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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其 他

问 1: 哪 些 国 家 / 地 区 给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
 
答 1: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致 力 为 香 港 市 民 争 取 到 各 地 旅 游 的 方 便 。 直 至 目 前 为 止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享 有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 地 区 已 增 至 130 个 以 上 。 然 而 , 入 境 事 务 处 仍 会 继 续 向 各 国 游 说 , 希 望 能 令 更 多 国 家 / 地 区 给 予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市 民 如 欲 了 解 有 关 详 情 , 可 随 时 浏 览 本 处 有 关 网 页 ( 网 址 : http://www.immd.gov.hk/chtml/topical_4.htm ) , 或 向 本 处 查 询 有 关 资 料 。

 
问 2: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辖 下 各 分 处 及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如 何 ?
 
答 2:
(1) 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的 办 公 时 间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2) 入 境 事 务 处 辖 下 各 分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i) 港 岛 区 签 发 旅 行 证 件 办 事 处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 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ii) 其 他 分 处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四 十 五 分 及 下 午 二 时 至 四 时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3)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i) 人 事 登 记 处 -港 岛 办 事 处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八 时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时 至 十 一 时 三 十 分
(ii) 人 事 登 记 处 -九 龙 办 事 处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四 时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十 二 时 三 十 分
(iii) 其 他 人 事 登 记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
  [请 按 此 参 阅 有 关 详 情 ]

以 上 各 办 事 处 于 星 期 日 及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问 3: 内 地 孕 妇 访 港 需 带 备 什 么 文 件 ?
 
答 3:

一 般 而 言 , 内 地 居 民 访 港 必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及 有 关 签 注 , 并 要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条 件 才 可 获 准 入 境 。 怀 孕 后 期 的 内 地 孕 妇 必 须 同 时 出 示 由 香 港 的 医 院 ( 而 非 个 别 医 生 ) 签 发 的 预 约 入 院 分 娩 服 务 确 认 书 ; 假 如 目 的 并 非 来 港 分 娩 , 她 们 必 须 提 供 足 够 证 明 。

 
问 4: 何 谓 怀 孕 后 期 ?
 
答 4:

内 地 妇 女 是 否 处 于 怀 孕 后 期 最 终 由 有 关 人 员 判 断 , 但 为 减 少 争 议 , 怀 孕 七 个 月 ( 或 28 周 ) 或 以 上 将 视 为 怀 孕 后 期 。 有 关 访 客 可 带 备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医 生 检 查 报 告 等 , 以 供 有 关 人 员 参 考 。

 
问 5: 以 上 的 入 境 条 件 是 否 适 用 于 与 香 港 居 民 结 婚 的 内 地 孕 妇 ?
 
答 5:

目 前 政 府 的 首 要 目 标 , 是 确 保 本 地 孕 妇 得 到 应 有 的 优 先 妥 善 服 务 。 新 的 医 疗 措 施 , 包 括 产 科 服 务 预 约 规 定 , 适 用 于 所 有 内 地 孕 妇 , 不 论 其 丈 夫 是 否 香 港 居 民 。 所 以 有 关 的 入 境 配 套 措 施 同 样 适 用 于 该 类 妇 女 。 详 情 可 参 阅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于 2007 年 1 月 16 日 发 出 有 关 「 妇 产 服 务 和 入 境 新 措 施 细 节 公 布 」 的 新 闻 公 报 ( 网 址 :
http://www.info.gov.hk / gia/general/200701/16/P200701160185.htm ) 。

 
问 6: 我 需 否 为 在 港 外 身 故 的 亲 人 向 香 港 死 亡 登 记 官 登 记 及 交 还 其 香 港 身 份 证 ?
 
答 6: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在 香 港 境 内 发 生 的 死 亡 个 案 , 始 须 向 香 港 死 亡 登 记 官 作 登 记 。 然 而 , 由 于 死 者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在 其 身 故 后 已 告 失 效 , 有 关 亲 人 须 将 死 者 的 身 份 证 连 同 已 填 妥 的 「 呈 报 死 者 资 料 及 交 回 身 份 证 通 知 书 」 表 格 ( ROP35a ) , 送 交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予 以 取 消 。

 
问 7: 我 需 否 在 香 港 再 行 登 记 在 港 境 以 外 缔 结 的 婚 姻 ?
 
答 7:

在 香 港 境 外 缔 结 的有 效 婚 姻 , 均 无 需 在 港 再 行 登 记 。

 
问 8: 我 应 于 何 时 为 新 生 婴 孩 预 约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答 8:

当 出 生 登 记 处 收 到 医 院 送 来 你 婴 孩 出 生 呈 报 后 , 你 便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 www.gov.hk/birthregistration/ , 或 致 电 (852) 25980888 预 约 到 医 院 所 属 地 区 的 出 生 登 记 处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 在 预 约 前 , 请 先 与 医 院 确 定 婴 孩 的 出 生 呈 报 已 送 交 有 关 出 生 登 记 处 。

 
问 9: 如 何 申 请 将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特 许 作 为 举 行 婚 礼 的 地 点 ?
 
答 9:

如 欲 申 请 将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该 场 所」 特 许 作 为 举 行 婚 礼 的 地 点 ,该 场 所 的 神 职 主 管 须 将 塡 妥 的 申 请 书 ( SF/MR/9) 连 同 下 列 所 需 文 件 :

(i) 「 该 场 所 」的 照 片 ( 显 示 正 面 及 内 部 ,「该 场 所」 的 名 牌 ,保 存 文 件 的 设 施 )
(ii) 「 该 场 所 」楼 面 图 则 的 副 本 ( 显 示 申 请 特 许 作 为 举 行 婚 礼 的 范 围 )
(iii) 税 务 局 发 给 的 免 税 证 明 信 或 其 他 文 件 的 副 本 ,用 以 证 明「该 场 所」属 于 非 牟 利 机 构
(iv) 「 该 场 所 」入 伙 纸 的 副 本
(v) 批 地 条 件 或 政 府 租 契 的 副 本
(vi) 显 示 物 业 业 权 或 原 转 让 契 约 资 料 的 土 地 注 册 处 的 登 记 册 副 本
(vii) 「 该 场 所 」地 址 证 明 的 副 本 ( 例 如 电 费 单 )
(viii) 「 该 场 所 」的 历 史 背 景 及 举 办 活 动 的 资 料 文 件 的 副 本
(ix) 神 职 主 管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例 如 香 港 身 份 证 或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
(x) 神 职 主 管 的 任 命 证 书 副 本

以 邮 寄 方 式 递 交 至 :
香 港 湾 仔 吿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1501 室
入 境 事 务 处 生 死 及 婚 姻 登 记 ( 支 援 ) 组

请 注 意 本 处 只 会 在 收 妥 以 上 所 列 文 件 后 ,才 对 有 关 申 请 作 出 处 理 及 审 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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