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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 |
在 香 港 缔 结 婚 姻 的 程 序 为 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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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在 香 港 结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龄 为 16 岁 ( 以 西 历 计 算 ) , 凡 拟 在 港 结 婚 人 士 , 不 论 居 于 何 地 或 属 于 任 何 国 籍 , 均 可 登 记 结 婚 。 在 香 港 缔 结 婚 姻 需 经 以 下 程 序 :
- 拟 结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须 直 接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 登 记 官 )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 登 记 官 须 在 其 办 事 处 展 示 通 知 书 的 第 I 部 分 , 直 至 发 出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或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届 满 为 止 。
-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 登 记 官 可 在 通 知 书 递 交 后 最 少 15 天 ,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让 拟 结 婚 人 士 在 通 知 书 的 三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举 行 婚 礼 。
- 婚 礼 须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由 登 记 官 主 持 , 或 在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由 合 资 格 的 神 职 人 员 主 持 , 或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
婚 礼 须 于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 否 则 该 通 知 书 便 会 作 废 , 之 后 如 欲 举 行 婚 礼 , 必 须 重 新 递 交 通 知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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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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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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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 |
如 你 拟 于 香 港 登 记 结 婚 , 你 须 事 先 递 交 通 知 书 予 婚 姻 登 记 官 。 若 你 选 择 亲 自 前 往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 你 可 经 网 上 预 约 。 有 关 网 址 为 : http://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 marriage/bookgivingmarriage.htm
你 亦 可 透 过 24 小 时 互 动 话 音 系 统 ( 电 话 号 码 : 3102 3883 ) 进 行 预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
成 功 预 约 的 人 士 , 最 少 其 中 一 方 必 须 于 预 约 系 统 指 定 的 日 期 及 时 间 亲 身 前 往 指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办 事 处 递 交 通 知 书 。 届 时 并 须 出 示 拟 结 婚 双 方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旅 行 证 件 或 其 他 身 分 证 明 文 件 。 费 用 为 港 币 3 0 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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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3. |
网 上 服 务 可 提 供 甚 么 便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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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3. |
通 过 网 上 服 务 , 你 可 以 :
- 查 阅 最 早 预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日 期
- 查 阅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的 剩 余 名 额
- 预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 递 交 『 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 表 ( 表 格 MR21B )
- 翻 查 、 更 改 或 取 消 有 关 预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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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4. |
如 我 打 算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 应 何 时 办 理 预 约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通 知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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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4. |
如 你 打 算 在 预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时 , 同 时 登 记 礼 堂 预 留 之 优 先 筹 号 , 以 便 你 在 心 仪 的 日 期 , 于 你 所 选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礼 堂 举 行 婚 礼 , 你 需 提 前 预 约 : 即 于 婚 礼 举 行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14 日 内 , 经 网 上 取 得 预 约 及 优 先 筹 号 登 记 , 先 到 先 得 。
举 例 说 明 提 前 预 约 日 期 如 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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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最 早 日 期 ( 举 行 婚 礼 三 个 月 前 的 首 个 工 作 天 ) |
提 前 14 日 内 网 上 预 约 登 记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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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5/2012 |
15/02/2012 |
01/02/2012 - 14/02/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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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7/2012 |
10/04/2012 (06-09/04/2012 为 公 众 假 期 / 星 期 日 ) |
27/03/2012 - 09/04/20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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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上 例 所 示 , 可 予 选 择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最 早 日 期 , 不 会 早 于 你 举 行 婚 姻 三 个 月 前 的 首 个 工 作 天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 公 众 假 期 除 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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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你 拟 结 婚 的 日 期 , 若 你 所 选 择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仍 有 你 心 仪 的 举 行 婚 礼 时 段 供 你 挑 选 , 当 你 成 功 完 成 预 约 程 序 后 , 电 脑 系 统 会 给 你 :
- 预 留 一 个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 及
- 编 配 一 个 预 留 礼 堂 优 先 筹 号
优 先 筹 号 会 让 你 在 应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当 日 , 根 据 到 场 各 准 新 人 所 持 筹 号 的 先 后 次 序 , 让 各 人 拣 选 各 自 婚 礼 的 举 行 时 段 。 请 注 意 : 你 必 须 按 照 预 约 时 间 , 准 时 抵 达 指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 办 事 处 递 交 通 知 书 。 若 你 未 有 依 时 到 达 , 你 所 作 网 上 预 约 、 以 及 你 所 获 编 配 之 拣 选 婚 礼 时 段 的 筹 号 , 均 会 逾 时 无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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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5. |
接 上 题 , 如 无 计 划 于 特 定 日 子 举 行 婚 礼 , 或 错 过 了 于 婚 礼 举 行 日 期 三 个 月 前 的 14 日 内 进 行 预 约 , 我 应 怎 样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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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5. |
你 仍 然 可 透 过 网 上 预 约 一 个 日 期 , 到 你 所 选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通 知 书 。 你 可 选 择 预 约 的 日 期 , 为 你 上 网 当 天 之 后 12 个 工 作 天 内 的 任 何 一 天 , 先 到 先 得 。 你 输 入 的 结 婚 日 期 将 不 会 被 编 配 一 个 预 留 礼 堂 优 先 筹 号 。 当 你 依 约 递 交 通 知 书 时 , 你 可 根 据 有 关 登 记 处 当 时 可 供 你 选 择 的 所 余 名 额 , 挑 选 你 心 仪 的 婚 礼 日 期 及 时 间 。
请 注 意 : 通 知 书 须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公 开 展 示 至 少 15 整 天 ,及 在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给 签 发 后 , 准 新 人 始 可 按 《 婚 姻 条 例 》 的 规 定 缔 结 婚 姻 。 因 此 , 你 所 选 择 的 婚 礼 举 行 日 期 , 须 介 乎 发 出 通 知 书 的 15 日 后 , 及 该 通 知 书 签 发 后 3 个 月 有 效 期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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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6. |
如 拟 结 婚 双 方 因 工 作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身 在 内 地 , 可 否 在 网 上 办 理 预 约 递 交 结 婚 通 知 书 后 , 把 身 份 证 明 交 件 交 由 亲 友 在 港 代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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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6. |
若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透 过 网 上 成 功 取 得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预 约 安 排 , 在 确 认 有 关 预 约 后 , 拟 结 婚 人 士 的 其 中 一 方 必 须 亲 身 于 指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携 同 另 一 方 的 身 份 证 明 或 旅 行 证 件 , 到 指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办 理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手 续 , 否 则 该 预 约 将 被 取 消 。 若 他 ( 们 ) 未 能 回 港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 则 须 循 从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的 方 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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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7. |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定 居 的 人 士 如 欲 在 香 港 举 行 婚 礼 , 需 办 甚 么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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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7. |
如 果 你 们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定 居 , 并 希 望 在 香 港 举 行 婚 礼 , 你 们 应 该 直 接 致 函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索 取 一 份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表 格 及 「 婚 姻 登 记 所 需 资 料 」 表 ( 表 格 MR21B ) 。 该 处 地 址 为 :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低 座 3 楼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你 亦 可 发 送 电 邮 至 enquiry@immd.gov.hk,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索 取 有 关 表 格 及 资 料 表 。
填 妥 并 签 署 通 知 书 表 格 后 , 该 表 格 须 由 你 们 所 居 住 国 家 的 公 证 人 认 证 。 请 注 意 , 如 男 、 女 双 方 居 住 于 不同 的 地 区 / 国 家 , 只 需 由 其 中 一 方 在 当 地 找 认 可 的 公 证 人 认 证 ( 即 发 出 通 知 的 一 方 ) 。请 将 已 认 证 的 表 格 及 填 妥 的 资 料 表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及 一 张 头 人 为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 面 额 港 币 305 元 的 银 行 汇 票 , 以 空 邮 挂 号 方 式 寄 交 , 或 透 过 你 们 的 香 港 联 络 人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递 交 至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如 汇 票 并 非 以 港 币 结 算 , 你 们 需 要 额 外 缴 交 兑 换 货 币 所 需 的 银 行 手 续 费 港 币 100 元 。 请 勿 邮 寄 现 金 。
如 你 们 打 算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 请 在 资 料 表 上 注 明 拟 举 行 婚 礼 的 日 期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 在 收 妥 经 认 证 的 通 知 书 、 有 关 订 明 费 用 及 证 明 文 件 后 , 你 会 获 发 信 确 认 预 约 详 情 。 请 注 意 , 婚 姻 登 记 处 就 举 行 婚 礼 设 有 配 额 。 为 方 便 因 额 满 关 系 未 能 按 你 意 愿 安 排 婚 礼 而 须 另 作 安 排 , 你 可 于 资 料 表 上 提 供 多 于 一 个 日 期 及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选 择 , 你 亦 可 提 供 你 的 电 邮 地 址 以 方 便 联 络 。
如 你 们 的 婚 礼 将 在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或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 你 们 应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商 议 , 定 出 举 行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 时 间 和 地 点 。 在 婚 礼 举 行 前 , 你 们 应 确 保 已 获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你 俩 到 港 后 , 须 与 婚 姻 监 礼 人 会 面 或 于 办 公 时 间 内 前 往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 出 示 你 们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及 先 前 递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一 方 并 须 在 登 记 官 前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前 作 出 誓 章 , 表 明 该 宗 婚 姻 并 无 任 何 血 亲 或 姻 亲 关 系 的 障 碍 , 亦 无 其 他 法 律 上 的 阻 碍 。 该 誓 章 须 在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前 作 出 。 如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监 誓 , 请 预 留 足 够 时 间 让 婚 姻 监 礼 人 将 有 关 文 件 送 交 登 记 官 , 以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请 留 意 , 如 未 获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婚 礼 不 能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或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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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8. |
若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可 否 在 举 行 婚 礼 日 期 的 半 年 前 邮 寄 到 港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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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8. |
可 以 。 但 由 于 婚 礼 须 于 递 交 通 知 书 后 三 个 月 内 进 行 , 故 本 处 会 留 待 举 行 结 婚 日 期 之 前 的 三 个 月 才 开 始 办 理 他 们 的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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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9. |
如 准 备 在 特 许 的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需 要 甚 么 手 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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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9. |
如 你 们 打 算 在 特 许 的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 你 们 应 与 主 礼 的 神 职 人 员 商 议 , 定 出 举 行 婚 礼 的 确 实 日 期 、 时 间 和 地 点 。 然 后 , 你 要 透 过 网 上 预 约 一 个 日 期 , 到 你 所 选 定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递 交 通 知 书 。 你 可 选 择 预 约 的 日 期 , 为 你 上 网 当 天 之 后 12 个 工 作 天 内 的 任 何 一 天 , 先 到 先 得 。
在 办 理 完 递 交 通 知 书 及 已 公 开 展 示 足 15 天 后 , 你 须 要 到 有 关 婚 姻 登 记 处 领 取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并 转 交 有 关 的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请 留 意 , 如 未 获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婚 礼 不 能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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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0. |
我 的 未 婚 妻 是 内 地 居 民 , 今 年 20 岁 。 如 我 们 打 算 今 年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除 却 旅 行 证 件 , 她 还 须 提 供 那 些 其 他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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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0. |
根 据 现 行 法 例 规 定 , 如 拟 结 婚 的 任 何 一 方 在 拟 结 婚 当 日 未 满 21 岁 , 但 年 满 16 岁 而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在 递 交 通 知 书 时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的 同 意 书 。 同 意 书 的 表 格 ( 表 格 MR4 ) 可 , 在 入 境 处 网 页 下 载 或 向 婚 姻 登 记 处 ( 大 会 堂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红 棉 路 婚 姻 登 记 处 除 外 ) 或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索 取 。 若 作 出 同 意 的 人 士 不 在 香 港 , 填 妥 的 同 意 书 表 格 ( 表 格 MR4 ) 须 经 由 公 证 人 认 证 。
如 同 意 书 由 当 事 人 的 生 父 ∕ 母 发 出 , 当 事 人 须 在 递 交 通 知 书 事 出 示 以 下 文 件 :
- 当 事 人 的 出 生 证 明 书 正 本 或 核 证 副 本 ;
- 如 当 事 人 父 母 的 婚 姻 是 存 续 的 , 父 母 的 结 婚 证 书 正 本 或 核 证 副 本 及 父 / 母 的 法 定 声 明 , 确 认 从 未 被 剥 夺 对 当 事 人 的 管 养 权 ;
- 如 当 事 人 父 母 已 按 任 何 法 院 命 令 离 婚 或 分 居 , 对 当 事 人 管 养 权 的 法 院 判 令 的 正 本 或 核 证 副 本 ;
- 如 当 事 人 是 非 婚 生 人 士 , 母 亲 的 法 定 声 明 , 确 认 从 未 被 剥 夺 对 当 事 人 的 管 养 权 。
法 定 声 明 须 在 登 记 官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面 前 作 出 及 宣 誓 或 确 认 。 如 作 出 声 明 的 人 士 不 在 香 港 , 法 定 声 明 书 须 经 由 公 证 人 认 证 。 如 提 交 的 所 需 文 件 并 非 以 英 文 或 中 文 书 写 , 必 须 递 交 该 些 文 件 的 核 证 翻 译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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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1. |
接 上 题 , 如 果 我 打 算 在 我 未 婚 妻 21 岁 生 日 当 天 举 行 婚 礼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是 否 还 须 要 填 写 同 意 书 ( 表 格 MR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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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1. |
按 法 例 规 定 在 拟 结 婚 当 日 未 满 21 岁 , 但 年 满 16 岁 而 又 非 鳏 夫 或 寡 妇 , 在 递 交 通 知 书 时 必 须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出 示 婚 姻 条 例 附 表 3 所 指 明 的 有 关 人 士 同 意 书 ( 表 格 MR4 ) 。 故 此 , 你 的 未 婚 妻 可 以 选 择 不 递 交 有 关 同 意 书 ( 表 格 MR4 ) , 但 本 处 会 留 待 她 满 21 岁 当 日 才 签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请 留 意 , 如 未 获 发 「 婚 姻 登 记 官 证 明 书 」 , 婚 礼 不 能 透 过 婚 姻 监 礼 人 或 在 特 许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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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2. |
我 的 未 婚 夫 在 内 地 曾 有 一 段 婚 姻 , 在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时 , 他 需 要 提 供 那 些 证 明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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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2. |
他 必 须 提 交 由 管 辖 法 院 所 发 出 有 关 其 先 前 婚 姻 的 解 除 婚 姻 判 令 , 以 作 证 明 ; 并 在 举 行 婚 礼 前 ,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一 份 盖 有 印 章 的 法 院 最 后 判 令 的 核 证 副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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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3. |
接 上 题 , 我 未 婚 夫 是 内 地 居 民 而 他 的 离 婚 证 明 并 非 由 内 地 的 法 院 所 签 发 , 是 否 有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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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3. |
如 当 事 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离 婚 , 须 提 供 文 件 以 证 明 当 事 人 或 其 前 配 偶 在 办 理 离 婚 时 通 常 居 于 发 出 离 婚 判 令 的 国 家 。 否 则 , 当 事 人 须 出 作 声 明 , 确 定 其 在 办 理 及 获 准 离 婚 当 日 的 国 籍 及 居 所 。 该 声 明 须 在 登 记 官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面 前 作 出 及 宣 誓 或 确 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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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4. |
请 问 再 次 登 记 结 婚 的 离 婚 人 士 , 可 否 选 择 在 结 婚 证 上 「 结 婚 前 婚 姻 状 况 」 不 显 示 离 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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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4. |
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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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5. |
举行婚礼时的誓词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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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5.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第 21 条 规 定 , 为 进 行 婚 礼 的 誓 词 仪 式 , 登 记 官 或 婚 姻 监 礼 人 ( 视 属 何 情 况 而 定 ) 须 首 先 向 双 方 作 意 思 如 下 的 宣 述 -
「 在 两 位 结 为 夫 妇 之 前 , 本 人 在 职 责 上 要 提 醒 你 们 : 根 据 《 婚 姻 条 例 》 缔 结 的 婚 姻 是 庄 严 而 有 约 束 力 的 , 在 法 律 上 是 一 男 一 女 自 愿 终 身 结 合 , 不 容 他 人 介 入 。 因 此 , [ 男 方 姓 名 ] 和 [ 女 方 姓 名 ] , 你 们 的 婚 礼 虽 然 没 有 世 俗 或 宗 教 仪 式 , 但 你 们 在 本 人 和 现 时 在 场 的 人 面 前 当 众 表 示 以 对 方 为 配 偶 , 并 为 此 签 名 为 证 后 , 便 成 为 合 法 夫 妻 。 」
男 方 随 后 须 向 女 方 以 中 文 宣 述 如 下 -
「 我 请 在 场 各 人 见 证 : 我 [ 男 方 姓 名 ] 愿 以 妳 [ 女 方 姓 名 ] 为 我 合 法 妻 子 。 」
或 以 英 文 宣 述 如 下 -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 方 随 后 须 向 男 方 以 中 文 宣 述 如 下 -
「 我 请 在 场 各 人 见 证 : 我 [ 女 方 姓 名 ] 愿 以 你 [ 男 方 姓 名 ] 为 我 合 法 丈 夫 。 」
或 以 英 文 宣 述 如 下 -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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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6. |
可 否 提 供 婚 姻 登 记 处 礼 堂 可 容 纳 亲 友 出 席 观 礼 的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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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6. |
各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面 积 及 可 容 纳 亲 友 出 席 观 礼 的 人 数 如 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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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堂 婚姻登记处 |
红棉路 婚姻登记处 |
尖沙咀 婚姻登记处 |
沙田 婚姻登记处 |
屯门 婚姻登记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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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礼堂数目 |
1 |
1 |
2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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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每间礼堂的大约面积(平方米) |
88 |
41 |
礼堂(UB):75 礼堂(3/F):50 |
42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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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间礼堂宾客的座位 |
54 |
32 |
礼堂(UB):40 礼堂(3/F):16 |
2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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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每间礼堂可供站立的人数 |
约30 |
约12 |
礼堂(UB):约25 礼堂(3/F):约12 |
约15 |
约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