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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香 港 身 份 证

* 智 能 身 份 证
* 登 记 / 补 领 身 份 证
* 预 约 申 请 身 份 证
* 更 改 香 港 身 份 证 登 记 事 项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智 能 身 份 证

 

问 1 : 甚 么 是 智 能 身 份 证 ?
 

答 1 :

自 2003 年 6 月 23 日 起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开 始 签 发 新 一 代 智 能 身 份 证 。 智 能 身 份 证 有 以 下 特 点 :

  •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外 形 和 一 般 的 信 用 卡 大 小 相 同 。
  • 智 能 身 份 证 是 以 聚 碳 酸 不 碎 胶 制 成 。 聚 碳 酸 不 碎 胶 是 一 种 十 分 耐 用 可 靠 的 物 料 , 它 对 物 理 、 化 学 和 温 度 等 变 化 及 环 境 的 影 响 的 抵 御 力 十 分 强 。
  • 每 一 张 智 能 身 份 证 都 置 有 集 成 电 路 , 或 称 「 晶 片 」 , 让 身 份 证 可 储 存 及 处 理 资 料 。
 
问 2 : 智 能 身 份 证 有 何 防 伪 特 征 ?
 

答 2 :

为 防 止 有 人 制 造 伪 证 , 智 能 身 份 证 采 用 了 一 系 列 精 密 的 防 伪 特 征 。 当 中 最 显 眼 的 是 在 晶 片 边 旁 以 光 学 变 色 油 墨 印 制 的 三 角 形 。 从 不 同 角 度 观 察 , 会 看 见 其 颜 色 由 金 变 绿 , 或 绿 变 金 。 其 次 是 在 卡 的 左 下 角 的 多 重 激 光 影 像 , 从 不 同 的 倾 斜 角 度 观 之 , 会 交 替 看 见 持 证 人 的 相 片 或 身 份 证 号 码 。 在 多 重 激 光 影 像 左 边 , 若 从 不 同 角 度 观 察 , 可 看 见 红 色 大 阶 英 文 字 母 「 H 」 或 黑 色 字 母 「 K 」 交 替 出 现 。 请 按 此 处 查 阅 更 多 有 关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防 伪 特 征 。

 
问 3 : 使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有 甚 么 好 处 ?
 

答 3 :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优 点 包 括 :

  • 更 安 全 可 靠 – 个 人 资 料 被 刻 蚀 在 身 份 证 的 不 同 层 面 上 及 储 存 于 晶 片 内 , 可 防 止 已 遗 失 或 被 盗 去 的 身 份 证 被 其 他 人 窜 改 或 使 用 。
  • 更 方 便 – 智 能 身 份 证 载 入 如 电 子 证 书 及 公 共 图 书 馆 图 书 证 等 用 途 , 持 证 人 可 享 受 一 卡 多 用 途 的 方 便 。
  • 更 高 质 素 的 服 务 – 签 发 智 能 身 份 证 为 推 行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奠 下 基 础 。 将 来 , 市 民 可 选 择 在 家 中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利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 使 用 各 种 公 共 服 务 , 而 无 须 亲 身 到 政 府 办 事 处 。
  • 出 入 境 更 方 便 – 有 了 储 存 在 智 能 身 份 证 晶 片 内 的 拇 指 指 纹 模 版 , 持 证 人 可 使 用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及 车 辆 ( 司 机 )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出 入 境 过 关 更 为 方 便 。
 
问 4 : 装 设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有 甚 么 功 能 ?
 

答 4 :

持 证 人 可 使 用 装 设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自 助 服 务 站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阅 读 机 :

  • 查 阅 智 能 身 份 证 晶 片 内 所 储 存 的 个 人 资 料
  • [ 如 持 证 人 已 选 择 载 入 香 港 邮 政 电 子 证 书 ] 查 阅 智 能 身 份 证 晶 片 内 所 储 存 的 电 子 证 书 资 料 及 更 改 个 人 密 码
  • [ 如 持 证 人 是 受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香 港 居 民 ] 更 新 智 能 身 份 证 晶 片 内 所 储 存 的 逗 留 条 件 或 逗 留 期 限
 
问 5 : 如 何 保 护 智 能 身 份 证 ?
 

答 5 :

以 下 提 供 的 小 贴 士 , 可 帮 助 保 护 你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

  • 把 智 能 身 份 证 存 放 在 适 当 的 保 护 套 内
  • 使 用 电 子 证 书 功 能 时 , 尽 量 使 用 「 下 落 式 接 触 」 阅 读 机
  • 不 折 曲 你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 不 将 智 能 身 份 证 与 钥 匙 或 硬 币 等 放 在 一 起
  • 不 以 磁 石 触 碰 智 能 身 份 证
  • 不 搓 刮 晶 片 或 拆 出 智 能 身 份 证 内 的 晶 片

 

问 6

保 护 套 有 甚 么 用 途 ? 在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时 , 我 应 否 将 智 能 身 份 证 连 同 保 护 套 一 并 呈 交 检 查 ?

 

答 6 :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在 签 发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同 时 提 供 持 证 人 保 护 套 一 个 , 在 现 阶 段 并 无 计 划 向 市 民 提 供 额 外 的 保 护 套 。 一 个 符 合 规 格 的 保 护 套 可 有 效 地 保 护 智 能 身 份 证 , 保 护 套 的 规 格 如 下 :

用 料 : 乙 烯 乙 酸 乙 烯 酯 共 聚 物 , 不 含 塑 化 剂
尺 码 : 不 少 于 93 毫 米 ( 长 度 ) x 不 少 于 61 毫 米 ( 阔 度 )

在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时 , 你 应 把 智 能 身 份 证 从 保 护 套 取 出 来 , 这 有 助 加 快 办 理 手 续 及 缩 短 轮 候 时 间 。

 

问 7 :

怎 样 拍 得 一 张 满 意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照 片 ?

 

答 7 :

以 下 提 供 的 拍 照 小 贴 士 可 助 你 拍 得 一 张 满 意 的 智 能 身 份 证 照 片 :

  • 要 面 向 镜 头 , 表 情 自 然 ;
  • 毋 须 化 妆 , 已 可 获 得 理 想 的 相 片 效 果 ;
  • 如 选 择 化 妆 , 请 化 淡 妆 , 不 要 使 用 深 色 的 化 妆 品 ;
  • 要 有 充 足 睡 眠 或 休 息 , 令 精 神 饱 满 ;
  • 如 需 佩 带 眼 镜 , 以 不 反 光 镜 片 的 眼 镜 有 较 佳 效 果 ; 及
  • 穿 着 有 领 及 较 为 深 色 的 衣 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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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 补 领 身 份 证

 

问 8

甚 么 人 士 需 要 登 记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 是 否 需 要 缴 交 费 用 ?

 

答 8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177 章 ) , 凡 年 满 十 一 岁 及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除 根 据 该 条 例 获 豁 免 或 被 排 除 的 人 士 外 ) , 须 登 记 及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 此 外 , 凡 年 满 11 岁 及 以 上 人 士 进 入 香 港 及 获 准 在 香 港 逗 留 超 过 180 天 ,均 须 在 抵 港 后 30 天 内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新 抵 港 人 士 、 年 满 十 一 岁 首 次 登 记 儿 童 身 份 证 及 年 满 十 八 岁 首 次 登 记 或 换 领 成 人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所 获 发 的 身 份 证 , 均 属 免 费 。

 

问 9 :

我 应 前 往 哪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手 续 ?

 

答 9 :

申 请 人 可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领 取 香 港 身 份 证 。 惟 以 下 人 士 除 外 :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由 内 地 来 港 的 新 抵 港 人 士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根 据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须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 观 塘 办 事 处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问 10 :

十 八 岁 或 以 上 人 士 在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时 , 须 带 同 哪 些 文 件 ?

 

答 10 :

新 抵 港 人 士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入 境 证 / 单 程 通 行 证 / 誓 章 (视 乎 何 者 适 用 而 定) , 以 确 认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香 港 居 民 在 办 理 登 记 时 须 出 示 儿 童 身 份 证 或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 如 申 请 人 从 未 申 请 儿 童 身 份 证 , 则 须 出 示 其 出 生 证 明 书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贴 有 盖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纪 录 咭) 。

在 办 理 登 记 时,申 请 人 须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问 11 :

为 年 满 十 一 岁 的 儿 童 登 记 儿 童 身 份 证 , 须 带 同 哪 些 文 件 及 有 甚 么 需 要 注 意 ?

 

答 11 :

该 儿 童 必 须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陪 同 该 儿 童 一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父 或 母 , 须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 如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该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及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权 的 文 件 。

凡 替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居 港 儿 童 申 请 登 记 身 份 证 , 均 须 出 示 该 名 儿 童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须 贴 有 盖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纪 录 咭) 及 以 前 的 身 份 证 (如 有 的 话) 。

在 办 理 登 记 时,申 请 人 须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问 12 :

若 我 的 身 份 证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应 该 怎 么 办 ?

 

答 12 :

任 何 人 士 的 身 份 证 如 已 遗 失 、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必 须 在 14 天 内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补 领 新 证 。 在 补 领 身 份 证 时 ,申 请 人 须 把 损 坏 或 污 损 的 身 份 证 交 回 给 登 记 主 任 。 补 领 新 证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335 元 。

凡 替 未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士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该 名 儿 童 必 须 由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陪 同 申 请 人 一 同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的 父 或 母 , 须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 如 由 合 法 监 护 人 陪 同 申 请 , 该 监 护 人 须 出 示 其 身 份 证 及 可 证 明 其 监 护 权 的 文 件 。

凡 替 未 满 十 一 岁 儿 童 申 请 补 领 身 份 证 , 其 父 、 母 或 合 法 监 护 人 均 须 出 示 该 名 儿 童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例 如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护 照 / 最 近 的 学 校 证 件 ( 须 贴 有 盖 上 校 印 的 相 片 , 例 如 学 生 手 册 或 学 校 纪 录 咭 ) 。 如 该 名 儿 童 身 高 不 超 过 90 厘 米 ,须 同 时 带 备 近 照 一 张 ( 50 x 40 毫 米 正 面 照 片 ) 。

在 办 理 登 记 时,申 请 人 须 带 备 文 件 的 正 本 以 供 核 对 。

 

问 13 :

倘 若 我 在 办 理 登 记 或 补 领 身 份 证 手 续 后 未 能 亲 身 领 取 身 份 证 , 应 该 怎 么 办 ?

 

答 13 :

假 如 申 请 人 未 能 亲 身 领 取 身 份 证 , 他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身 份 证 。 此 外 , 他 亦 可 在 办 理 登 记 或 补 领 身 份 证 手 续 时 , 通 知 登 记 主 任 及 填 妥 授 权 表 格 ID 678 授 权 他 人 代 领 。

获 授 权 的 代 表 必 须 年 满 十 八 岁 ,并 须 在 代 表 申 请 人 领 取 身 份 证 时 ,出 示 其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 申 请 人 申 请 身 份 证 的 收 据 、申 请 人 的 书 面 授 权 书 及 有 关 其 签 署 的 证 明 文 件 或 授 权 表 格 。

 

问 14 :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须 履 行 甚 么 义 务?

 

答 14 :

持 有 人 应 把 身 份 证 妥 为 保 存 。 凡 年 满 15 岁 的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应 时 刻 随 身 携 带 其 身 份 证 。 持 有 人 如 遗 失 身 份 证 或 其 身 份 证 已 经 毁 灭 、 损 坏 或 污 损 , 必 须 在 14 天 内 向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报 告 及 申 领 新 证 。 如 在 遗 失 身 份 证 时 身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则 须 在 返 回 香 港 后 14 天 内 向 登 记 主 任 报 告 及 申 领 新 证 。 如 在 申 请 补 发 新 证 后 寻 回 已 遗 失 的 身 份 证 , 须 把 该 证 交 回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或 警 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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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约 申 请 身 份 证

 

问 15 :

怎 样 预 约 申 请 身 份 证 ?

 

答 15 :

申 请 人 可 透 过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二 十 四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 电 话 号 码 : (852) 2598 0888 ) 或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网 址 www.gov.hk/icbooking 预 约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起 十 二 个 工 作 天 内 在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时 间 。

 

问 16 :

我 在 预 约 当 天 依 时 抵 达 所 选 的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后 , 如 何 办 理 有 关 申 请 ?

 

答 16 :

当 你 抵 达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后 , 请 先 到 接 待 处 告 知 职 员 有 关 你 的 预 约 时 段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或 出 示 预 约 确 认 通 知 书 , 然 后 领 取 筹 号 及 申 请 表 格 。 在 等 候 接 见 期 间 , 请 小 心 阅 读 及 填 妥 申 请 表 格 。 当 大 堂 的 等 离 子 显 示 屏 出 现 你 的 筹 号 时 , 请 前 往 指 定 的 登 记 室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问 17 :

假 如 在 预 约 后 因 事 未 能 如 期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应 怎 么 办 ?

 

答 17 :

由 于 预 约 名 额 有 限 , 市 民 若 未 能 依 照 预 约 时 间 前 往 有 关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请 最 迟 在 已 预 约 日 期 前 一 天 , 致 电 2598 0888 或 透 过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网 址 www.gov.hk/icbooking 更 改 或 取 消 原 先 的 预 约 , 以 便 让 出 名 额 给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申 请 人 。

 

问 18 :

倘 若 申 请 人 于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的 指 明 限 期 内 ,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有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应 该 怎 么 办?

 

答 18 :

申 请 人 可 在 返 回 香 港 后 的 30 天 内 , 亲 身 到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请 智 能 身 份 证。申 请 人 可 透 过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二 十 四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 电 话 号 码 : (852) 2598 0888 ) 或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的 网 址 www.gov.hk/icbooking 预 约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起 十 二 个 工 作 天 内 在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时 间 。

 

问 19 :

倘 若 申 请 人 于 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的 指 明 限 期 内 身 在 香 港 , 但 还 没 有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应 该 怎 么 办?

 

答 19 :

申 请 人 应 尽 快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提 出 申 请 。 预 约 服 务 不 适 用 于 他 们 。

若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及 体 弱 人 士 , 认 为 依 照 换 证 计 划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会 损 害 其 健 康 或 他 人 的 健 康 ,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申 请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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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改 香 港 身 份 证 登 记 事 项

 

问 20 :

若 我 在 登 记 身 份 证 后 , 所 填 报 的 登 记 事 项 有 所 变 更 , 应 如 何 更 新 有 关 资 料 ?

 

答 20 :

若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的 登 记 事 项 有 任 何 变 更 , 例 如 更 改 住 宅 或 办 事 处 地 址 、 婚 姻 状 况 等 , 他 须 用 书 面 方 式 或 填 写 「 变 更 登 记 事 项 通 知 书 」 ( 表 格 ROP 18 ) 通 知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 有 关 表 格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或 各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索 取 。 此 外 ,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亦 可 透 过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eto_rop@immd.gov.hk 递 交 电 子 表 格。 但 以 电 子 邮 件 形 式 通 知 , 须 利 用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 如 香 港 邮 政 电 子 核 证 ) 所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内 的 数 码 签 署 。

 

问 21 :

若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想 更 改 香 港 身 份 证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 手 续 为 何 ?

 

答 21 :

如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欲 更 改 身 份 证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 可 填 妥 「 更 改 香 港 身 份 证 登 记 事 项 申 请 书 」 ( ROP 73 ) , 连 同 支 持 是 项 申 请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邮 寄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十 二 楼 人 事 登 记 总 务 及 统 计 小 组 」 提 出 申 请 。 有 关 表 格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查 询 及 联 络 组 或 各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索 取 。 若 申 请 人 持 有 有 效 电 子 证 书 , 亦 可 透 过 电 子 邮 件 地 址 : eto_rop@immd.gov.hk 提 交 申 请 。

当 人 事 登 记 处 收 到 申 请 后 , 会 通 知 申 请 人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面 晤 , 并 核 对 提 交 支 持 该 项 申 请 的 文 件 正 本 。 若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会 被 安 排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费 用 为 港 币 420 元 。

 

问 22 :

要 求 更 改 身 份 证 上 的 名 字 、 出 生 日 期 或 地 点 , 需 要 甚 么 文 件 呢 ?

 

答 22 :

如 欲 更 改 姓 名 , 请 提 交 支 持 有 关 更 改 姓 名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改 名 契 、 结 婚 证 书 、 旅 行 证 件 等 。

如 欲 更 改 出 生 日 期 或 地 点 , 请 提 交 显 示 正 确 出 生 日 期 或 地 点 的 证 明 文 件 , 如 户 口 证 明 、 公 证 书 、 出 世 纸 等 。

 

问 23 :

在 办 理 新 身 份 证 后 , 我 可 否 保 留 旧 身 份 证 作 为 纪 念 ?

 

答 23 :

市 民 在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时 , 必 须 把 现 时 持 有 的 身 份 证 交 回 人 事 登 记 处 注 销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 任 何 人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管 有 超 过 一 张 身 份 证 , 即 属 违 法 , 最 高 罚 款 为 港 币 五 万 元 及 监 禁 两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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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问 24 :

甚 么 是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

 

答 24 :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是 一 份 证 明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曾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呈 报 的 事 项 [ 例 如 : 姓 名 、 别 名 、 住 址 、 出 生 日 期 及 地 点 、 婚 姻 状 况 及 配 偶 姓 名 ( 如 有 的 话 ) 等 个 人 资 料 ] 而 签 发 的 证 明 书 。

 

问 25 :

如 何 申 请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

 

答 25 :

申 请 人 可 填 妥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申 请 表 格 ( ROP 122 ) , 带 同 身 份 证 , 亲 身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提 交 申 请 。 签 发 证 明 书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385 元 。

申 请 表 格 ROP 122 可 在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或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索 取 。

 

问 26 :

申 请 人 如 因 健 康 理 由 未 能 亲 身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提 交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的 申 请 , 可 以 怎 么 办 ?

 

答 26 :

申 请 人 如 因 健 康 理 由 不 能 亲 身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连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 邮 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12 字 楼 人 事 登 记 总 务 及 统 计 小 组」 办 理 。

  •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格 ( ROP 122 ) ;
  • 申 请 人 及 受 托 人 之 身 份 证 副 本 ;
  • 以 书 面 说 明 申 请 理 由 , 并 授 权 一 名 亲 友 代 为 办 理 及 领 取 该 证 明 书 ;
  • 申 请 书 须 列 明 申 请 人 和 受 托 人 之 姓 名 及 香 港 身 份 证 号 码 、 受 托 人 的 联 络 地 址 及 电 话 号 码 等 资 料 ;
  • 申 请 人 须 在 申 请 书 内 签 名 及 印 上 清 晰 和 完 整 的 左 手 或 右 手 大 拇 指 指 模 *; 及
  • 由 香 港 注 册 医 生 签 发 的 证 明 书 , 以 证 明 申 请 人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之 健 康 状 况 。
* 持 有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并 未 曾 申 领 过 智 能 身 份 证 人 士 , 须 提 供 清 晰 和 完 整 的 左 手 大 拇 指 指 模 。
 

问 27 :

申 请 人 如 居 住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可 以 怎 么 申 请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

 

答 27 :

申 请 人 如 居 住 于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连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 邮 寄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12 字 楼 人 事 登 记 总 务 及 统 计 小 组 办 理 。

  • 已 填 妥 及 签 署 的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申 请 表 格 ( ROP122 ) ;
  • 以 书 面 说 明 申 请 理 由 , 内 容 须 包 括 申 请 人 之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证 号 码 及 签 署 。 如 申 请 人 欲 授 权 香 港 亲 友 代 为 领 取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 须 在 申 请 书 上 同 时 说 明 获 授 权 人 士 的 姓 名 、 香 港 身 份 证 号 码 、 联 络 地 址 和 电 话 ; 及
  • 申 请 书 上 须 贴 上 申 请 人 近 照 壹 张 ( 其 大 小 不 得 超 过 60 x 50 毫 米 或 小 于 50 x 40 毫 米 ) 及 印 上 其 淸 晰 和 完 整 的 左 手 或 右 手 大 拇 指 指 模 * 。 照 片 及 拇 指 指 模 必 须 由 公 证 人 ( Notary Public ) 给 予 适 当 之 认 证 , 以 便 核 对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
* 从 未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人 , 须 提 供 清 晰 和 完 整 的 左 手 大 拇 指 指 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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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问 28 :

甚 么 是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答 28 :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规 例 》 ,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或 体 弱 的 人 , 若 能 使 登 记 主 任 信 纳 , 他 们 亲 身 前 往 登 记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会 损 害 他 们 或 其 他 人 士 的 健 康 , 他 们 便 可 向 人 事 登 记 处 申 请 豁 免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 在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后 , 人 事 登 记 处 会 向 他 们 签 发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 简 称“ 豁 免 书 ” ) 。

 

问 29 :

在 申 请 豁 免 书 时 , 需 要 提 交 甚 么 文 件 ?

 

答 29 :

申 请 人 可 自 行 或 透 过 其 代 表 ( 例 如 : 家 庭 成 员 、 亲 属 、 社 会 福 利 署 的 社 工 或 为 申 请 人 诊 症 的 注 册 医 生 ) ,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申 请 。 申 请 书 内 必 须 包 括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如 有 的 话 ) 和 申 请 豁 免 书 的 原 因 , 并 夹 附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由 香 港 注 册 医 生 签 发 的 证 明 书 , 证 明 申 请 人 现 时 的 健 康 状 况 ( 七 十 岁 或 以 上 的 申 请 人 , 则 毋 需 出 示 医 生 证 明 书 ) ;
  • 申 请 人 现 有 的 身 份 证 副 本 ( 如 有 的 话 ) ; 及
  • 申 请 人 近 照 一 张 ; 及
  • 领 取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安 排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将 申 请 书 连 同 上 述 有 关 文 件 , 寄 交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1201 室 人 事 登 记 总 务 及 统 计 小 组 」 或 向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递 交 。

倘 若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须 把 其 身 份 证 交 回 本 处 注 销 。 当 申 请 人 的 健 康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后 , 可 以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费 用 全 免 。

 

问 30 :

豁 免 书 可 否 用 作 出 入 境 用 途 ?

 

答 30 :

豁 免 书 并 非 旅 行 证 件 , 不 可 用 作 出 入 境 用 途 。 豁 免 书 持 有 人 如 欲 外 游 ,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例 如 回 港 证 或 护 照 。
 

问 31 :

倘 若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持 有 人 日 后 健 康 状 况 好 转 , 可 否 再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答 31 :

获 发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的 人 士 在 健 康 状 况 有 所 改 善 时 , 可 以 随 时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新 身 份 证 。
 

问 32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与 智 能 身 份 证 有 何 分 别 ?

 

答 32 :

豁 免 登 记 证 明 书 ( 简 称 “ 豁 免 书 ” ) 与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主 要 分 别 如 下 ﹕

个 人 资 料

豁 免 书

智 能 身 份 证

  • 载 有 持 证 人 以 下 个 人 资 料 : 姓 名 、 报 称 的 出 生 日 期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 载 有 持 证 人 以 下 个 人 资 料 : 姓 名 、 中 文 姓 名 电 码 ( 如 有 的 话) 、 性 别 、 出 生 日 期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
  • 持 证 人 的 照 片 会 以 扫 描 方 法 载 于 豁 免 书 上 。
  • 持 证 人 的 照 片 会 被 刻 蚀 在 身 份 证 的 不 同 层 面 及 储 存 于 晶 片 内 。

用 料 及 设 计

豁 免 书

智 能 身 份 证

  • A 5 大 小
  • 纸 质
  • 外 形 和 一 般 的 信 用 卡 大 小 相 同
  • 以 聚 碳 酸 不 碎 胶 制 成
  • 置 有 「 晶 片 」



申 请 手 续

豁 免 书

智 能 身 份 证

  • 申 请 人 或 其 代 表 可 以 书 面 提 出 申 请 。
  • 申 请 人 须 亲 自 前 往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办 理 申 请 手 续 。 申 请 人 的 现 有 身 份 证 [ 如 有 的 话 ] 须 交 回 入 境 事 务 处 注 销 。


领 取 安 排

豁 免 书

智 能 身 份 证

  • 若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申 请 人 / 其 代 表 会 获 通 知 到 指 定 的 办 事 处 领 取 豁 免 书 。 申 请 人 的 现 有 身 份 证 须 交 回 入 境 事 务 处 注 销 。
  • 申 请 人 / 获 授 权 的 代 表 须 按 照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上 印 有 的 领 证 期 限 内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领 证 , 届 时 必 须 交 还 「 申 请 身 份 证 收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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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智 能 身 份 证 换 领 计 划

 

问 33 :

哪 些 是 已 过 期 换 证 的 组 别 ?

 

答 33 :

政 府 按 照 持 有 旧 身 份 证 人 士 的 出 生 年 份 , 以 公 告 形 式 通 知 他 们 在 以 下 指 明 限 期 内 , 分 批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出 生 年 份

换 证 期 限

1968 或 1969

2003 年 9 月 15 日 至 2003 年 11月 15 日

1966 或 1967

2003 年 11 月 17 日至 2004 年 1 月 10 日

1964 或 1965

2004 年 1 月 12 日 至 2004 年 3 月 13 日

1962 或 1963

2004 年 3 月 15 日 至 2004 年 5 月 22 日

1960 或 1961

2004 年 5 月 24 日 至 2004 年 7 月 24 日

1958 或 1959

2004 年 7 月 26 日 至 2004 年 9 月 25 日

在 2003 年 6 月 23 日 前 发 出 并 载 有 1958 - 1969 出 生 年 份 的 旧 身 份 证 , 由 2006 年 10 月 16 日 起 停 止 有 效 。

1956 或 1957

2004 年 9 月 27 日 至 2004 年 11 月 27 日

1954 或 1955

2004 年 11 月 29 日 至 2005 年 1 月 22 日

1952 或 1953

2005 年 1 月 24 日 至 2005 年 3 月 12 日

1950 或 1951

2005 年 3 月 14 日 至 2005 年 4 月 23 日

1947 、 1948 或 1949

2005 年 4 月 25 日 至 2005 年 6 月 18 日

1943 、 1944 、 1945 或 1946

2005 年 6 月 20 日 至 2005 年 8 月 6 日

在 2003 年 6 月 23 日 前 发 出 并 载 有 1943 - 1957 出 生 年 份 的 旧 身 份 证 , 由 2007 年 1 月 15 日 起 停 止 有 效 。

1970 或 1971

2005 年 8 月 8 日 至 2005 年 9 月 24 日

1972 或 1973

2005 年 9 月 26 日 至 2005 年 11 月 12 日

1974 或 1975

2005 年 11 月 14 日 至 2005 年 12 月 24 日

1976 或 1977

2005 年 12 月 28 日 至 2006 年 2 月 11 日

1978 或 1979

2006 年 2 月 13 日 至 2006 年 3 月 25 日

在 2003 年 6 月 23 日 前 发 出 并 载 有 1970 - 1979 出 生 年 份 的 旧 身 份 证 , 由 2007 年 9 月 17 日 起 停 止 有 效 。

1980 、 1981 或 1982

2006 年 3 月 27 日 至 2006 年 5 月 27 日

1983 、 1984 或 1985

2006 年 5 月 29 日 至 2006 年 7 月 8 日

1990 、 1991 、 1992 、

2006 年 7 月 10 日 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

1997 、 1998 、 1999 、 2000 、 2001 、 2002 或 2003

1927 或 之 前 的 任 何 年 份

2006 年 9 月 4 日 至 2006 年 11 月 11 日

1928 、 1929 、 1930 、 1931 或 1932

2006 年 11 月 13 日 至 2006 年 12 月 23 日

1933 、 1934 、 1935 、 1936 或 1937

2006 年 12 月 27 日 至 2007 年 2 月 10 日

1938 、 1939 、 1940 、 1941 或 1942

2007 年 2 月 12 日 至 2007 年 3 月 31 日

在 2003 年 6 月 23 日 前 发 出 并 载 有 1942 年 或 以 前 及 1980 - 2003 出 生 年 份 的 旧 身 份 证 , 由 2008 年 11 月 30 日 起 停 止 有 效 。

1993 至 1996 年 或 1986 至 1989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 分 别 在 年 满 11 或 18 岁 时 , 须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问 34 :

换 证 计 划 并 未 包 括 1986 至 1989 年 或 1993 至 1996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 他 们 应 在 甚 么 时 候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

 

答 34 :

1986 至 1989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应 于 年 满 18 岁 时 ,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成 人 身 份 证 ; 而 1993 至 1996 年 出 生 的 人 士 则 应 于 年 满 11 岁 时 ,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申 领 儿 童 身 份 证 。
 

问 35 :

没 换 领 新 证 有 甚 么 后 果 ?

 

答 35 :

任 何 人 士 如 无 合 理 辩 解 而 未 能 在 指 明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即 属 违 法 。 违 例 者 可 被 检 控 , 并 可 被 判 罚 款 5,000 元 。 然 而 , 市 民 如 因 不 在 香 港 而 未 能 在 指 明 换 证 限 期 内 换 领 新 身 份 证 , 须 在 返 港 后 30 天 内 补 办 换 证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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