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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公 布
政 府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十 三 日 公 布 , 经 检 讨 后 , 决 定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十 月 十 四 日 ( 生 效 日 ) 起 就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计 划 ) 作 以 下 修 订 :
| ( 一 ) |
将 根 据 计 划 申 请 来 港 的 投 资 门 槛 ( 及 净 资 产 或 净 资 本 要 求 ) 由 650 万 元 增 至 1000 万 元 ; 及 |
| ( 二 ) |
房 地 产 暂 停 列 为 计 划 下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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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外 , 由 生 效 日 起 , 根 据 《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 获 发 牌 经 营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指 类 别 C 业 务 的 保 险 人 , 获 准 担 任 本 计 划 下 的 金 融 中 介 机 构 。
政 府 发 言 人 说 : 「 修 订 计 划 的 目 的 , 是 确 保 计 划 与 时 并 进 及 继 续 为 香 港 带 来 最 佳 的 整 体 利 益 。 在 检 讨 过 程 中 , 政 府 已 参 考 海 外 相 类 计 划 、 相 关 经 济 指 标 以 及 公 众 和 立 法 会 议 员 的 意 见 。 」
「 相 对 海 外 同 类 计 划 , 经 修 订 后 的 计 划 仍 然 具 有 竞 争 力 。 投 资 门 槛 ( 及 净 资 产 或 净 资 本 要 求 ) 将 每 三 年 检 讨 一 次 。 暂 停 将 房 地 产 列 为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的 安 排 , 也 会 在 下 次 定 期 检 讨 , 或 若 有 需 要 于 更 早 的 时 间 , 作 出 考 虑 。 」
「 修 订 投 资 门 槛 ( 及 净 资 产 或 净 资 本 要 求 ) 和 暂 停 将 房 地 产 列 为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 并 不 影 响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于 生 效 日 前 收 到 的 申 请 , 包 括 已 获 批 准 或 处 理 中 的 个 案 。 」
根 据 现 行 的 计 划 规 则 , 申 请 人 可 以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的 六 个 月 内 , 或 在 获 批 予 「 原 则 上 批 准 」 后 的 六 个 月 内 , 作 出 所 需 的 投 资 。 过 去 数 据 显 示 , 获 批 的 投 资 者 中 约 11% 在 递 交 申 请 之 前 , 已 经 作 出 所 需 投 资 。
考 虑 到 上 述 情 况 , 作 为 过 渡 性 安 排 , 如 新 递 交 的 申 请 所 涉 不 少 于 650 万 元 的 投 资 ( 包 括 房 地 产 ) 于 生 效 日 前 六 个 月 内 完 成 , 而 有 关 申 请 人 亦 符 合 其 他 资 格 , 则 有 关 申 请 可 获 批 准 。 修 订 生 效 前 的 计 划 规 则 适 用 于 这 些 申 请 。 至 于 任 何 于 生 效 日 或 以 后 完 成 交 易 的 房 地 产 投 资 , 不 论 金 额 多 少 , 将 不 被 接 纳 为 新 递 交 申 请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有 关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修 订 的 详 情 , 可 浏 览 入 境 处 网 址 www.immd.gov.hk 。 如 有 查 询 , 可 致 电 入 境 处 查 询 热 线 2824 6111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推 出 , 旨 在 让 那 些 把 资 金 带 来 香 港 , 但 不 会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人 士 来 港 居 留 。 自 计 划 推 出 以 来 , 约 有 8 200 名 申 请 人 及 15 500 名 受 养 人 获 准 来 港 定 居 , 并 为 本 港 带 来 近 580 亿 港 元 投 资 。
有 关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修 订 的 常 见 问 题 可 浏 览 http://www.immd.gov.hk/zhtml/faq_cies.htm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规 则 有 关 投 资 相 连 保 险 产 品 的 修 订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的 规 则 ( 计 划 规 则 ) 将 有 一 项 技 术 性 修 订 , 以 便 利 符 合 有 关 要 求 的 投 资 相 连 保 险 产 品 被 接 纳 为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
现 时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必 须 由 根 据 《证 券 及 期 货 条 例 》 第 V 部 获 发 牌 的 法 团 管 理 。 经 有 关 修 订 后 , 合 资 格 的 集 体 投 资 计 划 亦 可 以是 由 获 准 许 经 营 《 保 险 公 司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部 所 指 定 的 类 别 C 业 务 的 保 险 人 所 发 行 的 投 资相 连 保 险 产 品 。 政 府 已 就 有 关 修 订 谘 询 相 关 的 监 管 机 构 以 及 保 险 业 界 。
修 订 后 的 计 划 规 则 将 于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六 日 上 载 于 以 下 网 址 :http://www.immd.gov.hk/zhtml/hkvisas_13_5.htm , 并 于 同 日 开 始 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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