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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 服 务

死 亡 登 记

何 时 及 何 处 办 理 登 记

* 根 据 有 关 条 例 的 规 定 , 死 于 自 然 及 死 者 曾 由 注 册 医 生 诊 治 的 死 亡 个 案 , 必 须 在 二 十 四 小 时 内 在 个 案 发 生 地 区 所 属 的 分 区 登 记 处 办 理 登 记 。
* 并 非 死 于 自 然 的 死 亡 个 案 ( 例 如 : 中 毒、 暴 力 等 ) , 应 向 死 因 裁 判 官 报 告 。
* 一 般 而 言 , 死 因 裁 判 官 可 要 求 警 方 作 出 调 查 , 需 时 六 至 十 二 个 月 。 调 查 完 成 后 , 死 因 裁 判 官 再 决 定 是 否 进 行 死 因 研 讯 。
* 在 死 因 裁 判 官 对 死 因 作 出 裁 定 及 公 布 时 , 登 记 官 会 在 一 个 星 期 内 登 记 该 宗 死 亡 个 案 , 并 发 信 通 知 死 者 亲 属 。

怎 样 办 理 登 记

* 一 般 而 言 , 死 者 的 亲 属 , 即 申 报 人 , 应 携 带 下 列 文 件 前 往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 -
* 在 死 者 死 前 最 后 患 病 期 间 为 其 诊 治 的 注 册 医 生 所 签 署 的 死 因 医 学 证 明 书 ( 表 格 18 ) ;
* 死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 及
* 申 报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
* 申 报 人 须 向 登 记 官 提 供 进 一 步 的 资 料 , 例 如 : 死 者 的 职 业 、 国 籍 、 婚 姻 状 况 等 , 以 便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手 续 。

费 用

*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是 无 须 收 费 的 。
* 然 而 , 在 死 亡 登 记 办 妥 后 所 索 取 的 每 份 死 亡 登 记 记 项 的 核 证 副 本 , 则 须 收 费
* 在 申 领 死 亡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额 外 核 证 副 本 时 , 如 未 能 出 示 当 局 以 前 发 出 的 死 亡 证 明 书 或 其 影 印 本 , 则 亦 须 缴 付 查 册 费 用

将 尸 体 移 离 香 港 许 可 证

在 死 亡 登 记 办 妥 后 , 如 需 把 死 者 的 遗 体 移 离 香 港 埋 葬 , 申 请 人 应 申 请 「 将 尸 体 移 离 香 港 许 可 证 」 ( 许 可 证 ) :

* 申 请 人 应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SF/ BDR/ 3) 以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如 死 者 的 个 人 资 料 、 拟 把 死 者 遗 体 移 离 香 港 的 时 间 及 地 点 等 。
*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 申 请 人 可 能 要 出 示 证 据 , 证 明 已 获 某 国 家 批 准 把 尸 体 移 往 该 国 , 才 可 获 发 许 可 证 。
* 领 取 上 述 许 可 证 无 须 缴 费 。

安 排 火 葬 死 者 的 遗 体

如 死 者 的 亲 属 拟 为 死 者 的 遗 体 进 行 火 葬 , 可 前 往 卫 生 署 及 食 物 环 境 卫 生 署 的 有 关 办 事 处 办 理 所 须 手 续 。 这 些 办 事 处 设 于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港 岛 死 亡 登 记 处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九 龙 死 亡 登 记 处 ) 的 联 合 办 事 处 内 。


各 分 区 的 死 亡 登 记 处

死 亡 登 记 处 服 务 范 围 及 服 务 地 区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办 理 由 死 因 裁 判 官 转 介 的 死 亡 登 记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港 岛 死 亡 登 记 处 ) 办 理 所 有 分 区 的 一 般 死 亡 登 记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 九 龙 死 亡 登 记 处 ) 办 理 所 有 分 区 的 一 般 死 亡 登 记



注: 1. 有 些 警 署, 例 如 长 洲 及 梅 窝 的 警 署, 亦 就 其 区 内 发 生 的 死 亡 个 案 提 供 一 般 的 死 亡 登 记 服 务 。
2. 生 死 登 记 总 处 逢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由 上 午 十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为 所 有 分 区 提 供 一 般 死 亡 登 记 的 紧 急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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