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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申 报 表 格
- 如 你 年 满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 你 可 填 写 表 格 第 ID869 款 。
- 为 未 满 十 八 岁 的 子 女 提 出 个 别 申 报 , 其 父 母 须 填 写 表 格 第 ID870 款 。
- 在 填 写 申 报 表 格 前 , 请 先 参 阅 有 关 收 集 资 料 的 目 的 。
所 需 文 件
| ( 甲 ) |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如 有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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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 ) |
有 关 你 / 你 子 女 拥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 外 国 护 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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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 ) |
签 发 给 你 / 你 子 女 的 有 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如 有 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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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 ) |
父 母 和 子 女 的 关 系 证 明 ( 如 适 用 者 ) , 例 如 : 出 生 证 明 书 。 |
必 须 出 示 文 件 的 正 本 及 影 印 本 。 ( 倘 以 邮 寄 方 式 申 请 , 只 须 附 上 文 件 影 印 本 , 切 勿 邮 寄 文 件 正 本 。 )
费 用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所 需 费 用 为 港 币 一 百 四 十 五 元 , 并 须 于 递 交 表 格 时 一 并 缴 交 。 但 所 收 取 的 费 用 并 不 保 证 或 肯 定 任 何 国 籍 变 更 的 申 报 会 获 得 批 准 。 如 用 支 票 或 银 行 汇 票 交 费 用 , 则 应 划 线 及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所 缴 费 用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不 会 退 还 。
申 报 表 格 递 交 地 点
你 可 以 邮 寄 或 亲 身 递 交 申 报 表 格 到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四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国 籍 分 组
申 报 获 批 准 后
当 国 籍 变 更 的 申 报 获 批 准 后 , 你 会 获 发 函 件 以 确 认 国 籍 变 更 。
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随 后 发 现 该 名 人 士 曾 提 供 虚 假 或 不 正 确 的 资 料 , 该 份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的 声 明 会 变 成 无 效 。 本 处 或 会 向 该 名 人 士 作 出 法 律 行 动 。
若 一 名 人 士 曾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而 于 稍 后 希 望 再 成 为 中 国 公 民 , 他 将 要 申 请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
注 意 :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一 七 七 章 ) 规 定 , 若 在 登 记 身 份 证 时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例 如 : 声 称 的 国 籍 ) 有 所 变 更 时 , 该 人 士 须 要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报 告 , 可 填 写 有 关 表 格 ( ROP18 ) 寄 回 人 事 登 记 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