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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姻 监 礼 人 计 划
注 意 事 项
甲 ) 接 受 及 填 写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以 下 简 称 ‘通 知 书’)
应
- 确 定 在 通 知 书 上 所 填 写 的 婚 姻 状 况 是 正 确 的 。
- 提 醒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婚 姻 状 况 一 栏 中 书 写 其 申 报 的 婚 姻 状 况 并 圈 上 适 当 的 叙 述 。
- 提 醒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递 交 通 知 书 时 需 在 婚 姻 状 况 一 栏 签 署 , 而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的 签 署 须 与 其 在 通 知 书 底 部 之 签 署 相 同 。
- 如 离 婚 证 明 书 并 非 以 中 或 英 文 写 成 , 应 提 交 一 份 翻 译 本 。
- 如 结 婚 申 请 需 父 母 同 意 , 应 确 定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已 经 齐 备 。
- 确 定 在 第 一 部 份 的 住 址 一 栏 中 , 只 显 示 新 郎 / 新 娘 所 居住 的 地 区 、 街 / 道 及 大 厦 名 称。
- 确 定 通 知 书 第 二 页 中 有 关 宣 誓 项 目 (三) 其 中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己 被 删 除。
不 应
- 不 要 漏 掉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签 署 和 宣 誓 的 日 期 。
- 不 要 漏 掉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在 通 知 书 上 的 签 署 。
- 不 要 漏 掉 拟 结 婚 的 日 期 。
- 不 要 使 用 编 配 给 其 他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通 知 书 。
- 不 要 漏 掉 填 写 英 文 住 址 和 父 母 姓 名 。
乙 ) 拟 备、签 署 及 送 交 结 婚 证 书 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应
- 确 保 印 于 结 婚 证 书 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的 登 记 编 号 是 正 确 的 。( 每 一 宗 结 婚 申 请 都 会 获 编 配 一 个 独 有 的 登 记 编 号 , 由 两 个 英 文 字 母 以 及 四 个 数 字 所 组 成 , 并 显 示 于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的 最 底 部 。)
- 确 保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婚 姻 状 况 正 确 地 显 示 在 结 婚 证 书 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
- 确 保 拟 结 婚 双 方 、 他 们 的 父 母 和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姓 名 准 确 无 误 。
- 分 开 拟 备 及 签 署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 确 保 主 持 婚 礼 的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全 名 以 及 其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称 衔 已 印 于 结 婚 证 书 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 确 保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81 章 《 婚 姻 条 例 》 第 21 ( 7 ) ( a ) ( iii ) 条 , 在 婚 礼 后 7 天 内 把 有 关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送 交 婚 姻 登 记 官 。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31 ( 2 ) ( b ) 条 , 婚 姻 监 礼 人 如 不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
不 应
- 不 要 漏 掉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正 式 印 章 / 盖 印 。
- 不 要 夹 着 碳 纸 来 拟 备 及 签 署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 不 要 在 已 拟 备 的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作 出 任 何 修 改 或 更 正 。 如 在 拟 备 的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时 出 现 文 书 错 误 , 该 份 证 书 及 副 本 需 被 注 销 , 再 重 新 拟 备一 份 证 书 及 副 本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彻 底 核 对 , 以 确 保 内 容 正 确 无 误。
- 不 要 使 用 并 非 编 配 给 主 持 婚 礼 的 婚 姻 监 礼 人 的 结 婚 证 书 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丙 ) 处 理 声 明 ( MR 65 )和 证 明 文 件
应
- 确 保 根 据《 婚 姻 条 例 》 第 21 ( 7 ) ( a ) ( iii ) 条 , 在 婚 礼 后 7 天 内 把 结 婚 双 方 已 签 署 的 声 明 书 (MR 65) 正 本 、 证 明 文 件 以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一 并 交 回 。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31 ( 2 ) ( b ) 条 , 婚 姻 监 礼 人 如 不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确 保 各 证 明 文 件 已 经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妥 为 核 证 。
不 应
- 不 要 漏 掉 婚 姻 监 礼 人 或 拟 结 婚 双 方 在 声 明 书 (MR 65) 上 的 签 署 。
- 不 要 漏 掉 声 明 书 (MR 65) 上 须 由 拟 结 婚 双 方 签 署 的 确 认 部 分 。
丁 ) 其 他
应
- 确 保 根 据《 婚 姻 条 例 》 第 9 (1E ) 条 , 于 婚 姻 监 礼 人 小 组 处 领 取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后 , 尽 快 将 有 关 证 明 书 转 交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其 中 一 方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31 A (4 )条 , 婚 姻 监 礼 人 如 不 遵 守 有 关 规 定 , 即 属 违 法。 〕
- 根 据 《婚 姻 监 礼 人 实 务 守 则 》 第 十 段 , 应 向 拟 结 婚 双 方 提 供 实 务 守 则 的 副 本 一 份 及 由 婚 姻 登 记 官 拟 备 的 资 料 单 张 一 份。
- 如 一 宗 拟 缔 结 的 婚 姻 没 有 在 3 个 月 内 举 行 婚 礼 , 应 以 书 面 确 认 ( 连 同 该 份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副 本 ) 。
- 确 保 举 行 婚 礼 的 形 式 不 会 损 害 婚 姻 的 庄 严 性 及 容 许 结 婚 双 方 按 《 婚 姻 条 例 》的 要 求 作 出 清 楚 及 可 被 听 见 的 宣 述 。
不 应
- 如 未 收 到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不 应 主 持 婚 礼 。
- 如 有 关 的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已 逾 期 , 不 应 主 持 婚 礼 。
- 不 要 在 婚 礼 举 行 后 于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自 行 作 出 修 改 或 更 正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25 条 , 只 有 婚 姻 登 记 官 才 可 更 正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上 的 文 书 错 误]。
-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一 旦 已 被 签 署 及 确 认, 不 应 以 另 一 份 结 婚 证 书 及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进 行 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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