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8: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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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8: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在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不 论 是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均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如 你 以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身 份 留 港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 香 港 身 份 证 ;
-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及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非 首 次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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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9: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应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是 甚 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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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9: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回 港 就 业 的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你 须 带 备 下 列 证 明 文 件 :
-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 香 港 身 份 证 ;
-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及
- 已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ID 990B 和 载 于 《 专 业 人 士 来 港 就 业 入 境 指 南 》〔 ID(C) 991 〕 第 VII(B) 部 内 的 证 明 文 件 ; 或
- 在 没 有 转 换 雇 主 情 况 下 的 延 期 申 请 :
列 明 职 位 、 薪 金 、 其 他 福 利 及 雇 佣 期 的 受 雇 证 明 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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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0: |
我 的 受 养 人 怎 样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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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0: |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获 准 留 港 就 业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 可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四 星 期 内 , 向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所 需 的 证 明 文 件 如 下 :
- 申 请 人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 申 请 人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ID 91 号 ;
- 保 证 人 的 旅 行 证 件 或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及
- 已 填 妥 的 表 格 ID 481A 号 ; 及 表 格 ID 481B 号 ( 只 适 用 于 受 养 配 偶 身 份 人 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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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1: |
我 可 否 委 托 别 人 代 为 办 理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手 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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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1: |
你 可 亲 身 到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递 交 申 请 ; 亦 可 以 委 托 获 授 权 的 人 士 代 办 , 但 在 递 交 申 请 及 领 取 延 期 逗 留 标 签 当 天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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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2: |
如 果 我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时 正 失 业 , 我 会 否 获 批 准 延 期 留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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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2: |
在 提 出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时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均 须 获 得 聘 用 , 而 受 聘 从 事 的 工 作 须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及 其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亦 须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申 请 人 如 已 在 香 港 特 区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则 须 出 示 其 业 务 的 证 明 文 件 。 无 论 是 应 届 或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证 明 会 继 续 在 港 就 业 或 已 开 办 或 参 与 任 何 业 务 , 申 请 可 被 拒 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