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 |
我 前 来 香 港 旅 游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签 证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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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 |
超 逾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可 毋 须 申 请 签 证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旅 游 ( 包 括 过 境 ) 并 逗 留 七 至 一 百 八 十 天 。 有 关 详 情 , 可 浏 览 本 处 的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旅 游 签 证 和 进 入 许 可 规 例 ” 网 页 或 参 阅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表 格 ID290A ) 的 小 册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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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 |
如 果 我 需 要 申 请 入 境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 应 该 怎 样 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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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 |
倘 欲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 可 将 已 填 妥 的 访 港 签 证 申 请 书 ( 表 格 ID(C)936 A-D )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以 邮 递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或 委 托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十 四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就 业 及 旅 游 签 证 组 。 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 境 处 。 入 境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 获 批 准 的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此 外 , 你 也 可 以 将 赴 港 签 证 的 申 请 交 到 就 近 你 住 处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的 使 领 馆 , 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证 申 请 书 可 在 这 些 使 领 馆 索 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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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3: |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受 训 、 投 资 或 定 居 ,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签 证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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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3: |
一 般 来 说 , 除 了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受 训 、 投 资 或 定 居 , 均 须 在 来 港 前 领 取 签 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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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4: |
本 人 何 时 需 要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手 续 如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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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4: |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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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5: |
如 何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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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5: |
请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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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6: |
根 据 受 养 人 政 策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 包 括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 在 本 地 学 校 求 学 会 否 受 到 限 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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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6: |
所 有 受 养 人 在 港 求 学 , 均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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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7: |
按 受 养 人 政 策 获 准 入 境 的 受 养 人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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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7: |
-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限 制 人 士 , 如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在 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或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 由 2 0 0 6 年 5 月 1 5 日 起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不 会 被 禁 止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 但 以 就 读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在 未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下 , 不 得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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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8: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可 怎 样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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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8: |
内 地 居 民 及 海 外 居 民 的 受 养 人 可 分 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 延 期 逗 留 组 」 及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提 出 申 请 ,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则 可 向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提 出 申 请 ( 地 址 : 「 延 期 逗 留 组 」 、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及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分 别 位 于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 7 楼 及 9 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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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9: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可 否 在 未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前 在 本 港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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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9: |
任 何 人 士 受 所 述 的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均 不 可 在 港 工 作 , 他 们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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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0: |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申 请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事 宜 上 有 否 时 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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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0: |
提 出 撤 销 “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申 请 并 没 有 时 限 。 对 不 打 算 于 现 行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受 养 人 , 他 们 可 选 择 不 立 刻 提 出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 有 关 的 逗 留 条 件 将 于 他 们 获 准 延 期 居 留 时 一 并 撤 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