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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一 般 说 明
*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资 格 准 则
* 申 请
* 工 资
* 一 般 终 止 合 约 的 雇 佣 权 利 与 义 务
* 雇 用 限 制
* 驾 驶 职 务
* 更 改 住 址
* 终 止 合 约


有 关 豁 免 征 收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常 见 问 题

* 资 格 准 则
*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 有 关 签 证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签 发 的 相 关 问 题
* 程 序 改 变 的 相 关 问 题
* 有 关 雇 用 外 佣 ( 提 前 续 约 ) 的 合 约 及 法 定 要 求
  1. 权 利 及 责 任 事 宜
  2. 签 署 书 面 承 诺
有 关 更 多 现 时 雇 用 外 佣 的 权 利 及 责 任 事 宜,请 参 阅 劳 工 处 网 页 ( http://www.labour.gov.hk/plan/FAQ.htm)


一 般 说 明

( 1 ) 根 据 现 行 政 策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只 可 在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合 约 ) ( ID407 ) 内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址 居 住 及 全 职 料 理 家 务 和 照 顾 合 约 内 订 明 数 目 的 家 庭 成 员 。 合 约 第 4 ( a ) 条 列 明 , 佣 工 只 能 根 据 合 约 附 录 的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为 雇 主 料 理 家 务 。 合 约 第 4 ( b ) 条 规 定 , 佣 工 不 得 受 雇 于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从 事 其 他 任 何 其 他 职 务 , 雇 主 亦 不 得 着 令 佣 工 受 雇 于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从 事 任 何 其 他 职 务 , 包 括 兼 职 家 务 工 作 。 合 约 第 4 ( c ) 条 亦 清 楚 指 出 , 合 约 第 4 ( a ) 及 4 ( b ) 条 为 入 境 事 务 处 准 许 佣 工 来 港 履 行 合 约 时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一 部 分 , 并 清 楚 订 明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可 导 致 该 佣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检 控 。
 
( 2 ) 现 行 政 策 旨 在 平 衡 外 佣 、 雇 主 和 公 众 人 士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 假 如 雇 主 有 权 指 派 外 佣 担 任 家 务 职 责 以 外 的 职 务 或 到 其 他 处 所 为 他 人 工 作 , 便 会 对 外 佣 不 公 平 。 此 举 亦 会 剥 夺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的 就 业 机 会 , 因 为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可 随 时 兼 职 执 行 料 理 家 务 的 工 作 。 至 于 雇 主 方 面 , 现 时 聘 用 外 佣 的 安 排 相 当 简 单 方 便 , 假 若 没 有 提 供 上 文 第 ( 1 ) 点 所 规 定 的 保 障 , 这 些 安 排 可 能 需 要 收 紧 。 雇 主 亦 可 选 择 雇 用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 因 为 他 们 可 以 更 有 弹 性 地 执 行 不 同 性 质 的 职 务 及 / 或 在 不 同 地 点 工 作 。
 
( 3 ) 由 于 家 务 种 类 繁 多 , 实 不 可 能 在 此 或 在 合 约 内 钜 细 无 遗 地 一 一 尽 列 。 不 过 , 我 们 已 把 这 类 职 责 的 概 括 范 围 载 列 于 合 约 附 录 的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
 
( 4 ) 对 于 某 一 项 活 动 / 情 况 是 否 构 成 佣 工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 以 及 个 案 是 否 涉 及 其 他 人 协 助 和 教 唆 , 须 视 乎 个 别 个 案 的 所 有 情 况 而 决 定 。 如 有 怀 疑 , 申 请 人 可 在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第 5 段 注 明 他 们 的 特 别 需 要 / 情 况 , 以 供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考 虑 是 否 予 以 批 准 。 然 而 , 这 些 特 别 需 要 或 情 况 , 应 在 为 雇 主 料 理 家 务 时 所 产 生 或 附 带 的 真 正 家 务 工 作 范 围 之 内 。
 
( 5 ) 外 佣 的 逗 留 条 件 只 会 在 外 佣 身 处 香 港 时 有 约 束 力 。 假 如 经 双 方 同 意 , 外 佣 跟 随 雇 主 到 外 地 , 雇 佣 双 方 应 留 意 , 他 们 必 须 遵 守 所 到 国 家 / 地 区 的 签 证 规 定 、 法 律 和 法 规 。 他 们 应 特 别 留 意 外 佣 保 险 的 承 保 安 排 。 假 如 外 佣 在 外 地 因 工 受 伤 , 他 / 她 可 按 照 当 地 的 雇 员 保 险 法 例 申 索 补 偿 。
 
( 6 ) 雇 主 与 佣 工 双 方 互 相 尊 重 和 处 事 合 理 , 有 助 建 立 长 期 和 谐 的 雇 佣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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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资 格 准 则

问 1: 谁 有 资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市 民 如 何 得 知 是 否 符 合 资 格 准 则 ?
 
答 1: 凡 符 合 下 列 资 格 准 则 的 香 港 居 民 均 可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1. 有 经 济 能 力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2. 已 与 准 佣 工 签 订 由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指 明 的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
  3. 只 要 求 准 佣 工 履 行 家 庭 职 务 ;
  4. 在 雇 佣 合 约 订 明 的 合 约 期 内 , 不 会 容 许 或 要 求 准 佣 工 为 他 人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5. 给 予 佣 工 的 薪 金 不 少 于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公 布 的 规 定 最 低 工 资 ;
  6. 只 让 佣 工 在 合 约 订 明 的 地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7. 须 为 佣 工 提 供 合 适 及 有 合 理 私 隐 的 住 宿 地 方 ;
  8. 须 为 真 正 的 香 港 居 民 , 而 他 / 她 本 人 与 准 佣 工 的 真 正 目 的 亦 并 无 疑 问 ;
  9. 在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方 面 并 无 不 良 记 录 。

资 格 准 则 详 载 于 《 从 外 国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指 南 》

 
问 2: 谁 负 责 评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合 资 格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答 2: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负 责 根 据 指 南 所 载 的 资 格 准 则 , 评 定 申 请 人 是 否 合 资 格 。 被 评 为 不 合 资 格 的 人 士 , 可 循 书 面 通 知 所 述 的 渠 道 要 求 重 新 评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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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问 3: 申 请 书 应 连 同 什 么 文 件 一 并 递 交 , 才 能 确 保 入 境 处 会 接 受 我 的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申 请 ?
 
答 3: 你 须 确 保 已 填 妥 从 外 国 聘 用 家 庭 佣 工 申 请 书 和 入 境 签 证 申 请 书 , 并 夹 附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已 填 妥 的 合 约 ( 若 有 需 要 , 应 由 有 关 的 领 事 馆 公 证 作 实 ) 。 如 上 述 两 份 申 请 书 缺 少 任 何 一 份 , 又 或 欠 交 任 何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 入 境 处 都 会 退 回 申 请 书 , 直 至 雇 主 重 新 递 交 全 部 申 请 书 和 所 需 的 文 件 后 , 才 会 处 理 申 请 。
 
问 4: 怎 样 才 可 确 定 入 境 处 已 接 获 我 的 申 请 ?
 
答 4: 入 境 处 在 接 获 申 请 后 , 会 把 认 收 通 知 信 寄 给 你 。 另 外 , 你 也 可 以 挂 号 方 式 邮 寄 申 请 书 , 入 境 处 会 把 信 封 上 的 邮 戳 日 期 当 作 申 请 日 期 。
 
问 5: 入 境 处 审 核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多 久 ? 是 否 有 服 务 承 诺 ?
 
答 5: 根 据 入 境 处 的 服 务 承 诺 , 有 关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申 请 , 90% 可 在 收 齐 必 需 的 文 件 后 在 6 个 星 期 内 处 理 完 毕 。
 
问 6: 入 境 处 批 出 雇 佣 工 作 签 证 给 佣 工 前 , 其 雇 佣 合 约 是 否 须 经 由 有 关 的 领 事 馆 公 证 作 实 ?
 
答 6: 是 的 。 除 非 有 关 国 家 并 无 作 出 此 项 要 求 , 否 则 佣 工 获 准 在 港 工 作 前 , 其 雇 佣 合 约 必 须 经 公 证 作 实 。
 
问 7: 为 何 我 的 佣 工 在 申 请 续 约 时 , 须 递 交 两 份 申 请 书 ( 一 份 是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表 格 , 另 一 份 是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书 ) ?
 
答 7: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的 条 款 , 佣 工 完 成 为 期 两 年 的 合 约 后 , 须 回 国 度 假 。 如 他 / 她 欲 继 续 在 港 担 任 佣 工 , 须 申 请 入 境 签 证 , 以 便 来 港 开 始 履 行 新 合 约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起 , 所 有 申 请 续 约 的 佣 工 在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会 获 发 给 签 证 。 倘 雇 主 可 以 让 佣 工 回 国 度 假 , 佣 工 便 毋 须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只 有 在 雇 主 未 能 马 上 作 出 此 项 安 排 的 情 况 下 , 佣 工 才 须 申 请 延 期 留 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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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问 8: 如 果 本 人 欲 聘 请 一 位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现 时 支 付 外 籍 佣 工 的 最 低 工 资 是 多 少 ?
 
答 8: 劳 工 及 福 利 局 会 不 时 检 讨 有 关 支 付 外 籍 佣 工 的 最 低 工 资 ; 而 当 局 作 出 修 改 或 维 持 有 关 工 资 数 额 的 决 定 时 , 会 向 公 众 发 布 有 关 消 息 。 有 关 现 时 支 付 外 籍 佣 工 的 最 低 工 资 的 资 料 , 可 参 阅 以 下 劳 工 处 的 网 页 :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FDHguide.pdf (PDF 格 式 文 件)
 

问 9:

我 可 否 和 外 佣 协 议 , 以 低 于 最 低 许 可 工 资 的 薪 金 雇 用 他 / 她 吗 ?
 
答 9: 不 可 以 。 根 据 政 府 ?政 策 , 本 地 雇 主 聘 用 外 佣 , 必 须 支 付 不 低 于 最 低 许 可 工 资 的 金 额 。 为 配 合 这 项 政 策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不 会 批 准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订 明 工 资 低 于 最 低 许 可 工 资 的 外 佣 入 境 。 雇 主 签 署 订 明 工 资 为 最 低 许 可 工 资 或 以 上 金 额 的 合 约 后 , 不 得 其 后 与 外 佣 协 议 , 向 他 / 她 支 付 比 最 低 许 可 工 资 更 低 的 工 资 。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 第 57 章 ) , 如 雇 主 向 外 佣 低 付 工 资 而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350,000 元 和 入 狱 三 年 。 此 外 , 雇 主 同 时 亦 犯 了 向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作 虚 假 申 述 和 串 谋 诈 骗 等 严 重 罪 行 。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 任 何 人 作 虚 假 申 述 而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150,000 元 和 入 狱 14 年 。 任 何 人 干 犯 串 谋 行 骗 罪 行 而 一 经 定 罪 ( 根 据 普 通 法 和 《 刑 事 罪 行 条 例 》 罚 则 ) , 可 判 处 入 狱 1 4 年 。

 

问 10:

若 与 外 佣 签 定 新 的 雇 佣 合 约 , 现 时 的 「 规 定 最 低 工 资 」 为 何 ?
 
答 10: 现 时 的 「 规 定 最 低 工 资 」 为 每 月 $ 3,580 , 于 2008 年 7 月 10 日 正 式 生 效 。 该 「 规 定 最 低 工 资 」 适 用 于 所 有 于 该 日 或 以 后 签 订 的 外 佣 雇 佣 合 约 。
至 于 在 2008 年 7 月 9 日 或 以 前 按 当 时 「 规 定 最 低 工 资 」 每 月 3,480 元 签 署 的 合 约 , 如 果 在 2008 年 8 月 6 日 或 以 前 送 抵 入 境 事 务 处 ( 入 境 处 ) , 该 处 亦 会 按 所 述 工 资 条 款 处 理 有 关 申 请 。 这 项 安 排 可 让 雇 主 有 充 足 时 间 完 成 所 需 程 序 , 并 把 2008 年 7 月 9 日 或 以 前 所 签 署 的 合 约 送 抵 入 境 处 , 以 办 理 有 关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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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般 终 止 合 约 的 雇 佣 权 利 与 义 务

问 11: 我 可 遁 甚 么 途 径 得 到 更 多 有 关 身 为 外 佣 雇 主 的 权 利 及 义 务 的 资 料 ?
 
答 11:

劳 工 处 已 发 出 一 份 “ 雇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实 用 指 南 -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及 其 雇 主 须 知 ” (PDF 格 式 文 件) , 内 容 包 括 解 答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及 其 雇 主 一 些 经 常 提 出 的 问 题 , 及 其 他 有 关 工 资 、 休 息 日 及 假 期 、 医 疗 和 疾 病 津 贴 、 生 育 保 障 、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 雇 佣 保 障 、 终 止 合 约 、 机 票 、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贴 等 资 料 。 该 指 南 备 有 英 文 、 中 文 、 印 尼 文 、 菲 律 宾 文 及 泰 文 版 本 , 可 在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各 分 区 办 事 处 免 费 索 取 。

 
问 12: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ID 407) , 我 需 偿 还 我 的 佣 工 哪 些 费 用 ?
 
答 12: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ID 407) 第 8 条 , 雇 主 应 负 责 外 佣 离 开 其 原 居 地 及 进 入 香 港 所 需 的 费 用 , 包 括 体 格 检 验 费 、 签 证 费 、 保 险 费 、 有 关 领 事 馆 的 核 实 费 用 、 行 政 费 用 或 有 关 政 府 机 构 征 收 的 类 似 费 用 。 如 外 佣 已 缴 付 以 上 费 用 , 雇 主 在 佣 工 出 示 相 关 的 收 据 或 付 款 证 明 文 件 时 , 须 发 还 有 关 费 用 予 佣 工 。
 
问 13: 雇 主 终 止 外 佣 的 合 约 时 , 须 支 付 甚 么 款 项 给 外 佣 ?
 
答 13: 外 佣 与 本 地 雇 员 同 样 受 到 《 雇 佣 条 例 》 的 保 障 , 并 可 享 有 外 佣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内 所 载 列 的 权 益 。
雇 主 如 欲 与 外 佣 终 止 合 约 , 须 给 予 外 佣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或 支 付 一 个 月 的 解 雇 代 通 知 金 , 以 及 其 他 终 止 雇 佣 合 约 的 款 项 , 包 括 :冘
  • 任 何 尚 未 发 放 的 工 资 ;
  • 工 资 代 替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年 假 , 及 该 假 期 年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 工 资 代 替 任 何 未 发 放 的 有 薪 假 日 ;
  • 长 期 服 务 金 或 遣 散 费 ( 如 适 用 ) ; 及
  • 其 他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指 定 须 支 付 佣 工 的 款 项 , 例 如 回 程 机 票 、 膳 食 及 交 通 津 贴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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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用 限 制

问 14: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有 什 么 雇 用 限 制 ?
 
答 14: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获 许 来 港 , 在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合 约 ) ( ID407 ) 内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全 职 为 指 定 的 雇 主 执 行 家 务 。 合 约 第 4 ( a ) 条 列 明 , 佣 工 只 能 为 合 约 订 明 的 雇 主 料 理 家 务 , 雇 主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许 佣 工 进 行 任 何 非 家 务 的 工 作 。 合 约 第 4 ( b ) 条 亦 规 定 , 佣 工 不 得 受 雇 于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从 事 任 何 其 他 职 务 , 包 括 兼 职 家 务 工 作 。 雇 主 亦 不 得 要 求 或 容 许 佣 工 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担 任 任 何 工 作 。 合 约 第 4 ( c ) 条 列 明 , 合 约 第 4 ( a ) 及 4 ( b ) 条 为 入 境 事 务 处 准 许 佣 工 来 港 履 行 合 约 时 所 施 加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一 部 分 , 并 订 明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可 导 致 该 佣 工 及 / 或 其 教 唆 者 遭 受 刑 事 检 控 。

 

问 15:

我 拥 有 两 个 居 所 并 一 直 交 替 地 居 住 。 我 可 否 在 标 准 合 约 内 填 写 两 个 地 址 ?
 
答 15: 不 可 以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3 条 列 明 , 外 佣 须 于 合 约 内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合 约 第 4 ( a ) 条 并 列 明 , 外 佣 只 可 执 行 合 约 附 录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所 载 的 家 务 。 雇 主 住 址 是 指 在 一 个 地 点 的 单 一 居 所 , 因 此 雇 主 不 可 在 合 约 内 填 写 其 他 住 址 。 请 同 时 参 阅 上 文 “ 一 般 说 明 ” 第 2 点

 

问 16: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佣 在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 例 如 购 买 日 用 品 、 洗 车 、 接 送 孩 子 上 下 课 、 当 我 一 家 人 在 食 肆 或 亲 友 家 中 用 膳 时 照 料 孩 子 ?
 
答 16: 可 以 。 前 往 街 ? 、 洗 车 、 把 食 物 或 个 人 物 品 送 往 雇 主 住 所 以 外 的 地 方 给 雇 主 或 他 的 家 人 ( 在 同 一 住 所 居 住 的 成 员 ) 等 均 被 视 为 家 务 职 责 。 请 同 时 参 阅 上 文  “ 一 般 说 明 ” 第 3 及 第 4 点 。

 

问 17:

我 聘 用 外 佣 照 顾 全 时 间 在 安 老 院 居 住 并 需 经 常 照 顾 的 年 长 父 母 。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佣 白 天 到 安 老 院 照 顾 我 的 父 母 , 晚 上 则 回 我 的 住 所 休 息 ?
 
答 17: 不 可 以 。 外 佣 只 可 在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3 条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址 执 行 家 务 。 指 派 外 佣 到 安 老 院 工 作 不 能 视 作 真 正 的 家 务 工 作 , 因 此 不 在 允 许 之 列 。 虽 然 如 此 , 单 单 为 同 住 一 起 而 暂 时 住 院 的 家 人 送 食 物 或 日 用 品 , 不 会 受 到 执 法 机 关 的 干 预 。

 

问 18:

我 的 家 人 将 会 在 假 期 内 到 内 地 或 海 外 旅 游 。 我 可 否 携 同 外 佣 同 行 , 协 助 照 顾 子 女 或 年 长 家 人 ?
 
答 18: 请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5 点

 

问 19:

外 佣 休 假 时 , 我 可 否 雇 用 别 人 的 外 佣 为 我 兼 职 工 作 , 担 任 替 工 ?
 
答 19: 不 可 以 。 外 佣 获 许 来 港 , 为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内 订 明 的 雇 主 工 作 。 他 / 她 在 未 获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前 , 不 得 由 其 他 雇 主 雇 用 。 外 佣 休 假 时 , 你 可 以 考 虑 雇 用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 劳 工 处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招 聘 热 线 为 2503   3377 。 雇 员 再 培 训 局 本 地 家 务 助 理 计 划 「 家 务 通 」 热 线 为 2317   4567 。

 

问 20:

我 可 否 容 许 外 佣 从 事 兼 职 工 作 ?
 
答 20: 不 可 以 。 外 佣 只 可 为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的 合 约 雇 主 工 作 。 假 如 你 的 外 佣 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从 事 未 经 许 可 的 工 作 , 即 违 反 了 对 其 施 加 的 逗 留 条 件 , 可 能 遭 受 检 控 和 被 遣 送 离 境 , 而 入 境 处 亦 会 严 格 审 核 他 / 她 日 后 的 工 作 申 请 。 任 何 人 士 如 协 助 和 教 唆 外 佣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 可 能 会 遭 受 检 控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五 万 元 和 入 狱 两 年 。

 

问 21:

由 于 我 被 派 往 外 地 工 作 三 年 , 我 与 家 人 ( 妻 子 和 孩 子 ) 将 会 移 居 外 地 , 我 可 否 申 请 把 外 佣 的 合 约 地 址 更 改 为 父 母 的 住 址 ? 例 如 三 个 月 的 临 时 安 排 又 如 何 ?
 
答 21:

外 佣 获 许 来 港 , 在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内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所 居 住 及 担 任 全 职 工 作 , 合 约 的 条 款 及 条 件 均 在 香 港 执 行 及 受 香 港 法 例 所 规 管 , 特 别 是 《 雇 佣 条 例 》 ( 第 5 7 章 ) 、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及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 第 2 8 2 章 ) 。 如 雇 主 已 迁 离 香 港 , 入 境 处 不 会 允 许 更 改 合 约 地 址 的 要 求 。 假 如 你 希 望 外 佣 继 续 为 你 的 父 母 工 作 , 便 应 安 排 由 你 的 父 母 与 外 佣 订 立 新 合 约 , 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交 转 换 雇 主 的 申 请 。

倘 若 是 临 时 安 排 , 你 与 外 佣 必 须 就 他 / 她 是 否 同 意 陪 同 你 到 海 外 , 或 在 你 离 港 期 间 继 续 留 在 合 约 列 明 的 地 址 料 理 你 的 住 所 / 家 庭 达 成 协 议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5 点

 

问 22:

我 的 父 母 已 退 休 , 不 是 跟 我 同 住 。 我 想 聘 请 外 佣 在 他 们 的 家 照 顾 他 们 。 由 于 父 母 没 有 收 入 / 足 够 资 产 , 我 可 否 与 外 佣 订 立 合 约 , 在 我 的 父 母 家 工 作 ? 这 样 的 话 , 雇 佣 合 约 上 订 明 的 地 址 不 是 我 的 地 址 , 可 以 吗 ?
 
答 22: 不 可 以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3 条 列 明 , 外 佣 须 在 合 约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址 工 作 和 居 住 。 一 般 来 说 , 如 年 长 父 母 申 请 聘 用 外 佣 , 入 境 处 可 考 虑 接 受 由 其 子 女 提 供 经 济 证 明 , 以 支 持 这 项 申 请 。 如 果 父 母 因 健 康 或 其 他 有 理 据 支 持 的 原 因 , 未 能 担 任 雇 主 , 其 子 女 应 说 明 有 关 的 特 殊 情 况 , 并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 入 境 处 会 因 应 个 案 的 情 况 处 理 。

 

问 23:

我 跟 父 母 和 子 女 同 住 。 最 近 , 母 亲 因 病 入 院 两 星 期 。 我 可 以 吩 咐 外 佣 到 医 院 照 顾 母 亲 吗 ?
 
答 23: 请 参 考  “ 答 17” 。 一 般 来 说 , 你 吩 咐 外 佣 带 所 需 的 日 用 品 到 医 院 探 望 母 亲 是 可 以 的 。 然 而 , 外 佣 并 无 合 约 责 任 长 期 照 顾 在 医 院 的 病 人 。 假 如 外 佣 在 医 院 担 任 这 类 额 外 职 责 时 受 伤 , 雇 主 本 人 亦 可 能 要 面 对 雇 员 补 偿 或 普 通 法 索 偿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标 准 的 保 险 单 所 提 供 的 保 障 不 一 定 适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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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我 本 来 是 与 丈 夫 、 家 翁 、 家 姑 和 子 女 一 同 居 住 的 。 家 姑 是 外 佣 的 雇 主 。 家 翁 和 家 姑 快 将 搬 到 隔 邻 大 厦 的 单 位 , 而 外 佣 会 与 家 姑 同 住 。 家 姑 可 否 吩 咐 外 佣 定 期 ( 例 如 一 星 期 两 次 ) 替 我 的 单 位 进 行 打 扫 ?
 
答 24: 不 可 以 。 如 雇 主 已 迁 往 新 住 址 , 他 / 她 应 按 照 合 约 第 1 5 ( b ) 和 ( c ) 条 通 知 入 境 处 已 更 改 的 资 料 。 雇 主 不 应 要 求 或 容 许 外 佣 在 合 约 地 址 以 外 的 处 所 料 理 家 务 , 即 使 该 处 所 亦 为 同 一 雇 主 的 物 业 。 违 例 者 可 遭 刑 事 检 控 , 而 一 经 定 罪 , 可 被 判 罚 款 50,000 元 及 入 狱 两 年 。 协 助 及 教 唆 者 的 罚 则 亦 相 同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2 点 。

 

25:

接 上 文 “ 问 题 24 ” , 假 如 我 家 姑 的 外 佣 不 可 以 在 我 的 住 所 工 作 , 我 们 往 家 姑 的 家 或 在 那 儿 吃 饭 时 , 外 佣 可 以 为 我 们 服 务 吗 ?
 
答 25: 外 佣 在 合 约 地 址 招 呼 雇 主 的 亲 友 等 人 客 是 没 有 问 题 的 , 这 是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订 明 的 家 务 所 附 带 职 责 的 一 部 分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3 及 第 4 点 。

 

问 26:

我 可 否 要 求 外 佣 为 我 按 摩 , 作 为 其 职 责 的 一 部 分 ?
 
答 26: 一 般 来 说 , 由 于 按 摩 通 常 不 被 视 为 家 务 职 责 , 因 此 外 佣 没 有 合 约 责 任 为 雇 主 按 摩 。 然 而 , 外 佣 帮 助 雇 主 的 残 障 或 瘫 痪 的 父 母 定 期 运 动 四 肢 , 作 为 照 顾 家 庭 成 员 的 家 务 职 责 , 则 是 容 许 的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3第 4 点

 

问 27:

假 如 雇 主 要 求 外 佣 清 洁 房 子 , 但 却 不 是 雇 佣 合 约 上 载 明 的 地 址 , 外 佣 应 怎 样 做 ?
 
答 27: 外 佣 应 只 在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上 的 地 址 , 为 合 约 订 明 的 雇 主 处 理 家 务 。 外 佣 应 这 样 告 诉 雇 主 , 并 拒 绝 处 理 这 类 职 务 。 如 雇 主 坚 持 这 要 求 , 外 佣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求 助 。

 

问 28:

若 外 佣 怀 孕 , 她 可 否 拒 绝 雇 主 的 要 求 而 不 从 事 粗 重 工 作 , 如 搬 运 重 型 家 具 、 整 理 两 格 床 的 上 格 等 ?
 
答 28: 我 们 建 议 外 佣 与 雇 主 商 讨 , 以 便 就 怀 孕 期 间 可 从 事 的 家 务 种 类 达 成 共 识 。 请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6 点 。 如 有 需 要 , 外 佣 亦 可 到 劳 工 处 谘 询 与 《 雇 佣 条 例 》 ( 第 57 章 ) 有 关 事 项 的 意 见 。

 

问 29:

外 佣 可 否 与 雇 主 分 开 居 住 ?
 
答 29: 不 可 以 。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3 条 , 外 佣 必 须 在 雇 主 的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雇 主 须 按 照 雇 佣 合 约 中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内 订 明 的 标 准 , 为 外 佣 提 供 免 费 住 宿 。 
(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前 获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让 佣 工 在 外 住 宿 的 雇 主 , 只 要 继 续 雇 用 佣 工 , 且 未 曾 中 断 超 过 六 个 月 , 便 可 继 续 让 佣 工 在 外 住 宿 。 )

 

问 30:

外 佣 可 否 在 雇 主 同 意 下 从 事 兼 职 雇 佣 工 作 ?
 
答 30: 不 可 以 。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 第 115 章 ) , 除 了 外 佣 的 签 证 上 载 明 的 雇 主 以 外 , 外 佣 替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即 属 违 法 。 外 佣 会 受 到 检 控 , 并 会 因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而 被 遣 送 离 境 。 一 经 定 罪 , 最 高 刑 罚 为 罚 款 50,000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若 外 佣 因 此 被 遣 送 离 境 , 日 后 申 请 来 港 工 作 时 会 受 到 严 格 审 查 。

 

问 31:

本 人 为 一 名 商 人 , 每 星 期 都 会 邀 请 业 务 上 的 朋 友 / 员 工 到 家 中 联 谊 两 三 次 。 我 的 外 佣 除 了 要 准 备 茶 点 、 饮 品 和 食 物 外 , 还 要 招 呼 客 人 。 这 样 做 是 否 合 法 ?
 
答 31: 只 要 这 类 工 作 是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中 “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第 5 项 列 明 的 真 正 或 附 带 的 家 务 工 作 , 便 不 算 违 法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3第 4 点 及 “ 答 25 ” 。

 

问 32:

若 雇 主 身 故 , 外 佣 可 否 继 续 为 雇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直 至 合 约 期 满 为 止 ?
 
答 32: 雇 主 身 故 当 日 , 合 约 亦 告 无 效 。 外 佣 须 在 合 约 终 止 后 七 日 内 以 书 面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并 于 两 星 期 内 离 开 香 港 。 若 外 佣 希 望 为 雇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工 作 , 须 在 合 约 终 止 后 两 星 期 内 递 交 由 雇 主 的 配 偶 或 家 人 作 担 保 的 更 改 雇 主 申 请 。 入 境 处 会 迅 速 处 理 此 类 申 请 。

 

问 33:

本 人 子 女 的 同 学 是 我 们 邻 居 。 有 时 , 他 们 的 母 亲 / 外 佣 如 果 没 有 空 , 我 会 吩 咐 我 的 外 佣 带 他 们 上 学 。 这 样 做 会 否 违 法 ?
 
答 33: 雇 主 不 应 要 求 或 容 许 外 佣 为 任 何 其 他 人 士 工 作 , 而 外 佣 亦 无 合 约 责 任 要 服 从 指 示 , 帮 助 雇 主 的 邻 居 。 然 而 , 就 上 述 情 况 及 有 关 帮 助 的 性 质 而 言 , 若 外 佣 出 于 自 愿 及 善 意 向 邻 居 提 供 协 助 , 则 执 法 机 关 不 会 作 出 干 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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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 驶 职 务

问 34: 我 最 近 买 了 新 车 , 可 否 吩 咐 外 佣 执 行 驾 驶 职 务 ?
 
答 34: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 外 佣 从 事 的 家 务 工 作 并 不 包 括 驾 驶 车 辆 。 此 外 , 发 给 外 佣 到 香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签 证 亦 订 明 外 佣 不 得 从 事 驾 驶 工 作 , 作 为 逗 留 条 件 之 一 。 针 对 部 分 雇 主 的 真 正 需 要 , 我 们 订 立 了 特 别 安 排 , 容 许 外 佣 担 任 家 务 工 作 所 附 带 或 产 生 的 驾 驶 工 作 。 雇 主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 让 外 佣 担 任 有 关 的 驾 驶 工 作 。

 

问 35:

我 的 外 佣 已 获 特 别 许 可 担 任 驾 驶 工 作 。 他 / 她 可 否 每 天 开 车 接 送 我 上 下 班 ?
 
答 35:

不 可 以 。 外 佣 获 得 特 别 许 可 担 任 驾 驶 工 作 , 是 基 于 驾 驶 工 作 是 因 五 项 概 括 性 的 家 务 所 附 带 或 产 生 的 , 此 即 家 居 杂 务 、 烹 调 、 照 顾 婴 儿 、 照 料 儿 童 和 照 顾 家 中 长 者 。

 

问 36:

我 的 外 佣 已 获 特 别 许 可 担 任 驾 驶 工 作 。 我 可 否 要 求 他 / 她 开 车 接 载 我 来 自 海 外 的 朋 友 / 访 客 在 港 观 光 ?
 
答 36:

不 可 以 。 请 参 阅 “ 答 34 ” 。 这 个 情 况 并 不 属 于 上 述 家 务 工 作 的 范 围 。

 

问 37:

我 即 将 雇 用 的 外 佣 现 时 持 有 国 际 驾 驶 许 可 证 。 外 佣 来 港 后 , 我 可 否 在 其 取 得 香 港 驾 驶 执 照 前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 以 便 他 / 她 担 任 驾 驶 工 作 ?
 
答 37:

不 可 以 。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让 外 佣 担 任 驾 驶 工 作 时 , 外 佣 必 须 已 持 有 有 效 的 香 港 驾 驶 执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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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住 址

问 38: 我 更 改 了 住 址 , 需 要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提 供 证 明 吗 ?
 
答 38: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上 的 地 址 有 所 更 改 , 须 填 妥 表 格 “ 经 修 订 的 住 宿 及 家 务 安 排 ”( ID407G ) , 以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有 关 的 新 地 址 。 如 新 地 址 属 房 屋 署 / 香 港 房 屋 协 会 辖 下 的 屋 苑 , 雇 主 须 出 示 有 关 机 构 批 准 外 佣 在 该 单 位 居 住 的 同 意 书 , 以 及 租 约 副 本 。

 

问 39:

我 即 将 迁 往 新 居 , 由 于 装 修 工 程 需 时 两 个 月 , 我 的 一 家 会 到 酒 店 暂 住 。 我 可 否 安 排 外 佣 与 本 人 父 母 同 住 ?
 
答 39: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3 条 , 外 佣 必 须 在 合 约 订 明 的 雇 主 住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要 求 外 佣 外 宿 的 申 请 均 不 获 批 准 。 如 有 特 别 情 况 , 入 境 处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处 理 。 有 关 更 改 地 址 问 题 , 请 参 阅  “ 答 38 ” 。

 

问 40:

我 即 将 迁 往 新 居 , 可 否 吩 咐 佣 工 清 理 新 居 , 同 时 收 拾 旧 居 ?
 
答 40: 协 助 雇 主 搬 家 可 视 作 一 项 家 务 职 责 , 但 这 段 过 渡 期 不 应 太 长 。 请 同 时 参 阅 “ 一 般 说 明 ” 第 6 点 。 然 而 , 如 需 更 改 合 约 地 址 , 应 向 入 境 处 正 式 登 记 。 请 参 阅  “ 答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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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止 合 约

问 41: 假 如 我 和 外 佣 的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 我 要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报 告 吗 ?
 
答 41: 你 要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报 告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1 2 条 订 明 , 假 如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 雇 主 和 外 佣 须 于 合 约 终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内 ,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亦 须 将 对 方 作 出 的 关 于 终 止 合 约 的 书 面 确 认 的 副 本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在 书 面 通 知 上 必 需 载 明 确 实 的 合 约 终 止 日 期 , 其 他 资 料 如 终 止 合 约 原 因 等 亦 会 有 用 。

 

问 42:

我 决 定 提 早 终 止 合 约 时 , 我 的 外 佣 要 求 我 不 要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或 要 求 我 让 她 或 雇 佣 公 司 以 书 面 通 知 入 境 处 。 我 应 同 意 这 样 做 吗 ?
 
答 42: 你 不 应 同 意 这 样 做 。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后 , 外 佣 只 可 在 香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两 星 期 。 如 外 佣 在 逗 留 期 限 过 后 仍 未 离 开 本 港 , 即 触 犯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的 罪 行 。 假 如 你 同 意 不 把 雇 佣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一 事 通 知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以 助 她 在 港 逾 期 逗 留 , 你 可 能 会 被 控 协 助 和 教 唆 外 佣 逾 期 逗 留 , 从 而 违 反 其 逗 留 条 件 。 一 经 定 罪 , 可 判 罚 款 50,000 元 和 入 狱 两 年 。

 

问 43:

雇 主 可 否 在 外 佣 的 合 约 期 限 届 满 前 终 止 合 约 ?
 
答 43: 雇 主 及 其 外 佣 双 方 均 可 根 据 合 约 的 规 定 , 给 予 对 方 不 少 于 一 个 月 的 书 面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 在 合 约 届 满 前 终 止 合 约 。
假 如 雇 主 没 有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及 雇 佣 合 约 的 规 定 支 付 终 止 合 约 时 的 各 项 法 定 权 益 及 款 项 予 其 外 佣 , 即 属 违 法 。

 

问 44:

雇 主 终 止 外 佣 的 合 约 时 , 应 如 何 计 算 年 假 给 外 佣 ?
 
答 44: 当 外 佣 为 同 一 雇 主 工 作 满 12 个 月 后 ,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年 假 。 年 假 日 数 按 外 佣 的 受 雇 年 资 由 7 天 递 增 至 1 4 天 。
当 雇 佣 合 约 终 止 时 , 外 佣 雇 主 须 向 外 佣 支 付 工 资 , 以 代 替 其 每 工 作 满 1 2 个 月 可 享 有 但 未 发 放 的 年 假 。 此 外 , 在 每 一 个 假 期 年 ( 即 外 佣 开 始 受 雇 后 每 1 2 个 月 的 一 段 时 间 ) 内 , 如 外 佣 已 受 雇 满 3 个 月 但 不 足 1 2 个 月 , 外 佣 可 享 有 按 比 例 的 年 假 薪 酬 。

 

问 45:

雇 主 终 止 外 佣 的 合 约 时 , 在 甚 么 情 况 下 须 支 付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答 45: 若 外 佣 已 连 续 为 雇 主 工 作 不 少 于 2 4 个 月 , 因 裁 员 理 由 而 遭 解 雇 或 不 获 续 约 , 雇 主 须 支 付 遣 散 费 。
如 外 佣 已 连 续 为 雇 主 工 作 不 少 于 5 年 , 非 因 犯 严 重 过 失 或 裁 员 而 遭 解 雇 或 不 获 续 约 , 雇 主 便 须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
惟 雇 主 无 须 要 同 时 支 付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

 

问 46:

如 何 计 算 外 佣 的 遣 散 费 或 长 期 服 务 金 ?
 
答 46: 遣 散 费 及 长 期 服 务 金 两 者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 月 薪 × 2 / 3 ) × 可 追 溯 的 服 务 年 资 *
* 不 足 一 年 的 服 务 年 期 则 按 比 例 计 算

 

问 47:

外 佣 雇 主 或 外 佣 如 何 就 雇 佣 合 约 或 《 雇 佣 条 例 》 的 事 宜 寻 求 意 见 或 协 助 ?
 
答 47: 劳 工 处 劳 资 关 系 科 设 有 谘 询 服 务 , 帮 助 雇 主 及 外 佣 了 解 他 们 的 各 项 雇 佣 权 益 。 此 外 , 该 科 亦 提 供 免 费 调 解 服 务 , 以 解 决 就 《 雇 佣 条 例 》 或 雇 佣 合 约 引 起 的 申 索 声 请 。
如 调 解 未 能 成 功 , 劳 工 处 会 应 当 事 人 的 要 求 , 按 申 索 金 额 将 个 案 转 介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或 劳 资 审 裁 处 审 理 。 另 外 , 雇 主 及 雇 员 均 可 透 过 劳 工 处 的 网 页 ( http://www.info.gov.hk/labour ) 及 电 话 谘 询 服 务 ( 27171771 ) 获 取 有 关 《 雇 佣 条 例 》 的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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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豁 免 征 收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常 见 问 题

资 格 准 则

问 48: 雇 主 怎 样 才 可 以 受 惠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实 施 豁 免 征 收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的 新 安 排 ?
 
答 48: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月 31 日 期 间 , 所 有 获 入 境 处 签 发 工 作 签 证 的 外 佣 , 其 雇 主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 不 论 有 关 合 约 在 何 时 签 订 或 何 时 递 交 入 境 处 。

 

问 49:

如 何 识 别 入 境 处 签 证 的 签 发 日 期 ?
 
答 49: 签 发 日 期 列 印 在 签 证 标 纤 上 。 一 般 来 说 , 签 发 日 期 亦 即 领 取 签 证 的 日 期 。

 

问 50:

如 我 的 外 佣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递 交 签 证 申 请 但 仍 未 领 取 签 证 , 我 能 否 受 惠 于 豁 免 征 款 的 新 安 排 ?
 
答 50: 豁 免 征 款 安 排 适 用 于 所 有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 由 入 境 处 签 发 的 外 佣 入 境 签 证 的 个 案 , 不 论 有 关 申 请 在 何 时 递 交 入 境 处 。 但 如 申 请 人 在 其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的 三 个 月 内 仍 不 领 取 签 证 , 有 关 申 请 将 会 予 以 取 消 。

 

问 51:

若 雇 主 选 择 于 八 月 一 日 后 方 为 外 佣 领 取 签 证 , 在 等 候 签 证 期 间 可 不 可 以 要 求 外 佣 工 作 ?
 
答 51: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订 明 雇 员 于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以 致 受 伤 或 死 亡 时 , 雇 佣 双 方 应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 条 例 亦 规 定 , 所 有 雇 主 必 须 为 其 雇 员 投 购 工 伤 补 偿 保 险 , 以 承 担 雇 主 在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及 普 通 法 方 面 的 法 律 责 任 , 否 则 不 得 雇 用 雇 员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
以 雇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而 言 , 工 伤 补 偿 保 险 只 在 雇 佣 关 系 存 在 期 间 ( 即 有 关 工 作 签 证 有 效 期 间 ) 生 效 , 而 且 除 非 有 其 他 额 外 条 款 , 一 般 的 承 保 范 围 为 雇 员 于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以 致 受 伤 或 死 亡 。 因 此 , 若 有 关 外 佣 未 有 有 效 工 作 签 证 , 为 免 干 犯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罪 行 , 和 在 一 旦 因 外 佣 在 等 候 新 签 证 的 期 间 遭 遇 意 外 受 伤 或 死 亡 , 而 须 雇 主 负 上 巨 额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 外 佣 雇 主 不 可 在 外 佣 等 候 签 证 期 间 要 求 外 佣 工 作 。

 

问 52:

如 果 我 已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领 取 外 佣 的 入 境 签 证 , 但 该 签 证 其 后 遗 失 , 我 可 否 要 求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后 补 发 签 证 , 以 便 受 惠 于 豁 免 征 款 的 新 安 排 ?
 
答 52: 补 发 签 证 只 适 用 于 原 有 签 证 已 遗 失 或 损 毁 。 虽 然 补 发 签 证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后 发 出 , 有 关 豁 免 征 款 安 排 却 不 适 用 于 此 等 情 况 。

 

问 53:

每 名 雇 主 可 享 用 的 豁 免 征 款 安 排 是 否 有 限 额 ? 若 我 申 请 聘 用 多 名 外 佣 而 他 们 的 入 境 签 证 均 在 豁 免 期 内 签 发 , 是 否 所 有 合 约 均 获 豁 免 征 款 ?
 
答 53: 只 要 有 关 外 佣 的 工 作 签 证 是 在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3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发 出 , 雇 主 便 能 受 惠 于 豁 免 征 款 的 安 排 。 该 安 排 并 没 有 设 定 任 何 限 额 限 制 每 一 名 雇 主 可 获 受 惠 的 外 佣 合 约 数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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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前 续 约 申 请

问 54: 我 与 现 有 外 佣 的 合 约 还 有 一 段 时 间 才 届 满 两 年 , 我 可 否 终 止 现 时 合 约 并 重 新 与 该 外 佣 工 签 订 新 合 约 , 以 便 受 惠 于 豁 免 征 款 ?
 
答 54: 合 约 双 方 可 按 自 己 个 别 情 况 , 决 定 是 否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 但 他 们 仍 须 履 行 有 关 因 终 止 合 约 所 须 负 的 责 任 。 由 2008 年 8 月 1 日 起 , 入 境 处 推 出 一 项 特 别 安 排 ,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期 间 , 入 境 处 会 接 受 有 关 同 一 外 佣 及 雇 主 的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 按 该 新 安 排 , 外 佣 并 不 需 要 返 回 原 居 地 重 新 申 请 入 境 工 作 签 证 。 雇 主 及 外 佣 可 选 择 在 港 于 旧 合 约 终 止 日 起 履 行 新 合 约 。

 

问 55:

怎 样 递 交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
 
答 55: 有 关 申 请 手 续 与 普 通 续 约 申 请 一 样 。 如 需 要 , 其 新 雇 佣 合 约 应 经 有 关 的 领 事 馆 公 证 作 实 。 此 外 , 有 关 申 请 应 夹 附 雇 主 及 外 佣 双 方 签 妥 作 实 的 提 前 终 止 合 约 通 知 书 。 为 简 化 有 关 申 请 程 序 , 若 雇 主 不 变 , 雇 主 可 无 需 提 交 经 济 证 明 。

 

问 56:

递 交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是 否 有 任 何 时 间 限 制 ?
 
答 56: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需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或 以 前 递 交 本 处 。 一 般 而 言 , 有 关 申 请 应 于 旧 合 约 终 止 日 期 前 四 星 期 内 递 交 。 为 确 保 收 到 的 申 请 能 够 得 到 适 时 处 理 , 并 在 豁 免 的 届 满 日 期 前 ( 即 2010 年 7月 31 日 ) 发 出 签 证 , 入 境 处 需 要 就 雇 主 提 交 合 约 期 跨 越 2010 年 7 月 31 日 的 提 早 续 约 及 新 合 约 申 请 , 订 立 一 个 截 止 日 期 。 入 境 处 会 在 考 虑 豁 免 征 款 生 效 后 的 运 作 经 验 订 出 实 际 的 截 止 日 期 , 并 于 2010 年 头 预 先 向 公 众 宣 布 申 请 限 期 及 其 他 详 细 安 排 。

 

问 57:

如 果 我 与 现 职 外 佣 提 前 终 止 合 约 并 立 即 签 订 新 合 约 , 外 佣 的 服 务 期 间 有 否 中 断 ?
 
答 57: 外 佣 的 服 务 期 间 有 否 中 断 须 按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虽 然 如 此 , 有 关 该 项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必 须 于 旧 合 约 终 止 日 前 递 交 。 如 该 申 请 获 批 准 , 该 外 佣 可 获 延 期 逗 留 , 期 限 通 常 不 超 过 一 年 , 并 会 获 发 出 一 个 有 效 期 与 逗 留 期 限 相 同 的 签 证 。

 

问 58:

处 理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需 时 多 久 ?
 
答 58: 如 果 所 需 文 件 齐 备 , 该 项 申 请 一 般 会 于 申 请 递 交 当 天 处 理 完 毕 。 但 若 果 申 请 数 目 太 多 , 有 关 申 请 可 能 需 要 按 次 序 另 订 日 期 递 交 或 领 取 签 证 。

 

问 59: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的 批 核 准 则 是 怎 样 的 ?
 
答 59: 我 们 会 按 个 别 个 案 不 同 的 情 况 及 根 据 相 关 的 政 策 考 虑 。 一 般 而 言 , 如 果 在 旧 合 约 批 核 后 没 有 任 何 情 况 变 更 , 有 关 申 请 将 可 获 考 虑 批 准 。

 

问 60:

入 境 处 处 长 表 示 对 滥 用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保 留 拒 绝 申 请 的 权 利 。 此 类 是 什 么 个 案 ?
 
答 60: 对 于 一 些 雇 主 及 外 佣 的 真 正 目 的 存 有 疑 问 的 个 案 ; 雇 主 或 外 佣 有 不 良 记 录 例 如 非 法 调 配 外 佣 从 事 非 家 务 工 作 ; 违 反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订 明 的 责 任 , 例 如 外 佣 不 在 合 约 订 明 地 址 工 作 及 居 住 等 情 况 , 我 们 可 能 会 不 批 准 有 关 申 请 。

 

问 61: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可 在 什 么 地 方 递 交 ?
 
答 61: 申 请 人 可 亲 自 或 授 权 代 表 前 往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组 或 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递 交 申 请 。 ( 港 岛 区 旅 行 证 件 签 发 办 事 处 不 接 受 申 请 )

 

问 62:

递 交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需 要 什 么 文 件 及 表 格 ?
 
答 62: 雇 主 及 外 佣 需 分 别 填 写 表 格 ID988BID988A , 而 双 方 均 需 同 时 填 写 及 签 署 承 诺 书 SF/IM/1607 。其 余 所 需 文 件 包 括 : 新 旧 合 约 正 本 、 外 佣 旅 行 证 件 正 本 、 外 佣 身 分 证 副 本 及 雇 主 居 住 证 明 正 、 副 本 。 此 外 , 我 们 可 能 按 个 别 个 案 情 况 要 求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

 

问 63:

承 诺 书 SF/IM/1607 共 有 两 页 , 雇 主 及 外 佣 是 否 需 要 填 写 全 部 页 数 ?
 
答 63: 两 页 承 诺 书 SF/IM/1607 是 分 别 用 于 两 种 不 同 的 合 约 情 况 , 雇 主 及 外 佣 只 需 因 应 现 有 合 约 是 否 已 经 终 止 或 即 将 终 止 而 选 取 适 当 的 一 页 填 写 。 请 按 此 浏 览 填 写 承 诺 书 的 参 考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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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 签 证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签 发 的 相 关 问 题

问 64: 我 会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后 与 现 职 外 佣 续 约 , 我 是 否 需 要 仍 为 旧 合 约 缴 付 征 款 ?
 
答 64: 只 要 工 作 签 证 是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签 发 的 有 关 合 约 , 雇 主 都 需 要 按 法 例 缴 付 征 款 , 直 至 合 约 期 完 结 为 止 。 雇 主 需 要 留 意 有 关 刊 印 在 「 付 款 通 知 书 」 ( ID971 ) 上 所 列 明 的 分 期 缴 款 到 期 日 缴 付 征 款 。 雇 主 必 须 缴 付 整 笔 的 分 期 征 款 ( 2,400 元 ) , 不 论 外 佣 在 该 段 期 间 实 际 上 将 会 ╱ 已 经 工 作 多 少 天 。 举 例 来 说 , 若 雇 主 已 缴 交 第 一 期 征 款 , 并 打 算 在 雇 佣 期 的 第 七 个 月 提 前 终 止 聘 用 其 外 佣 , 雇 主 必 须 悉 数 缴 付 整 笔 第 二 期 征 款 ( 2,400 元 ) 。

 

问 65:

如 果 我 的 现 职 外 佣 两 年 合 约 将 于 2010 年 6 月 届 满 , 而 我 们 同 意 续 约 并 准 备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前 领 取 签 证 , 我 能 受 惠 于 豁 免 征 款 有 多 久 ?
 
答 65: 若 签 证 是 于 2010 年 7 月 31 日 前 领 取 , 雇 主 可 以 免 交 征 款 直 至 该 合 约 完 结 或 终 止 。

 

问 66:

我 可 否 将 旧 合 约 的 征 款 余 额 转 拨 至 于 豁 免 期 后 才 开 始 聘 用 的 外 佣 申 请 ?
 
答 66: 不 能 。 鉴 于 按 月 的 征 款 在 豁 免 期 间 为 0 元 , 所 有 未 曾 使 用 的 征 款 将 不 能 转 拨 至 豁 免 期 后 的 合 约 。

 

问 67:

我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领 取 外 佣 签 证 。 现 在 我 决 定 取 消 该 签 证 , 而 该 签 证 并 未 曾 使 用 过 , 我 怎 样 能 取 回 已 缴 付 的 第 一 期 征 款 ( 2,400 元 ) ?
 
答 67: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征 款 均 不 会 退 回 。

 

问 68:

我 现 职 外 佣 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 获 发 签 证 , 并 于 2008 年 8 月 4 日 抵 港 履 职 。 合 约 将 于 2009 年 2 月 2 日 即 合 约 期 第 六 个 月 提 前 终 止 , 我 是 否 仍 需 缴 付 余 下 期 数 的 征 款 ?
 
答 68: 不 用 。 根 据 现 行 安 排 , 你 不 需 缴 付 余 下 期 数 的 征 款 。

 

问 69:

我 收 到 过 期 付 款 通 知 书 要 求 缴 交 第 二 期 征 款 , 但 我 只 雇 用 有 关 外 佣 6 个 月 另 14 天 。 我 能 否 只 按 比 例 缴 交 征 款 ? 若 我 不 缴 付 征 款 会 有 甚 么 后 果 ?
 
答 69: 雇 主 必 须 缴 付 整 笔 的 分 期 征 款 ( 2,400 元 ) 而 不 能 只 按 比 例 缴 交 征 款 。 如 你 不 予 理 会 , 所 有 征 款 余 款 会 即 时 到 期 , 政 府 可 采 取 法 律 行 动 , 向 你 追 讨 欠 款 。 若 你 再 次 申 请 从 外 国 聘 用 佣 工 , 入 境 处 会 把 该 项 不 良 记 录 列 为 考 虑 因 素 , 你 因 而 可 能 会 在 一 段 时 间 内 丧 失 聘 用 佣 工 的 资 格 。

 

问 70:

未 曾 使 用 的 征 款 余 额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后 会 否 退 还 ?
 
答 70: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征 款 均 不 会 退 回 。

 

问 71:

在 豁 免 征 款 期 间 , 对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签 发 签 证 的 合 约 , 有 关 所 需 缴 付 的 征 款 数 额 及 缴 款 方 法 有 否 改 变 ?
 
答 71: 没 有 。 所 有 于 2008 年 8 月 1 日 前 已 获 发 签 证 的 所 需 缴 付 的 征 款 数 额 仍 以 每 月 港 币 400 元 乘 以 合 约 期 24 个 月 计 算 , 即 9,600 元 。 若 已 选 择 分 期 付 款 , 雇 主 可 亲 自 或 委 派 代 表 前 往 入 境 处 总 部 或 按 付 款 通 知 书 背 页 所 列 6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处 任 何 一 间 , 以 支 票 或 现 金 缴 付 。 如 雇 主 选 择 以 邮 寄 或 投 递 方 式 付 款 , 则 须 把 支 票 ( 应 注 明 档 案 编 号 ) 和 付 款 通 知 书 寄 往 入 境 处 总 部 , 或 放 入 该 处 指 定 的 收 件 箱 内 。

程 序 改 变 的 相 关 问 题

问 72: 假 如 我 和 外 佣 的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 我 要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报 告 吗 ?
 
答 72: 你 要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报 告 。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 ID407 ) 第 1 2 条 订 明 , 假 如 合 约 提 早 终 止 , 雇 主 和 外 佣 须 于 合 约 终 止 日 期 的 七 天 内 , 各 自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提 交 书 面 通 知 , 亦 须 将 对 方 作 出 的 关 于 终 止 合 约 的 书 面 确 认 的 副 本 递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 在 书 面 通 知 上 必 需 载 明 确 实 的 合 约 终 止 日 期 , 其 他 资 料 如 终 止 合 约 原 因 等 亦 会 有 用 。

有 关 雇 用 外 佣 (提 前 续 约) 的 合 约 及 法 定 要 求

 
(i) 权 利 及 责 任 事 宜
 
 
问 73: 若 雇 主 终 止 外 佣 未 届 满 的 合 约 , 然 后 重 新 与 同 一 外 佣 签 订 新 合 约 , 并 向 入 境 处 作 出 提 前 续 约 申 请 , 是 否 须 要 支 付 解 雇 补 偿 予 佣 工 ?
 
答 73: 若 新 签 订 的 外 佣 合 约 紧 接 现 行 合 约 结 束 后 生 效 , 则 外 佣 为 雇 主 服 务 的 年 资 不 会 因 是 次 提 前 续 约 而 影 响 或 中 断 。 所 以 , 一 般 而 言 , 雇 主 应 无 须 在 此 时 支 付 长 期 服 务 金 或 其 他 按 年 资 计 算 的 解 雇 补 偿 予 外 佣 。 不 过 , 雇 主 有 责 任 遵 守 双 方 已 签 订 的 合 约 条 文 以 终 止 合 约 。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的 规 定 , 雇 主 须 给 予 佣 工 一 个 月 的 通 知 或 代 通 知 金 终 止 合 约 , 至 于 提 早 终 止 合 约 时 须 向 外 佣 提 供 旅 费 的 安 排 , 请 参 阅 第 74 题 。
每 宗 个 案 有 不 同 情 况 , 不 能 一 概 而 论 , 需 视 乎 个 别 详 情 及 双 方 具 体 安 排 ; 如 有 争 议 , 或 须 寻 求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的 仲 裁 。
 
问 74: 雇 主 提 前 终 止 外 佣 的 合 约 , 再 以 新 合 约 聘 用 同 一 外 佣 , 会 否 影 响 外 佣 在 《 雇 佣 条 例 》 下 的 法 定 权 益 ?
 
答 74: 《 雇 佣 条 例 》 下 的 一 些 法 定 权 益 , 与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的 年 资 有 关 , 如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 有 薪 年 假 日 数 、 有 薪 病 假 日 数 等 。 若 新 签 订 的 外 佣 合 约 紧 接 现 行 合 约 结 束 后 生 效 , 则 外 佣 为 雇 主 服 务 的 年 资 不 会 因 是 次 提 前 续 约 而 受 影 响 或 中 断 。 所 以 , 一 般 而 言 , 外 佣 的 法 定 权 益 应 不 受 影 响 。

在 上 述 的 情 况 下 , 雇 主 应 按 照 合 约 没 有 中 断 一 样 , 以 计 算 和 发 放 外 佣 的 有 薪 年 假 及 法 定 假 日 。

例 :
外 佣 开 始 受 佣 日 期 : 2007 年 6 月 1 日
( 现 有 合 约 届 满 日 期 : 2009 年 5 月 31 日)
提 前 终 止 合 约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8 月 5 日
新 合 约 生 效 日 期 : 2008 年 8 月 6 日
( 新 合 约 届 满 日 期 : 2010 年 8 月 5 日 )

有 薪 年 假
  • 外 佣 没 有 放 取 任 何 有 薪 年 假 , 他 / 她 于 2007 年 6 月 1 日 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 的 假 期 年 内 ( 假 设 雇 主 没 有 另 定 假 期 年 ) , 累 积 的 有 薪 年 假 有 7 天 。
  • 雇 主 应 在 紧 接 的 2008 年 6 月 1 日 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 的 假 期 年 内 , 安 排 外 佣 放 取 该 7 天 的 有 薪 年 假 。
  • 外 佣 第 二 年 的 有 薪 年 假 应 以 2008 年 6 月 1 日 至 2009 年 5 月 31 日 的 假 期 年 计 算 。
法 定 假 日
  • 由 于 外 佣 从 2007 年 6 月 1 日 起 计 算 年 资 , 他 / 她 于 2008 年 9 月 15 日 ( 中 秋 节 翌 日 ) 前 已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满 3 个 月 , 雇 主 须 支 付 外 佣 该 法 定 假 日 的 薪 酬 。

每 宗 个 案 有 不 同 情 况 , 须 视 乎 个 别 详 情 及 双 方 具 体 安 排 , 如 有 争 议 , 或 须 寻 求 劳 资 审 裁 处 或 小 额 薪 酬 索 偿 仲 裁 处 的 仲 裁 。
 
问 75: 现 时 入 境 处 容 许 外 佣 在 提 早 续 约 的 情 况 下 继 续 留 港 工 作 , 为 何 雇 主 要 给 予 外 佣 机 票 或 旅 费 回 乡 ?
 
答 75: 根 据 标 准 雇 佣 合 约 的 规 定 , 雇 主 在 与 外 佣 提 早 终 止 合 约 时 , 须 向 外 佣 提 供 旅 费 。
因 应 现 时 提 早 续 约 的 新 措 施 , 入 境 处 容 许 外 佣 无 须 在 提 早 结 束 合 约 后 及 新 合 约 生 效 前 即 时 离 港 , 故 此 , 有 关 支 付 旅 费 的 情 况 有 两 种 -
  1. 新 合 约 即 时 生 效 : 若 雇 主 与 外 佣 在 提 早 结 束 合 约 后 , 即 时 续 约 , 外 佣 可 无 须 立 即 离 港 , 雇 主 亦 无 须 即 时 提 供 旅 费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外 佣 一 般 可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不 多 于 一 年 , 并 获 签 发 有 效 期 与 获 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相 同 的 签 证 , 以 便 外 佣 在 延 长 的 逗 留 期 限 内 离 境 及 返 港 完 成 两 年 合 约 , 让 外 佣 在 新 合 约 开 始 后 一 年 内 有 回 乡 探 亲 的 机 会 。 雇 主 须 就 此 提 供 旅 费 。 这 与 过 往 外 佣 续 约 时 的 安 排 , 是 一 致 的 。
  2. 新 合 约 延 迟 生 效 : 若 雇 主 与 外 佣 在 提 早 结 束 合 约 后 , 双 方 同 意 外 佣 可 即 时 离 港 返 乡 , 则 雇 主 须 就 此 提 供 旅 费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外 佣 将 可 获 入 境 处 签 发 签 证 并 在 返 港 后 履 行 新 合 约 。 一 般 情 况 下 , 外 佣 回 港 时 可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两 年 至 合 约 届 满 。
以 上 的 安 排 , 与 雇 主 与 雇 员 已 签 订 的 雇 佣 合 约 的 要 求 是 一 致 的 , 即 雇 主 是 须 要 向 外 佣 提 供 旅 费 , 但 提 供 旅 费 的 时 间 , 将 视 乎 外 佣 在 提 早 续 约 的 情 况 下 , 离 港 时 间 而 定 。
 
问 76: 在 等 候 签 证 期 间 , 雇 主 可 不 可 以 要 求 外 佣 工 作 ?
 
答 76: 香 港 法 例 第 282 章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订 明 雇 员 于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以 致 受 伤 或 死 亡 时 , 雇 佣 双 方 应 有 的 权 利 和 应 负 的 责 任 。 条 例 亦 规 定 , 所 有 雇 主 必 须 为 其 雇 员 投 购 工 伤 补 偿 保 险 , 以 承 担 雇 主 在 《 雇 员 补 偿 条 例 》 及 普 通 法 方 面 的 法 律 责 任 , 否 则 不 得 雇 用 雇 员 从 事 任 何 工 作 。 以 雇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而 言 , 工 伤 补 偿 保 险 只 在 雇 佣 关 系 存 在 期 间 ( 即 有 关 工 作 签 证 有 效 期 间 ) 生 效 , 而 且 除 非 有 其 他 额 外 条 款 , 一 般 的 承 保 范 围 为 雇 员 于 受 雇 工 作 期 间 因 工 遭 遇 意 外 以 致 受 伤 或 死 亡 。 因 此 , 若 有 关 外 佣 未 有 有 效 工 作 签 证 , 为 免 干 犯 非 法 雇 用 劳 工 罪 行 , 和 在 一 旦 因 外 佣 在 等 候 新 签 证 的 期 间 遭 遇 意 外 受 伤 或 死 亡 , 而 须 雇 主 负 上 巨 额 赔 偿 的 民 事 责 任 , 外 佣 雇 主 不 可 在 外 佣 等 候 签 证 期 间 要 求 外 佣 工 作 。
 
(ii) 签 署 书 面 承 诺
 
问 77: 为 何 欲 与 佣 工 提 早 续 订 合 约 的 雇 主 , 须 签 署 书 面 承 诺 ?
 
答 77: 有 些 雇 主 为 了 尽 早 获 得 暂 时 豁 免 征 款 , 可 能 会 选 择 提 早 终 止 现 有 的 外 佣 合 约 ; 而 在 豁 免 期 即 将 完 结 时 , 有 些 雇 主 亦 可 能 会 选 择 提 前 续 约 。 为 免 因 新 的 合 约 未 能 在 紧 接 现 行 合 约 终 止 后 生 效 而 影 响 或 中 断 外 佣 为 雇 主 服 务 的 年 资 , 进 而 减 少 其 按 受 雇 年 资 计 算 的 权 益 , 有 意 向 入 境 处 申 请 提 前 续 约 的 雇 主 , 须 与 有 关 佣 工 签 署 特 定 的 书 面 承 诺 , 确 认 终 止 现 有 合 约 及 其 终 止 日 期 , 并 承 诺 新 旧 合 约 下 雇 佣 关 系 的 连 续 性 , 以 保 障 外 佣 根 据 《 雇 佣 条 例 》 及 其 雇 佣 合 约 可 享 有 现 时 及 将 来 的 权 利 不 会 因 提 前 续 约 而 受 到 影 响 。
 
问 78: 雇 主 于 签 署 有 关 承 诺 后 须 承 担 甚 么 额 外 责 任 ?
 
答 78: 签 署 有 关 承 诺 的 目 的 , 纯 粹 是 保 障 外 佣 的 年 资 不 会 因 提 前 续 约 而 受 影 响 或 中 断 , 雇 主 不 会 因 签 署 有 关 承 诺 而 承 担 多 于 他 们 在 《 雇 佣 条 例 》 及 有 关 雇 佣 合 约 下 所 须 承 担 的 责 任 。
 
问 79: 雇 员 在 《 雇 佣 条 例 》 下 " 现 时 及 将 来 的 权 利 " 是 指 甚 么 ?
 
答 79: 雇 员 在 《 雇 佣 条 例 》 下 " 现 时 及 将 来 的 权 利 " 是 指 其 根 据 上 述 条 例 可 享 有 的 法 定 权 益 , 包 括 与 雇 员 按 连 续 性 合 约 受 雇 的 年 资 有 关 的 权 益 , 如 长 期 服 务 金 、 遣 散 费 、 有 薪 年 假 日 数 、 有 薪 病 假 日 数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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