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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来 港 就 读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 出 入 境 的 安 排
* 延 期 逗 留
* 转 换 院 校 或 课 程 / 终 止 学 籍
* 修 读 期 间 工 作
* 修 读 完 毕 后 在 港 工 作
* 受 养 人 入 境 及 相 关 延 期 逗 留 安 排
* 遗 失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问 1: 我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那 些 课 程 ?
 
答 1:

你 可 来 港 修 读 :
(i)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 或
(ii) 不 超 过 一 年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换 生 课 程 。
此 外 :
(i) 学 生 可 申 请 就 读 于 教 育 条 例 及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下 已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 内 地 居 民 、 在 一 九 七 九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或 以 后 定 居 澳 门 的 前 内 地 中 国 居 民 及 台 湾 的 华 籍 居 民 除 外 ) ;
(ii) 内 地 学 生 可 申 请 就 读 于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的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iii) 学 生 可 申 请 就 读 于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研 究 院 修 课 课 程 ( 来 自 内 地 的 学 生 除 外 ) ;
( iv ) 内 地 学 生 ,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多 于 两 星 期 的 中 学 交 换 生 课 程 ; 及
(v) 内 地 、 澳 门 和 台 湾 学 生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 但 须 按 以 下 条 件 办 理 :

  1. 有 关 课 程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 不 包 括 院 校 的 持 续 及 专 业 教 育 部 门 ) 开 办 ; 以 及
  2. 学 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

上 述 来 港 就 读 安 排 不 适 用 于 阿 富 汗 、 亚 尔 巴 尼 亚 、 柬 埔 寨 、 古 巴 、 老 挝 、 朝 鲜 、 尼 泊 尔 及 越 南 的 国 民 。 

 
问 2: 申 请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需 提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 2: 一 般 需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i)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C)936AID(C)936EID(C)936L ( 中 文 版 ) 或 ID(E)936AID(E)936EID(E)936L ( 英 文 版 );(ii) 由 保 证 人( 通 常 是 有 关 院 校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C)936B( 中 文 版 )或 ID(E)936B( 英 文 版 ); (iii) 显 示 其 学 历 及 已 获 得 有 关 院 校 取 录 的 证 明 ; (iv) 填 妥 的 经 济 状 况 申 报 书 ( ID(C)936K ( 中 文 版 ) 或 ID(E)936K ( 英 文 版 ) ) ; 及 (v) 有 效 的 旅 游 证 件 副 本 及 其 他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出 入 境 的 安 排
 
问 3: 来 自 海 外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程 序 是 怎 样 的 ?
 
答 3: 若 来 自 海 外 及 澳 门 学 生 的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他 们 的 保 证 人 可 向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领 取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后 转 交 有 关 学 生 。 学 生 应 把 该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或 「 澳 门 居 民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 ( 只 适 用 于 澳 门 学 生 ) 上 , 便 可 凭 该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台 湾 学 生 获 批 准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 他 们 的 保 证 人 可 向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领 取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后 转 交 有 关 学 生 , 学 生 便 可 以 凭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 台 湾 学 生 获 批 准 来 港 就 读 兼 读 制 课 程 , 会 获 发 多 次 进 入 许 可 , 学 生 可 于 申 请 时 一 并 将 他 们 的 身 份 陈 述 书 副 本 交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理 , 并 将 多 次 进 入 许 可 贴 于 身 份 陈 述 书 内 使 用 。

 

问 4: 内 地 学 生 的 入 境 安 排 又 是 怎 样 ?
 
答 4: 若 内 地 学 生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会 向 有 关 院 校 签 发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 由 院 校 转 交 该 学 生 。 学 生 需 凭 标 签 向 其 户 口 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申 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赴 港 签 注 。 再 把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贴 于 申 领 到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空 白 签 注 页 内 , 便 可 凭 该 证 件 来 港 就 读 。
 
问 5: 我 可 否 将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贴 于 现 有 的 中 国 护 照 上 ?
 
答 5: 将 「 进 入 许 可 」 标 签 贴 于 中 国 护 照 或 其 他 旅 游 证 件 上 并 不 恰 当 。 你 应 遵 照 答 4 的 程 序 。
 
问 6: 台 湾 学 生 以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后 , 如 欲 离 港 外 游 , 须 申 请 什 么 证 件 ?
 
答 6: 台 湾 学 生 在 使 用 单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来 港 后 , 应 申 请 「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及 转 移 其 学 生 逗 留 条 件 在 该 「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上 , 作 为 日 后 出 入 境 之 用 。


延 期 逗 留
 
问 7: 我 该 在 甚 么 时 候 办 理 延 期 手 续 ?
 
答 7: 延 期 申 请 通 常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个 星 期 内 提 交 。 你 可 亲 自 递 交 或 以 授 权 信 形 式 委 托 代 理 人 提 交 申 请 , 惟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签 证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内 地 学 生 可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九 楼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递 交 申 请 。 其 他 学 生 可 前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五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 延 期 逗 留 组 」 或 任 何 一 间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除 外 ) 办 理 延 期 申 请 。
 
问 8: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以 继 续 修 读 同 一 科 课 程 , 我 须 递 交 什 么 文 件 ?
 
答 8: 申 请 时 , 一 般 须 递 交 : (i) 填 妥 的 ID 9 1 表 格 ; (ii)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 (iii)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及 (iv) 目 前 就 读 院 校 确 认 学 生 继 续 就 读 而 需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证 明 。
 
问 9: 对 于 处 理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一 般 需 多 长 时 间 ?
 
答 9: 与 其 他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一 样 , 申 请 一 般 在 本 处 收 齐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起 计 , 约 二 至 三 个 星 期 可 处 理 完 毕 。
 
问 10: 在 港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有 什 么 限 制 ?
 
答 10: 如 果 你 已 成 功 修 毕 一 个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 拟 再 留 港 进 修 另 一 个 较 高 级 的 本 地 认 可 全 日 制 课 程 , 一 般 都 可 获 延 期 逗 留 。 如 果 你 在 通 常 修 读 期 限 内 , 未 能 顺 利 修 毕 学 位 或 副 学 位 程 度 课 程 的 话 , 一 般 最 多 可 获 延 期 逗 留 一 年 , 以 便 继 续 修 毕 该 课 程 。 你 亦 可 在 未 修 毕 课 程 前 申 请 转 读 其 他 全 日 制 专 上 课 程 ,但 你 的 留 港 总 年 期 在 修 毕 该 新 课 程 后 不 得 累 积 超 过 五 年 。


转 换 院 校 或 课 程 / 终 止 学 籍
 
问 11: 我 可 否 申 请 转 往 另 一 所 院 校 就 读 ?
 
答 11: 学 生 会 获 施 加 逗 留 条 件 在 指 定 院 校 修 读 指 定 课 程 , 若 需 改 变 现 有 的 逗 留 条 件 , 须 先 获 得 本 处 批 准 。 在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的 条 件 下 , 转 往 另 一 所 院 校 就 读 一 般 会 获 批 准 。 在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入 境 处 会 签 发 注 有 新 院 校 名 称 的 收 费 标 签 予 该 学 生 。

 

问 12: 我 可 否 申 请 在 同 一 院 校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
 
答 12: 在 符 合 来 港 就 读 条 件 下 , 你 可 获 批 准 在 同 一 院 校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 在 申 请 获 批 准 后 , 入 境 处 会 发 信 通 知 该 学 生 。
 
问 13: 如 学 生 终 止 学 籍 , 院 校 应 该 何 时 通 知 入 境 处 ?
 
答 13: 院 校 须 尽 快 或 由 终 止 学 籍 日 起 计 七 天 内 通 知 本 处 。
 
问 14: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怎 ? 递 交 ?
 
答 14: 对 于 非 内 地 学 生 , 院 校 可 将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邮 递 或 传 真 到 「 延 期 逗 留 组 」 , 传 真 号 码 是 2586 1431 。 而 内 地 学 生 , 则 可 邮 递 或 传 真 到 「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 传 真 号 码 是 2119 0522 。 请 按 此 下 载 「 终 止 修 读 课 程 通 知 书 」 。
 
问 15: 如 我 中 途 终 止 学 籍 后 , 可 否 继 续 留 港 ?
 
答 15: 你 必 须 在 学 籍 终 止 后 的 四 星 期 内 离 开 香 港 , 如 未 能 在 指 定 时 限 内 离 港 , 便 属 触 犯 入 境 条 例 的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


修 读 期 间 工 作 
 
问 16: 由 2008/09 学 年 开 始 放 宽 对 非 本 地 学 生 就 业 限 制 的 措 施 是 甚 么 ?
 
答 16: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第 115A 章 , 入 境 规 例 第 二 条 , 给 予 某 人 以 学 生 身 份 在 香 港 入 境 的 准 许 , 该 人 不 得 接 受 有 薪 或 无 薪 的 雇 佣 工 作 。 非 本 地 学 生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和 兼 职 工 作 限 制 由 2008/09 学 年 开 始 放 宽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但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1. 实 习 工 作 必 须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而 且 须 经 学 生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 及
  2. 实 习 工 作 为 期 最 长 一 个 学 年 , 或 有 关 全 日 制 学 术 课 程 正 常 修 业 期 的 三 分 之 一 时 间 , 两 者 之 中 以 较 短 者 为 准 。

在 工 作 性 质 、 薪 酬 水 平 、 工 作 地 点 、 工 作 时 数 和 雇 主 方 面 , 不 设 限 制 。

此 外 , 这 些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可 :

  1.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于 校 园 担 任 兼 职 工 作 ,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
  2. 并 在 暑 假 期 间 接 受 聘 用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没 有 限 制 。
 
问 17: 我 受 惠 于 由 2008/09 学 年 开 始 放 宽 对 非 本 地 学 生 就 业 限 制 的 措 施 。 在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前 , 我 是 否 需 要 递 交 申 请 ?
 
答 17: 放 宽 对 非 本 地 学 生 就 业 限 制 的 措 施 透 过 行 政 安 排 执 行 , 受 惠 于 这 措 施 的 非 本 地 学 生 ( 下 简 称 「 合 资 格 学 生 」 ) 无 须 就 放 宽 措 施 另 行 申 请 。 获 批 准 来 港 和 延 期 逗 留 的 合 资 格 学 生 将 个 别 获 发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列 出 该 学 生 可 从 事 的 雇 佣 工 作 类 别 及 条 件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会 于 签 发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或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时 直 接 发 给 合 资 格 学 生 或 其 保 证 人 ╱ 谘 询 人 再 转 交 学 生 。 如 经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或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递 交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将 经 有 关 使 领 馆 或 驻 京 办 发 出 。

 

问 18: 放 宽 措 施 会 否 惠 及 交 换 生 ?
 
答 18: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交 换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而 学 科 ╱ 课 程 需 要 实 习 工 作 , 便 可 从 事实 习 工 作 。 但 交 换 生 不 得 担 任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或 暑 期 工 作 。
 
问 19: 我 可 否 在 完 成 课 程 后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答 19: 不 可 以 。 在 放 宽 措 施 下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正 式 注 册 为 院 校 的 学 生 并 开 始 按 注 册 课 程 在 香 港 上 课 之 前 , 或 已 修 足 毕 业 所 需 的 科 目 ╱ 学 分 后 ( 例 如 刚 修 毕 最 后 一 年 课 程 ) , 不 可 进 行 实 习 工 作 。
 
问 20: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是 甚 么 意 思 ?
 
答 20: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意 思 指 有 关 工 作 必 须 在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的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进 行 ( 只 包 括 非 本 地 学 生 入 读 院 校 的 校 园 , 不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的 任 何 附 属 及 有 关 连 机 构 或 其 自 资 部 门 的 校 园 ) ; 假 如 工 作 地 点 不 在 院 校 的 校 园 内 , 有 关 雇 主 必 须 为 院 校 本 身 。
 
问 21: 关 于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我 是 否 可 以 接 受 校 园 内 任 何 的 营 运 者 的 聘 用 ?
 
答 21: 不 可 以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指 明 , 合 资 格 学 生 只 能 受 聘 于 院 校 所 指 定 的 营 运 者 ( 即 指 定 营 运 者 ) 。 指 定 营 运 者 可 以 包 括 院 校 本 身 和 短 期 租 用 校 园 内 场 地 的 外 间 营 运 者 。 你 应 该 向 你 的 院 校 查 询 指 定 营 运 者 的 名 单 , 而 该 名 单 将 不 时 更 新 。
 
问 22: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只 限 「 在 有 关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 , 我 可 否 把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其 他 星 期 ?
 
答 22: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得 把 某 一 星 期 的 未 用 时 数 转 至 另 一 星 期 , 至 于 「 星 期 」 的 意 思 指 由 星 期 日 至 星 期 六 为 期 七 天 的 期 间 。
 
问 23: 我 可 否 担 任 多 份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
 
答 23: 合 资 格 学 生 可 担 任 的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数 量 没 有 限 制 , 惟 累 计 工 作 时 数 每 星 期 不 得 超 过 20 小 时 。
 
问 24: 暑 期 工 作 有 甚 么 限 制 ?
 
答 24: 合 资 格 学 生 只 可 在 暑 假 期 间 从 事 暑 期 工 作 , 而 「 暑 假 期 间 」 则 指 由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的 期 间 , 首 尾 两 天 包 括 在 内 。 以 上 「 暑 假 期 间 」 的 定 义 会 在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指 明 ,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得 在 该 段 期 间 外 从 事 暑 期 工 作 , 不 论 其 课 程 的 实 际 暑 假 期 。 工 作 时 数 和 地 点 则 没 有 限 制 。
 
问 25: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是 否 在 我 的 课 程 整 个 修 业 期 内 有 效 ?
 
答 25: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会 于 签 发 学 生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时 发 出 。 其 后 每 次 获 批 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时 , 合 资 格 学 生 将 获 签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如 适 用 ) 。
 
问 26: 当 我 转 读 其 他 课 程 后 ,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是 否 仍 然 有 效 ?
 
答 26: 如 非 本 地 学 生 成 功 转 读 在 同 一 或 其 他 院 校 的 另 一 课 程 , 原 有 课 程 的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将 失 效 , 而 该 学 生 是 否 符 合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的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及 暑 期 工 作 的 资 格 将 被 重 新 审 核 。 如 适 用 , 学 生 将 会 重 新 获 签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问 27: 如 果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已 遗 失 、损 坏 或 污 损 , 我 怎 样 补 领 ?
 
答 27: 来 自 内 地 的 学 生 可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要 求 免 缴 费 重 新 获 签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可 前 往 延 期 逗 留 组 办 理 相 同 手 续 。
 
问 28: 非 本 地 学 生 就 业 限 制 刚 获 放 宽 , 我 相 信 本 人 受 惠 于 该 措 施 。 但 我 未 获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我 可 否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校 园 兼 职 工 作 和 暑 期 工 作 ?
 
答 28: 实 施 放 宽 措 施 后 ,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未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预 先 批 准 前 或 未 获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不 可 以 从 事 任 何 雇 佣 工 作 。 在 获 批 准 为 下 学 年 延 期 逗 留 期 限 时 , 合 资 格 学 生 可 获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他 们 便 可 从 事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订 明 的 雇 佣 工 作 。
 
问 29: 如 雇 主 不 接 纳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为 我 可 受 雇 的 证 明 , 我 怎 样 寻 求 协 助 ?
 
答 29: 你 可 要 求 准 雇 主 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签 发 组 别 查 询 。
 
问 30: 我 需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但 并 未 获 签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 我 应 该 怎 样 做 ?
 
答 30: 你 应 该 得 到 你 的 院 校 保 证 , 并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请 预 先 批 准 , 方 可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问 31: 如 果 我 希 望 从 事 较 长 时 间 的 实 习 工 作 , 例 如 在 三 年 修 业 期 内 从 事 超 过 一 年 的 实 习 工 作 , 我 应 怎 办 ?
 
答 31: 非 本 地 学 生 如 欲 从 事 放 宽 措 施 范 围 以 外 的 实 习 ╱ 雇 佣 工 作 , 须先 取 得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批 准 。 申 请 会 按 个 别 情 况 审 核 及 考 虑 。
 
问 32: 如 我 不 受 惠 于 放 宽 措 施 , 我 可 否 从 事 实 习 工 作 、 自 愿 ╱ 慈 善 工 作 或 义 务 协 助 学 术 研 究 ?
 
答 32: 请 参 考 答 31
 
问 33: 如 果 我 不 遵 受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上 所 述 的 条 件 , 会 有 甚 么 后 果 ?
 
答 33: 未 经 入 境 事 务 处 批 准 , 获 发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的 合 资 格 学 生 不 可 以 受 雇 于 不 反 对 通 知 书 所 指 明 的 雇 佣 工 作 范 围 以 外 的 工 作 。 根 据 入 境 条 例 规 定 , 任 何 人 违 反 逗 留 条 件 会 被 检 控 及 遣 离 香 港 。


修 读 完 毕 后 在 港 工 作
 
问 34: 修 读 完 毕 后 , 我 可 否 申 请 到 香 港 工 作 ?
 
答 34: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可 根 据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申 请 留 港 ╱ 回 港 工 作 , 详 情 请 按 此 。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在 修 读 完 毕 及 离 开 香 港 后 , 可 于 再 抵 港 前 ,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适 用 于 内 地 学 生 ) 或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 适 用 于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申 请 会 依 相 关 的 计 划 ╱ 政 策 的 资 格 审 核 。 例 如 申 请 人 需 拥 有 本 地 需 要 的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 以 及 获 聘 工 作 而 酬 金 须 相 当 于 市 值 薪 金 。
 
问 35: 学 生 来 港 就 读 可 否 携 同 家 眷 ?
 
答 35: 获 准 来 港 在 本 港 颁 授 学 位 的 院 校 修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或 研 究 生 课 程 的 人 士 , 其 配 偶 及 十 八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可 以 申 请 随 同 来 港 。
 
问 36: 申 请 配 偶 及 子 女 来 港 需 提 交 甚 么 证 明 文 件 ?
 
答 36: 一 般 需 提 交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i)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 ID(C)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36 (英 文 版 本 ) ]; (ii) 受 养 人 身 份 证 明 副 本 ( 如 身 份 证 或 旅 行 证 件 等 ) ; (iii) 受 养 人 与 保 证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如 结 婚 证 书 、 出 生 证 书 、 户 口 簿 或 独 生 子 女 优 待 证 等 ) ; 及 (iv) 保 证 人 财 务 状 况 证 明 以 证 明 保 证 人 能 提 供 合 理 的 生 活 条 件 及 居 所 给 申 请 人 。
 
问 37: 学 生 的 受 养 人 应 该 怎 ?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答 37: 受 养 人 可 一 并 与 学 生 申 请 , 并 递 交 已 填 妥 的 ID91 , ID481AID481B 号 申 请 表 格 及 申 请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正 本 。


遗 失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问 38: 若 在 港 遗 失 了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该 如 何 办 理 补 领 手 续 ?
 
答 38: 有 关 安 排 如 下 : (i) 需 带 同 香 港 身 份 证 、 由 警 务 处 发 出 的 遗 失 证 明 及 由 院 校 签 发 的 证 明 文 件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办 理 ; (ii) 在 身 份 核 实 后 , 本 处 会 发 出 证 明 文 件 及 签 注 转 移 标 签 ; (iii) 申 请 人 需 带 同 上 述 由 本 处 发 出 的 文 件 及 标 签 到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办 理 补 发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出 境 签 注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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