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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国 籍 变 更 人 士 的 资 格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有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解 释 。 这 份 解 释 内 的 其 中 一 项 是 授 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理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籍 香 港 居 民 国 籍 变 更 的 申 报 。 当 申 报 被 批 准 后 , 这 些 人 士 便 不 再 拥 有 中 国 国 籍 而 成 为 外 籍 公 民 , 他 们 可 以 享 有 所 属 国 家 的 领 事 保 护 权 。
  • 凡 在 香 港 或 中 国 内 地 出 生 , 并 具 有 中 国 血 统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均 是 中 国 公 民 , 不 论 其 是 否 持 有 英 国 属 土 公 民 护 照 、 英 国 国 民 ( 海 外 ) 护 照 或 其 他 外 国 护 照 。
  • 凡 在 香 港 或 中 国 内 地 出 生 , 并 具 有 中 国 血 统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移 居 海 外 和 取 得 外 国 护 照 后 , 如 返 回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除 非 他 们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否 则 仍 是 中 国 公 民 。
  • 当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时 可 作 出 有 关 申 报 。
  • 申 请 人 如 能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可 获 批 准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 甲 ) 他 年 满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及 精 神 健 全 ( 十 八 岁 以 下 的 申 请 人 须 由 其 家 长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提 出 ) ;
( 乙 ) 他 是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所 指 的 中 国 公 民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通 过 有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解 释 中 已 有 具 体 说 明 ;
( 丙 ) 他 是 香 港 居 民 ;
( 丁 ) 他 能 出 示 ( 例 如 外 国 护 照 ) 证 明 已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
( 戊 ) 他 出 示 的 外 国 国 籍 证 明 文 件 并 非 伪 造 或 从 不 合 法 途 径 而 取 得 ; 及
( 己 ) 他 在 国 籍 变 更 获 得 批 准 后 , 不 会 变 成 无 国 籍 人 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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