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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加 盖 签 注

* 访 港 旅 客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受 养 人 士 撤 销 「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旅 行 证 件 加 盖 签 注
* 下 载 说 明 书 或 表 格 / 电 子 表 格
* 费 用



访 港 旅 客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问 1: 如 本 人 需 要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应 在 那 处 及 何 时 申 请 ?
 
答 1: 一 般 来 说 , 访 港 人 士 来 港 旅 游 ∕ 探 亲 必 须 于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当 日 或 之 前 离 港 返 回 原 居 地 。 访 港 外 地 旅 客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或 困 难 需 要 在 港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可 亲 自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延 期 逗 留 组 或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提 出 申 请 。 内 地 旅 客 的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则 祗 在 延 期 逗 留 组 接 受 办 理 。 惟 申 请 批 准 与 否 , 将 按 个 别 情 况 考 虑 。
 
问 2: 申 请 时 是 否 需 要 提 交 任 何 证 明 文 件 ?
 
答 2: 请 带 备 :

  1. 你 的 旅 行 证 件 ;


  2. 需 要 在 港 延 长 逗 留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机 票 、 经 济 证 明 等 ; 及

  3. 填 妥 的 表 格 ID91
 
问 3: 办 理 需 时 多 久 ?
 
答 3: 申 请 一 般 可 在 即 日 办 理 完 毕 。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不 适 用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输 入 劳 工 、 内 地 学 生 、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们 的 受 养 人 )

问 4: 如 本 人 需 要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应 在 那 处 及 何 时 申 请 ?
 
答 4: 获 准 在 香 港 工 作 、 就 读 或 以 受 养 人 身 分 逗 留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继 续 在 港 逗 留 , 应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到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延 期 逗 留 组 或 各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递 交 申 请 书 。
 
问 5: 到 时 须 提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 5: 就 不 同 的 逗 留 身 份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1.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2. 香 港 身 份 证 ;

  3.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91 ; 及

    1. 若 以 受 雇 或 受 训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列 明 申 请 人 现 时 职 位 及 薪 酬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2. 若 以 学 生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申 请 人 继 续 就 读 的 学 校 证 明 书 。

    3. 若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表 格 ID481A ; 表 格 ID481B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 。

有 关 以 学 生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详 情 , 请 按 此

 
问 6: 办 理 需 时 多 久 ?
 
答 6: 申 请 一 般 在 本 处 收 齐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起 计 , 约 二 至 三 个 星 期 可 处 理 完 毕 。
 
问 7: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手 续 ?
 
答 7: 申 办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手 续 , 申 请 人 一 般 须 亲 自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书 及 领 取 签 证 。 若 未 能 前 来 , 申 请 人 可 以 书 面 授 权 代 表 带 同 有 关 文 件 代 为 办 理 。 然 而 , 在 提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签 证 当 日 , 申 请 人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问 8: 离 港 后 , 我 是 否 需 要 回 港 签 证 返 港 ?
 
答 8: 请 参 阅 有 关 回 港 逗 留 部 份 。
 
问 9: 我 是 英 国 公 民 , 并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前 曾 居 住 在 香 港 , 我 可 以 重 新 获 得 在 港 逗 留 吗 ?
 
答 9: 请 参 阅 英 国 公 民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的 改 变 部 份 。


受 养 人 士 撤 销 「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问 10: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 其 受 养 人 可 否 在 未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前 在 本 港 工 作 ?
 
答 10: 任 何 人 士 受 所 述 的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均 不 可 在 港 工 作 , 他 们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问 11: 应 在 那 处 递 交 申 请 ?
 
答 11: 申 请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 延 期 逗 留 组 」 递 交。
 
问 12: 有 什 么 手 续 ?
 
答 12: 请 带 同 你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及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980 。 申 请 无 须 费 用 。 手 续 通 常 可 在 即 日 内 完 成 。
 
问 13: 这 项 申 请 有 否 时 限 ?
 
答 13: 提 出 撤 销 「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申 请 并 没 有 时 限 。 对 不 打 算 于 现 行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受 养 人 , 他 们 可 选 择 不 立 刻 提 出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 有 关 的 逗 留 条 件 将 于 他 们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时 一 并 撤 销 。


终 止 对 受 雇 或 就 读 人 士 的 保 证

 ( 不 适 用 于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输 入 劳 工 、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入 境 人 士 、 及 他 们 的 受 养 人 )

问 14: 我 辞 职 后 , 需 要 怎 辨 ?
 
答 14: 获 发 签 证 后 , 倘 若 申 请 人 的 保 证 人 / 雇 主 / 公 司 有 所 变 更 , 申 请 人 或 雇 主 应 尽 快 以 书 面 或 传 真 ( 号 码 (852) 2586 1431 )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延 期 逗 留 组 。 海 外 雇 员 , 未 经 入 境 事 务 处 许 可 , 不 得 在 本 港 转 换 工 作 或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者 可 能 会 被 检 控 。
 
问 15: 我 在 终 止 学 业 后 , 需 要 怎 辨 ?
 
答 15: 请 参 阅 常 见 问 题 - 来 港 就 读 部 份 。


加 盖 签 注

问 16: 在 那 里 可 办 理 在 新 换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签 注 ?
 
答 16:

访 港 旅 客 或 香 港 居 民 (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除 外 ) 在 换 领 新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后 , 应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 即 将 旧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上 面 原 有 的 有 效 签 注 转 移 到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 以 便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可 显 示 其 在 香 港 的 有 效 身 分 。 倘 若 有 关 人 士 在 办 妥 加 盖 签 注 前 有 意 来 港 ╱ 离 港 , 应 在 香 港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时 一 并 出 示 旧 有 及 新 领 的 护 照 ╱ 旅 行 证 件 。

申 请 人 可 按 现 时 的 身 分 向 适 当 的 组 别 提 出 申 请 :

身 分

处 理 申 请 的 组 别 及 地 址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6 楼

  • 输 入 劳 工
  • 以 学 生 身 分 获 准 入 境 的 内 地 居 民 及 其 受 养 人
  •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 以 受 训 身 分 获 准 入 境 的 内 地 居 民 及 其 受 养 人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9 楼

  • 根 据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7 楼

  •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7 楼

  • 其 他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任 何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 内 地 访 客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 非 内 地 访 客

延 期 逗 留 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任 何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问 17: 到 时 须 提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 17 : 视 乎 加 盖 签 注 的 理 由 , 申 请 人 须 带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递 交 申 请 :
  1. 申 请 人 新 领 的 旅 行 证 件1

  2. 申 请 人 旧 有 的 旅 行 证 件 ( 如 适 用 ) ;

  3. 已 填 妥 的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表 ( ID405 ) ( 十 一 岁 以 下 及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类 别 为 证 实 有 资 格 领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申 请 人 , 须 由 其 父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代 为 填 写 及 签 署 表 格 ) ﹔ 以 及

    1. 若 申 请 人 拥 有 其 他 国 籍

      取 得 有 关 新 国 籍 的 证 明 ( 正 本 及 副 本 ) 。


    2. 若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出 生 并 领 有 香 港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由 出 生 登 记 处 发 出 的 居 留 期 许 可 证 ( 表 格 ID235B )


      1. (i)
      申 请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正 本 及 副 本 ) ;
        (ii)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 正 本 及 副 本 ) ;
        (iii)
      保 证 人 ( 父 亲 / 母 亲 ) 的 旅 行 证 件 副 本 ;
        (iv)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副 本 ; 及
        (v)
      居 留 许 可 证 ( 表 格 ID235B ) 。


    3. 若 申 请 人 遗 失 旅 行 证 件

      须 出 示 警 方 报 失 证 明 。

若 申 请 人 同 时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须 带 同 下 列 文 件 递 交 申 请 :

  1. 若 以 受 雇 或 受 训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列 明 申 请 人 现 时 职 位 及 薪 酬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2. 若 以 学 生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继 续 就 读 的 学 校 证 明 书 。


  3. 若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表 格 ID481A 及 表 格 ID481B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 。


  4. 若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获 准 入 境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及 无 国 籍 人 士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申 请 人 拥 有 外 国 永 久 居 民 身 分 的 有 效 证 明 。
1获 准 来 港 受 雇 工 作 、 居 住 或 就 读 的 内 地 居 民 , 若 因 在 香 港 遗 失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下 称 「 通 行 证 」 ) 而 申 请 加 盖 签 注 , 无 须 取 得 新 的 通 行 证 亦 可 提 出 加 盖 签 注 申 请 。 申 请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将 获 发 给 「 加 盖 签 注 」 标 签 及 建 议 申 请 人 补 领 通 行 证 的 信 件 。


下 载 说 明 书 或 表 格 / 电 子 表 格

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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