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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见 问 题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问 1: 谁 可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答 1:

根 据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实 施 的 入 境 条 例 附 表 1 第 二 段 , 任 何 人 士 如 属 以 下 任 何 一 项 , 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居 留 权 :

(a)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b)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c)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公 民 是 符 合 (a) 或 (b) 项 规 定 的 人 。
 
(d)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e)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d) 项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的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f) (a) 至 (e)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问 2: 本 人 在 港 应 该 怎 样 申 请 居 留 权 ?
 
答 2: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 有 效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乃 该 证 所 关 乎 的 人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证 据 。 在 你 办 理 登 记 并 申 请 发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之 前 , 你 需 证 明 有 资 格 根 据 人 事 登 记 条 列 及 规 例 办 理 该 项 登 记 。 为 此 , 当 局 已 作 出 行 政 安 排 , 以 便 你 可 以 申 请 核 实 是 否 符 合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 请 填 妥 申 请 书 ( 表 格 ROP145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办 理 。 (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廿 五 楼 )

在 提 出 这 项 申 请 时 , 你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来 自 海 外 的 申 请 将 不 获 处 理 。 处 理 申 请 一 般 需 时 约 六 个 星 期 , 但 实 际 时 间 要 视 乎 个 别 的 情 况 及 某 段 时 间 内 所 收 到 的 申 请 数 量 而 定 。

 
 
问 3: 本 人 怎 样 为 11 岁 以 下 的 子 女 申 请 在 他 们 的 外 国 护 照 上 附 加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批 注 ?
 
答 3:

凡 持 有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而 不 足 十 一 岁 的 合 资 格 人 士 , 可 申 请 在 其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注 明 其 合 乎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批 注 。 首 先 , 父 / 母 /监 护 人 要 为 他 们 提 出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 并 填 妥 申 请 书 ( 表 格 ROP145 ), 连 同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以 邮 递 方 式 寄 往 入 境 事 务 处 居 留 权 组 办 理 。 (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十 五 楼 ) 当 你 的 子 女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获 核 实 后 , 他 们 在 香 港 的 逗 留 条 件 (如 有 者 ), 将 会 被 注 销 。 然 后 , 你 便 可 为 他 们 申 请 在 其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其 合 乎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批 注 。 领 取 批 注 的 费 用 为 港 币 一 百 六 十 五 元 。

在 提 出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及 发 出 有 关 批 注 时 , 你 的 子 女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当 他 们 年 满 十 一 岁 时 , 即 可 在 申 请 后 获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有 关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丧 失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 已 详 列 于 公 告 ( 表 格 ROP152 )上 。

 

 

问 4: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会 丧 失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答 4:

非 中 国 籍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香 港 特 区 ) 永 久 性 居 民 会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丧 失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凭 藉 下 列 条 件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士 类 别 有 关 人 士 丧 失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情 况
    (1)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7 年 或 以 上 ,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的 非 中 国 籍 的 人 。
  • 如 该 人 士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 (2)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上 述 (1) 项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或 年 满 21 岁 前 任 何 时 间 , 其 父 亲 或 母 亲 已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 如 该 人 士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或
  • 该 人 士 在 年 满 21 岁 时 , 即 不 再 是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必 须 以 其 个 人 的 实 况 符 合 上 述 (1) 项 指 定 的 条 件 , 才 可 成 为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假 如 他 能 符 合 所 有 条 件 , 可 随 时 向 处 长 申 请 核 实 其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 (3)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a) 至 2(e) 项 的 居 民 以 外 在 香 港 特 区 成 立 以 前 只 在 香 港 有 居 留 权 的 人 。
  • 如 该 人 士 在 取 得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居 留 权 及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 (4)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或 该 日 以 后 上 述 (3) 项 的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在 香 港 所 生 的 未 满 21 岁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若 非 因 本 条 规 定 , 该 子 女 在 任 何 地 方 ( 包 括 香 港 ) 均 无 居 留 权 。
  • 如 该 人 士 在 取 得 香 港 以 外 任 何 地 方 的 居 留 权 及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或
  • 该 人 士 在 年 满 21 岁 时 , 即 不 再 是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必 须 以 其 个 人 的 实 况 符 合 上 述 (1) 项 指 定 的 条 件 , 才 可 成 为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假 如 他 能 符 合 所 有 条 件 , 可 随 时 向 处 长 申 请 核 实 其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 (5) 在 1997 年 7 月 1 日 以 前 已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 如 该 人 士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 入 境 权

    丧 失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人 , 将 按 照 法 例 自 动 具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他 可 随 时 自 由 进 出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居 住 、 读 书 或 工 作 ,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 任 何 人 士 如 想 确 定 他 是 否 已 丧 失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可 向 本 处 居 留 权 组 申 请 核 实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以 及 是 否 享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问 5: 若 我 在 本 人 的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审 批 前 离 港 , 可 怎 样 办 理 登 记 身 份 证 手 续 ?
     
    答 5:

    假 若 你 在 申 请 审 批 前 离 港 , 本 处 会 给 你 或 你 的 在 港 的 代 表 一 封 信 件 , 阐 明 申 请 人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经 已 核 实 。 当 你 下 次 回 港 时 , 你 可 携 同 此 信 到 任 何 一 间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登 记 身 份 证 手 续 。

    请 注 意 : 如 果 你 是 凭 藉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有 关 非 中 国 籍 公 民 的 条 文 而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请 参 阅 常 见 问 题 ( 4 ) , 有 关 非 中 国 籍 的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丧 失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详 细 情 况 。

     
     
    问 6: 内 地 居 民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单 程 证 ) 来 港 定 居 住 满 七 年 , 应 该 怎 样 申 请 居 留 权 ?
     
    答 6:

    内 地 居 民 持 单 程 证 来 港 定 居 住 满 七 年 后 , 可 填 写 申 请 书 ( 表 格 ROP145 款 ) , 申 请 核 实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填 妥 表 格 后 , 请 将 申 请 书 及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的 副 本 寄 往 入 境 处 的 居 留 权 组 。 申 请 人 须 随 申 请 书 附 交 身 份 证 、 单 程 通 行 证 及 签 证 身 份 书 ( 即 D . I . ) 副 本 , 并 且 须 附 上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的 证 明 文 件 , 例 如 就 业 证 明 、 入 息 税 税 单 、 学 校 文 件 、 银 行 单 据 等 。

    居 留 权 组 在 接 获 申 请 后 , 会 与 申 请 人 联 络 , 跟 进 其 申 请 。 申 请 书 ( 表 格 ROP145 款 ) 可 从 以 下 入 境 事 务 处 网 页 下 载 : http://www.immd.gov.hk/chtml/rop145.htm 或 在 各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办 事 处 索 取 。

    申 请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及 首 次 签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均 毋 须 缴 费 。

     
     
    问 7: 内 地 居 民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单 程 证 ) 来 港 定 居 , 但 经 常 往 返 内 地 , 会 否 影 响 其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资 格 ?
     
    答 7:

    持 单 程 证 人 士 来 港 后 ,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请 核 实 其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

    任 何 人 如 暂 时 不 在 香 港 , 并 不 表 示 该 人 已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 在 断 定 该 人 是 否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时 , 须 考 虑 该 人 的 个 人 情 况 及 他 不 在 香 港 的 情 况 , 包 括 申 请 人 不 在 香 港 的 原 因 、 期 间 及 次 数 ; 他 是 否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住 所 ; 是 否 受 雇 于 以 香 港 为 基 地 的 公 司 ; 及 他 的 主 要 家 庭 成 员 ( 配 偶 及 未 成 年 子 女 ) 的 所 在 。

     
     
    问 8: 本 人 在 香 港 出 生 , 于 一 九 八 零 年 代 移 民 外 国 , 现 时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 本 人 是 否 仍 然 被 视 为 中 国 公 民 及 拥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答 8: 你 是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在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虽 然 你 移 居 外 国 , 但 如 果 你 没 有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你 仍 是 中 国 公 民 。 不 论 你 是 否 长 时 间 不 在 香 港 , 你 仍 可 凭 藉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 a ) 段 的 条 文 而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并 享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问 9: 前 香 港 居 民 , 早 期 移 居 海 外 , 所 持 有 的 是 香 港 旧 式 身 份 证 , 能 否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 9:

    持 旧 式 身 份 证 的 前 香 港 居 民 , 若 他 们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 或 在 中 国 出 生 而 曾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他 们 可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 a ) 或 2 ( b ) 段 的 条 文 而 成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他 们 下 次 返 港 时 , 他 们 可 连 同 有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居 留 权 组 提 交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 经 核 实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后 , 他 们 会 被 安 排 前 往 人 事 登 记 处 办 理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手 续 。

    如 果 他 们 认 为 自 己 符 合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段 其 他 任 何 一 项 的 规 定 而 成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他 们 亦 可 于 下 次 返 港 时 ,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的 居 留 权 组 提 交 申 请 核 实 其 资 格 。

     
     
    问 10: 美 国 居 民 ( 只 持 有 绿 咭 但 未 入 籍 ) , 在 美 国 所 生 的 子 女 , 有 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答 10:

    如 该 子 女 在 美 国 出 生 时 即 具 有 美 国 国 籍 , 而 其 中 国 籍 父 母 在 当 时 已 持 有 绿 咭 在 美 国 定 居 , 不 论 是 否 入 籍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第 五 条 , 该 子 女 并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由 于 该 子 女 并 非 中 国 公 民 , 便 不 可 以 凭 藉 父 母 是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中 国 公 民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补 充 资 料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 c ) 段 , 中 国 公 民 在 香 港 以 外 所 生 的 中 国 籍 子 女 , 而 在 该 子 女 出 生 时 , 该 中 国 籍 父 母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则 该 子 女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若 这 名 美 国 居 民 是 在 香 港 出 生 的 中 国 公 民 或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的 中 国 公 民 , 其 在 美 国 所 生 的 子 女 , 有 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要 视 乎 该 子 女 是 否 中 国 公 民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第 五 条 :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 本 人 出 生 于 外 国 ,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但 父 母 双 方 或 一 方 为 中 国 公 民 并 定 居 在 外 国 , 本 人 出 生 时 即 具 有 外 国 国 籍 的 , 不 具 有 中 国 国 籍 。

    一 般 情 况 下 , 在 外 国 有 永 久 性 居 民 资 格 ( 即 在 外 国 通 常 居 住 及 不 受 当 地 任 何 居 留 条 件 的 限 制 ) , 被 视 为 定 居 在 外 国 。

     
     
    问 11: 我 是 美 国 出 生 的 外 籍 人 士 , 持 有 美 国 护 照 。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来 港 工 作 至 今 。 由 于 居 港 已 逾 七 年 , 请 问 能 否 享 有 居 留 权 ?
     
    答 11:

    根 据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 d ) 段 的 规 定 , 任 何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如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 便 可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提 出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时 , 申 请 人 必 须 身 在 香 港 , 并 且 是 合 法 逗 留 ; 其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七 年 必 须 是 紧 接 他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申 请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的 日 期 之 前 的 连 续 七 年 。

    在 提 出 这 项 申 请 时 , 必 须 提 供 资 料 及 作 出 声 明 , 以 香 港 为 唯 一 永 久 居 住 地 , 该 等 资 料 可 包 括 在 香 港 有 惯 常 住 所 ;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是 否 在 香 港 ; 是 否 有 合 理 的 收 入 以 维 持 自 己 及 家 人 的 生 活 及 是 否 已 按 照 法 律 缴 税 。

     
     
    问 12: 我 的 父 母 是 内 地 来 港 定 居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 我 于 一 九 六 八 年 在 香 港 出 生 , 三 年 后 举 家 移 居 外 国 。 最 近 我 准 备 返 港 工 作 , 并 打 算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请 问 我 在 香 港 特 区 是 否 仍 然 享 有 居 留 权 ?
     
    答 12:

    持 有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籍 香 港 居 民 可 向 入 境 事 务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并 提 交 有 效 证 件 以 资 证 明 。 国 籍 变 更 获 批 准 后 , 他 们 将 不 被 视 为 中 国 公 民 , 可 以 在 香 港 享 有 所 属 国 家 的 领 事 保 护 权 。

    同 样 地 , 当 你 的 国 籍 变 更 获 批 准 后 , 你 将 不 被 视 为 中 国 公 民 。 虽 然 你 在 香 港 出 生 ,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月 以 前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是 , 由 于 你 在 国 籍 变 更 获 批 准 后 , 已 是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而 你 未 有 依 照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6 段 过 渡 性 条 文 的 规 定 在 限 期 前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 及 在 返 回 香 港 定 居 时 , 已 连 续 三 十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所 以 你 已 没 有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虽 然 你 没 有 居 留 权 , 但 是 你 将 会 享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可 以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而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倘 若 你 日 后 能 符 合 有 关 非 中 国 公 民 享 有 居 留 权 的 规 定 ( 即 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以 前 或 以 后 持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进 入 香 港 、 通 常 居 住 在 香 港 连 续 七 年 或 以 上 并 以 香 港 为 永 久 居 住 地 ) , 你 便 可 再 成 为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及 享 有 居 留 权 。

     
     
    问 13: 本 人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我 的 未 婚 妻 是 外 籍 人 士 及 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她 可 否 凭 着 是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而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呢 ?
     
    答 13: 一 般 来 说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配 偶 不 能 因 婚 姻 的 关 系 而 获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 除 非 该 名 配 偶 自 己 符 合 《 入 境 条 例 》 附 表 1 第 2 段 任 何 一 项 的 规 定 而 成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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