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1: |
我 前 来 香 港 旅 游 是 否 需 要 入 境 签 证/进 入 许 可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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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 |
约 有 170 个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 只 要 能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可 无 须 申 请 签 证/进 入 许 可 来 港 旅 游 ( 包 括 过 境 ) 并 逗 留 7 至 180 天 。 有 关 详 情 , 可 浏 览 本 处 的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旅 游 签 证 和 进 入 许 可 规 例 ” 网 页 或 参 阅 《 你 前 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时 , 是 否 需 要 持 有 签 证 》 ( 表 格 ID 290A ) 的 小 册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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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2: |
如 果 我 需 要 申 请 入 境 签 证 来 港 旅 游 , 应 该 怎 样 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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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2: |
倘 欲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 可 将 已 填 妥 的 来 港 旅 游/过 境 申 请 表 ( 表 格 ID 1003A 及 ID 1003B ) 连 同 所 需 证 明 文 件 , 以 邮 递 方 式 直 接 寄 交 或 委 托 在 港 的 保 证 人 递 交 往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七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二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收 发 小 组 。 为 缩 短 处 理 时 间 , 申 请 表 格 及 证 明 文 件 可 第 一 时 间 传 真 至 (852) 2824 1133 。 签 署 妥 当 的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及 所 需 照 片 应 随 即 以 空 邮 寄 交 入 境 处 。 入 境 处 在 收 到 申 请 表 格 正 本 , 并 审 核 妥 当 后 才 会 发 出 获 批 准 的 签 证/进 入 许 可 。 以 电 子 邮 件 方 式 递 交 的 申 请 , 一 概 不 予 接 受 。
此 外 , 你 也 可 以 将 赴 港 签 证 的 申 请 交 到 就 近 你 住 处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的 使 领 馆 , 而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证 申 请 书 可 在 这 些 使 领 馆 索 取 。 居 于 中 国 内 地 的 外 国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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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3: |
在 签 订 合 约 的 过 程 中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人 士 可 进 行 甚 么 商 务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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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3: |
在 签 订 合 约 的 过 程 中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人 士 可 进 行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介 绍 、 磋 商 及 签 署 合 约 等 商 务 活 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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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4: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可 否 自 行 搭 建 展 览 摊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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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4: |
不 可 以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不 可 自 行 搭 建 展 览 摊 位 , 但 他 们 可 监 督 摊 位 的 搭 建 工 作。 参 展 商 必 须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人 士 搭 建 展 览 摊 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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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5: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可 否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例 如 包 装 货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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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5: |
不 可 以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不 可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例 如 包 装 货 物 , 但 他 们 可 推 广 产 品 或 服 务 。 参 展 商 必 须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人 士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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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6: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可 否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 包 括 向 公 众 收 取 款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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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6: |
不 可 以 。 以 访 客 身 分 来 港 的 参 展 商 不 可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 包 括 向 公 众 收 取 款 项 ) , 但 他 们 可 推 广 产 品 或 服 务 。 参 展 商 必 须 聘 用 可 合 法 受 雇 的 人 士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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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7: |
谁 可 合 法 受 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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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7: |
一 般 而 言 , 下 列 人 士 可 合 法 受 雇:
-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 而 身 份 证 背 面 注 明 「 本 证 持 有 人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字 样;或
-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而 又 无 须 得 到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事 先 批 准 即 可 在 港 自 由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并 且 没 有 违 反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的 人 士 。
有 关 详 情 , 请 参 阅 「切 勿 聘 用 非 法 员 工」小 册 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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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8: |
来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参 展 商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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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8: |
来 自 香 港 以 外 的 参 展 商 是 否 需 要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视 乎 其 在 展 览 会/交 易 会 所 进 行 的 活 动 而 定 。 一 般 来 说 , 若 参 展 商 的 活 动 为 业 务 推 广 而 不 涉 及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或 进 行 展 览 摊 位 搭 建 工 作 , 则 无 须 申 请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虽 然 入 境 事 务 处 会 因 应 每 宗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作 出 考 虑 , 惟 申 请 人 必 须 符 合 来 港 工 作 的 资 格 准 则 及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方 可 获 考 虑 发 给 工 作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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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9: |
内 地 居 民 拟 来 港 参 加 展 览 会/交 易 会 , 可 怎 样 办 理 所 需 旅 行 证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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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9: |
拟 来 港 参 加 展 览 会/交 易 会 的 内 地 居 民 , 须 视乎 其 拟 在 港 参 与 的 商 务 活 动 的 性 质, 于 来 港 前 向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及 有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请 一 并 参 阅 答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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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0: |
内 地 居 民 如 取 得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所 签 发 的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商 务 签 注 , 可 否 向 公 众 直 接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或 进 行 展 览 摊 位 搭 建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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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0: |
持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商 务 签 注 来 港 的 内 地 人 士 , 如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 例 如 持 有 足 够 旅 费 、 访 港 目 的 没 有 可 疑 等 ) , 可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分 入 境 香 港 , 并 须 遵 守 访 客 的 逗 留 条 件 。 访 客 参 与 展 览 会 / 交 易 会 时 不 得 向 公 众 直 接 出 售 货 物 或 直 接 提 供 服 务 、 或 进 行 展 览 摊 位 搭 建 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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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1: |
我 在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进 入 香 港 。 经 入 境 审 查 后 , 获 准 以 访 客 身 份 由 入 境 日 期 起 计 逗 留 7 天 。 我 可 逗 留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还 是 一 月 八 日 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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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1: |
你 可 获 准 逗 留 至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八 日 。 逗 留 期 限 的 届 满 日 期 是 由 入 境 后 翌 日 起 计 算 。 访 客 必 须 于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日 或 之 前 离 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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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12: |
访 客 如 违 反 其 逗 留 条 件 , 最 高 刑 罚 为 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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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 12: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 入 境 条 例 》 (第 115 章 ) 第 41 条 , 任 何 人 违 反 对 他 有 效 的 逗 留 条 件 , 即 属 犯 罪 , 经 定 罪 后 , 最 高 可 判 罚 款 港 币 五 万 元 及 入 狱 两 年 。 |