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 |
哪 些 国 家 / 地 区 给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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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致 力 为 香 港 市 民 争 取 到 各 地 旅 游 的 方 便 。 直 至 目 前 为 止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享 有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 地 区 已 增 至 130 个 以 上 。 然 而 , 入 境 事 务 处 仍 会 继 续 向 各 国 游 说 , 希 望 能 令 更 多 国 家 / 地 区 给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市 民 如 欲 了 解 有 关 详 情 , 可 随 时 浏 览 本 处 有 关 网 页 ( 网 址 : http://www.immd.gov.hk/zhtml/topical_4.htm ) , 或 向 本 处 查 询 有 关 资 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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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辖 下 各 分 处 及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如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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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 |
| (1) |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的 办 公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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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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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 上 午 九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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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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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入 境 事 务 处 辖 下 各 分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
| (i) |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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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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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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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
| (ii) |
其 他 分 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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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至 四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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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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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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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
| (i) |
人 事 登 记 处 -港 岛 办 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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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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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 上 午 九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
| (ii) |
人 事 登 记 处 -九 龙 办 事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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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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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 期 六 |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
| (iii) |
其 他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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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以 上 各 办 事 处 于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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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3: |
内 地 孕 妇 访 港 需 带 备 什 么 文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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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3: |
一 般 而 言 , 内 地 居 民 访 港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签 注 , 并 要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条 件 才 可 获 准 入 境 。 怀 孕 后 期 的 内 地 孕 妇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由 香 港 的 医 院 ( 而 非 个 别 医 生 ) 签 发 的 预 约 入 院 分 娩 服 务 确 认 书 ; 假 如 目 的 并 非 来 港 分 娩 , 她 们 必 须 提 供 足 够 证 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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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4: |
何 谓 怀 孕 后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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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4: |
内 地 妇 女 是 否 处 于 怀 孕 后 期 最 终 由 有 关 人 员 判 断 , 但 为 减 少 争 议 , 怀 孕 七 个 月 ( 或 28 周 ) 或 以 上 将 视 为 怀 孕 后 期 。 有 关 访 客 可 带 备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医 生 检 查 报 告 等 , 以 供 有 关 人 员 参 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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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5: |
以 上 的 入 境 条 件 是 否 适 用 于 与 香 港 居 民 结 婚 的 内 地 孕 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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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5: |
目 前 政 府 的 首 要 目 标 , 是 确 保 本 地 孕 妇 得 到 应 有 的 优 先 妥 善 服 务 。 新 的 医 疗 措 施 , 包 括 产 科 服 务 预 约 规 定 , 适 用 于 所 有 内 地 孕 妇 , 不 论 其 丈 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所 以 有 关 的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同 样 适 用 于 该 类 妇 女 。 详 情 可 参 阅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 发 出 有 关 「 妇 产 服 务 和 入 境 新 措 施 细 节 公 布 」 的 新 闻 公 报 ( 网 址 : http://sc.info.gov.hk/gb/www.info.gov.hk/ gia/general/200701/16/ P200701160185.ht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