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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通 知 书 须 在 接 收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公 开 展 示 , 为 期 最 少 十 五 整 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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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这 段 期 间 内, 任 何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人 士 如 对 该 宗 婚 姻 提 出 反 对, 可 以 在 登 记 官 出 示 以 供 查 阅 的 通 知 书 的 副 本 上 写 上 「 不 准 」 一 词 , 加 上 签 署 及 书 明 反 对 该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所 凭 的 身 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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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该 人 其 实 并 非 在 法 律 上 获 授 权 , 则 可 准 许 该 宗 婚 姻 继 续 办 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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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婚 姻 登 记 官 认 为 反 对 有 效 ,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可 就 登 记 官 的 决 定 藉 呈 请 书 向 原 讼 法 庭 提 出 上 诉 , 由 法 庭 裁 决 该 宗 上 诉 。 原 讼 法 庭 的 裁 决 即 属 最 后 决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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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展 示 满 十 五 整 天 后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便 可 举 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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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人 士 应 事 先 就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和 时 间 , 与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主 管 婚 姻 登 记 官 商 议 。 如 婚 礼 拟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则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如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婚 礼 , 则 与 该 婚 姻 监 礼 人 商 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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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出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双 方 必 须 在 三 个 月 内 结 婚 , 否 则 该 项 通 知 即 完 全 作 废 ; 之 后 双 方 必 须 重 新 发 出 通 知, 始 可 结 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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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结 婚 人 士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 网 址 : www.gov.hk/marriagebooking ) 或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 电 话 : 3102 3883 ) 预 约 一 个 时 间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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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约 安 排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进 行 , 以 确 保 每 位 人 士 都 能 获 得 公 平 的 处 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