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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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医 院 出 生 的 婴 儿 无 须 出 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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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非 父 母 未 婚 及 父 亲 要 求 登 记 其 资 料 , 可 由 婴 儿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单 独 前 往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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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 携 带 下 列 文 件 的 正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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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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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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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的 身 份 证 及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如 护 照 、签 证 身 份 书 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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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在 香 港 「定 居」,则 亦 须 递 交 上 述 文 件 的 影 印 本 ,以 供 记 录 用 途 (香 港 结 婚 证 书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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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居」 指 通 常 在 香 港 居 住 ,而 其 可 留 在 香 港 的 期 间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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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 母 替 其 婴 儿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后 ,宜 领 取 一 份 出 生 登 记 记 项 的 核 证 副 本 。 |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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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在 取 得 登 记 官 同 意 ,让 其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前 ,必 须 首 先 申 请 翻 查 其 出 生 纪 录 ,以 确 保 本 港 并 无 其 出 生 登 记 纪 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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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在 取 得 登 记 官 同 意 ,让 其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时 ,应 提 供 能 显 示 其 出 生 日 期 和 地 点 的 证 据 ,以 及 与 双 亲 关 系 的 证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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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的 父 母 及 另 两 位 证 人 须 就 申 请 人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作 出 法 定 声 明 。 |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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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在 出 生 后 四 十 二 天 内 办 妥 出 生 登 记 ,无 须 缴 付 登 记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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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婴 儿 在 出 生 四 十 二 天 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则 须 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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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 份 出 生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核 证 副 本 均 须 收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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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申 领 出 生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额 外 核 证 副 本 时 ,如 未 能 出 示 当 局 以 前 发 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或 其 影 印 本 ,则 亦 须 缴 付 查 册 费 用 。 |
特 别 考 虑
如 出 生 者 属 非 婚 生 子 女 ,则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可 把 父 亲 的 姓 名 包 括 在 登 记 纪 录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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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母 双 方 一 同 提 出 要 求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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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母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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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母 亲 所 作 的 声 明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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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父 亲 所 作 的 法 定 声 明 书 ,证 实 他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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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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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父 亲 所 作 的 声 明 书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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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母 亲 所 作 的 法 定 声 明 书 ,证 实 该 人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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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或 母 亲 提 出 要 求 ,并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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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法 庭 命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证 实 该 人 是 该 名 子 女 的 父 亲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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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该 名 子 女 已 年 满 十 六 岁 ,则 亦 须 递 交 该 名 子 女 对 该 人 登记 为 其 父 亲 的 同 意 书 。 |
各 分 区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 出 生 登 记 处 |
服 务 区 域 |
|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港 岛 区 ( 包 括 嘉 诺 撒 医 院、 明 德 医 院 、玛 丽 医 院 、港 安 医 院 、养 和 医 院 、圣 保 禄 医 院 、东 区 尤 德 夫 人 那 打 素 医 院 及 离 岛 区 ) 。 |
| 九 龙 出 生 登 记 处 |
九 龙 及 荃 湾 区 ( 包 括 圣 德 肋 撒 医 院 、广 华 医 院 、伊 利 沙 伯 医 院 、基 督 教 联 合 医 院 、浸 信 会 医 院 、玛 嘉 烈 医 院 及 荃 湾 港 安 医 院 ) 。 |
| 沙 田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
沙 田 、大 埔 、粉 岭 及 上 水 区 ( 包 括 威 尔 斯 亲 王 医 院 、沙 田 国 际 医 务 中 心 仁 安 医 院 、雅 丽 氏 何 妙 龄 那 打 素 医 院 )。 |
| 屯 门 区 出 生 登 记 处 |
屯 门 及 元 朗 区 ( 包 括 屯 门 医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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