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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 |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 最 早 可 于 何 时 领 取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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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发 出 的 通 知 书 须 于 婚 姻 登 记 官 的 办 事 处 ( 以 下 简 称 办 事 处 ) 公 开 展 示 15 整 天 ( 由 展 示 日 起 计 ) 。 婚 姻 监 礼 人 应 尽 早 送 交 通 知 书 , 最 好 不 迟 于 拟 结 婚 日 期 前 一 个 月 , 以 便 办 事 处 有 充 裕 时 间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 请 参 阅 香 港 法 例 第 181 章 【 婚 姻 条 例 】 第 9 条 及 「 婚 姻 监 礼 人 指 南 」 ( 以 下 简 称 「 指 南 」 ) 第 6 页 ] 通 知 书 的 公 开 展 示 日 期 及 领 取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的 日 期 举 例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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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交 通 知 书 日 期 例 如 2008 年 1 月 21 日 |
公 开 展 示 日 期 由 以 下 日 期 开 始 |
领 取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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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官 于 当 天 下 午 二 时 前 收 到
登 记 官 于 当 天 下 午 二 时 后 收 到 |
2008 年 1 月 22 日
2008 年 1 月 23 日 |
2008 年 2 月 6 日
2008 年 2 月 11 日 ( 2008 年 2 月 7 至 10 日 为 公 众 假 期 及 星 期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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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
如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事 忙 或 不 在 香 港 , 另 一 方 可 否 独 自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发 出 通 知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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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
可 以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可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办 事 处 发 出 通 知 书 。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须 于 通 知 书 上 签 署 , 并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1 2 条 于 婚 姻 监 礼 人 面 前 作 誓 章 。 [ 请 参 阅 「 指 南 」 附 件 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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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如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未 能 亲 身 发 出 通 知 书 , 该 方 应 如 何 在 通 知 书 上 声 明 其 婚 姻 状 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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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
如 拟 结 婚 双 方 一 同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发 出 通 知 书 , 他 们 均 须 于 通 知 书 上 婚 姻 状 况 栏 内 选 择 及 圈 上 适 当 的 婚 姻 状 况 , 并 将 婚 姻 状 况 以 书 写 形 式 填 写 一 次 及 在 旁 签 署 确 认 。 如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未 能 亲 自 发 出 通 知 书 , 该 方 须 于 婚 礼 举 行 前 在 婚 姻 监 礼 人 见 证 下 填 写 「 指 南 」 内 附 录 12 的 婚 姻 状 况 声 明 书 , 并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签 署 确 认 。 婚 姻 监 礼 人 须 于 婚 礼 完 成 后 的 7 天 内 , 将 该 婚 姻 状 况 声 明 书 连 同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已 填 妥 的 声 明 书 ( MR 65 ) 及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副 本 , 交 回 办 事 处 。 请 注 意 , 亲 身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 须 为 未 能 出 席 的 一 方 于 通 知 书 上 申 报 其 婚 姻 状 况 , 并 为 其 在 婚 姻 状 况 栏 内 选 择 及 圈 上 适 当 的 婚 姻 状 况 。 [ 请 参 阅 「 指 南 」 第 12 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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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如 何 处 理 通 知 书 上 的 文 书 错 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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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 |
如 通 知 书 上 有 文 书 错 误 , 可 以 单 行 线 删 去 错 误 之 处 , 然 后 在 旁 填 写 正 确 的 资 料 。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须 在 旁 签 署 确 认 。 如 通 知 书 上 有 多 处 文 书 错 误 , 则 可 以 注 销 整 份 通 知 书 ( 一 式 三 页 ) 。 婚 姻 监 礼 人 须 在 通 知 书 上 画 上 横 跨 整 页 的 两 条 对 角 线 及 注 明 “ 注 销 ” 字 样 , 并 签 署 确 认 及 注 明 注 销 日 期 。 注 销 后 的 通 知 书 须 连 同 「 指 南 」 附 录 13 的 确 认 回 条 ( 填 妥 一 式 两 份 ) , 一 并 交 回 办 事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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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 |
可 否 以 现 金 支 付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订 明 费 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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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
不 可 以 。 婚 姻 监 礼 人 须 以 私 人 账 户 或 公 司 账 户 发 出 支 票 , 以 缴 付 港 币 305 元 的 订 明 费 用 。 支 票 抬 头 请 填 写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每 一 份 通 知 书 的 订 明 费 用 均 须 分 别 以 一 张 独 立 发 出 的 支 票 支 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