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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香 港 签 证

 
问 1: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受 训 、 投 资 或 定 居 ,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签 证 呢 ?
 
答 1:

一 般 来 说 , 除 了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香 港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外 , 任 何 人 士 , 如 欲 来 港 就 读 、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受 训 、 投 资 或 定 居 , 均 须 在 来 港 前 领 取 签 证 。

 
问 2: 本 人 何 时 需 要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手 续 如 何 ?
 
答 2: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

 
问 3: 如 何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
 
答 3:

按 此 浏 览 有 关 资 料 。

 

问 4: 根 据 受 养 人 政 策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 包 括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及 受 养 子 女 ) 在 本 地 学 校 求 学 会 否 受 到 限 制 ?
 
答 4: 所 有 受 养 人 在 港 求 学 , 均 毋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批 准 。
 
问 5: 按 受 养 人 政 策 获 准 入 境 的 受 养 人 可 否 在 港 工 作 ?
 
答 5:

下 列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以 在 港 就 业 而 不 会 受 到 限 制 :

  1.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2. 不 受 逗 留 期 限 约 束 的 香 港 居 民 ( 即 享 有 入 境 权 或 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人 士 ) ;
  3.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或 参 与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身 份 ) 人 士 ; 以 及
  4. 根 据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

但 以 就 读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在 未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的 许 可 下 , 不 得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问 6: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或 参 与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的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可 怎 样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
 
答 6: 内 地 居 民 及 海 外 居 民 的 受 养 人 可 分 别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 延 期 逗 留 组 」 及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提 出 申 请 ,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则 可 向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提 出 申 请   ( 地 址 : 「 延 期 逗 留 组 」 、 「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 及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分 别 位 于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5 楼 、 7 楼 及 9 楼 ) 。
 
问 7: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或 参 与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可 否 在 未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前 在 本 港 工 作 ?
 
答 7: 任 何 人 士 受 所 述 的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均 不 可 在 港 工 作 , 他 们 必 须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并 获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后 方 可 在 本 港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问 8: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人 士 ( 以 专 业 人 士 、 开 办 或 参 与 业 务 的 投 资 者 或 受 训 人 士 的 身 份 ) 或 以 资 本 投 资 者 身 份 来 港 人 士 , 其 受 养 人 申 请 撤 销 现 行 其 所 受 限 制 的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事 宜 上 有 否 时 限 ?
 
答 8: 提 出 撤 销 “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申 请 并 没 有 时 限 。 对 不 打 算 于 现 行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的 受 养 人 , 他 们 可 选 择 不 立 刻 提 出 撤 销 该 逗 留 条 件 。 有 关 的 逗 留 条 件 将 于 他 们 获 准 延 期 居 留 时 一 并 撤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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