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用 作 下 列 一 项 或 多 项 的 用 途 :
| ( 甲 ) |
办 理 你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的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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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 ) |
实 施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及 一 九 九 六 年 五 月 十 五 日 在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 关 于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实 施 的 几 个 问 题 的 解 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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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丙 ) |
执 行 入 境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一 一 五 章 ) 的 有 关 部 份 、 入 境 事 务 队 条 例 ( 香 港 法 例 第 三 三 一 章 ) 及 为 协 助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执 行 其 他 法 例 和 规 例 所 进 行 的 入 境 管 制 任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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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丁 ) |
关 于 其 他 人 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所 作 出 的 申 请 , 而 你 为 该 申 请 的 保 证 人 或 谘 询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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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戊 ) |
作 为 统 计 及 研 究 之 用 ;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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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己 ) |
其 他 合 法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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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本 表 格 内 的 个 人 资 料 是 自 愿 提 供 的 。 如 你 未 能 提 供 充 分 的 资 料 , 本 处 或 许 不 能 办 理 你 的 申 请 。
资 料 转 交 的 类 别
为 了 执 行 上 述 第 一 段 所 述 的 目 的 , 你 在 本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或 许 会 转 交 其 他 政 府 决 策 科 和 部 门 , 以 及 其 他 机 构 。
查 阅 个 人 资 料
根 据 个 人 资 料 ( 私 隐 ) 条 例 第 十 八 及 二 十 二 条 以 及 附 表 一 第 六 原 则 , 个 人 有 权 查 阅 及 改 正 其 个 人 资 料 。 你 的 查 阅 权 利 包 括 在 缴 交 有 关 费 用 后 , 索 取 你 在 本 表 格 内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查 询
有 关 本 表 格 内 所 收 集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查 询 , 包 括 查 阅 或 改 正 , 可 向 下 列 人 员 提 出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四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旅 行 证 件 及 国 籍 (申 请) 组
总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电 话 : 二八二九 三○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