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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 请 表 格
你 可 填 写 表 格 ID878 款 申 请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
申 请 表 格 必 须 用 黑 色 或 蓝 色 墨 水 笔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填 写 。
应 填 写 的 部 份
你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有 适 用 的 部 份 , 将 不 适 用 的 项 目 删 去 , 并 由 作 出 声 明 的 人 士 在 旁 加 以 简 签 。
你 须 在 申 请 书 的 声 明 部 份 签 署 及 填 上 日 期 。 若 声 明 部 份 未 填 妥 , 该 申 请 会 被 视 为 无 效 。
如 你 不 能 签 署 , 请 印 下 左 拇 指 指 模 。
如 你 未 满 十 八 岁 , 须 由 你 的 父 或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在 第 五 部 份 作 出 声 明 。
在 填 写 本 表 格 前 , 申 请 人 请 先 参 阅 有 关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的 目 的 。
表 格 上 若 干 部 份 的 详 情
第 三 部 份 -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的 理 由
你 须 填 写 此 部 份 以 支 持 你 申 请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 你 所 提 出 的 理 由 或 需 有 文 件 证 明 。
第 四 部 份 - 刑 事 犯 罪 纪 录
你 必 须 填 上 所 有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经 法 庭 定 罪 的 任 何 罪 行 或 犯 法 行 为 。
第 五 部 份 - 声 明
你 在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后 , 须 在 表 格 第 五 部 份 内 签 署 所 载 的 声 明 , 并 填 上 日 期 。 无 署 名 及 未 填 上 日 期 的 申 请 表 格 均 属 无 效 。
支 持 申 请 的 证 明 文 件 :
你 在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时 , 应 一 并 附 上 以 下 文 件 的 正 本 连 影 印 本 :
| (一) |
你 的 雇 主 所 发 出 的 信 件 证 明 你 受 雇 的 时 段 |
| (二) |
你 就 读 的 学 校 或 其 他 教 育 机 构 发 出 的 信 件 , 证 明 你 就 读 的 时 段 |
| (三) |
税 单 或 税 务 局 发 出 的 信 件 , 证 明 你 在 过 往 曾 缴 纳 税 款 |
| (四) |
其 他 可 以 证 明 你 在 香 港 居 住 的 文 件 |
( 若 未 能 提 供 任 何 上 述 所 列 的 文 件 , 请 说 明 理 由 )
| (一) |
你 的 出 生 证 书 |
| (二) |
你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 倘 由 父 亲 作 出 申 请 ) |
| (三) |
法 庭 颁 布 的 监 管 令 ( 倘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作 出 申 请 ) |
往 何 处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申 请 表 格 应 连 同 费 用 及 支 持 申 请 的 文 件 一 并 亲 身 递 交 或 邮 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四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国 籍 分 组
( 倘 以 邮 寄 方 式 申 请 , 只 须 附 上 文 件 影 印 本 。 切 勿 邮 寄 文 件 正 本 , 所 有 文 件 正 本 会 在 面 晤 时 核 对 。 )
通 常 当 你 在 香 港 时 才 可 作 出 申 请 。
费 用
申 请 费 用 为 港 币 一 千 一 百 五 十 元 , 并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时 缴 交 。 但 收 取 费 用 并 不 保 证 或 确 保 将 会 签 发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证 书 。 如 以 支 票 缴 付 费 用 , 必 须 要 划 线 及 注 明 抬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你 须 确 保 支 票 上 的 日 期 、 受 款 人 及 款 额 是 正 确 填 写 并 加 以 签 署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所 缴 交 的 费 用 是 不 会 退 还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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